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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4-05-03 22:29:30  来源:盛泽国际快递  作者:yu  浏览次数:85
核心提示:盛泽国际快递-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法成都空运航线今年将开通多条国际航线 成都至孟买国际直飞航线开通  6月22日,  成都

盛泽国际快递-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法

成都空运航线今年将开通多条国际航线 成都至孟买国际直飞航线开通  6月22日,  成都将开通中西部首条飞往北美温哥华的航线  6月27日,  成都至河内的国际航线将开通  今年,  还计划开通成都直飞美国旧金山和澳大利亚的航线  5月5日,成都双流机场双跑道运行满一年。一年来,23万架次飞机从这座“航空第四城”起飞,每天平均630架次,同比增长近10%。而这仅仅是成都双流机场繁忙的一个缩影。  5月5日,成都市物流办主任陈仲维表示,成都的目标是“抢先一步建成继北京、上海、广州之后的国家第四大航空枢纽,建设欧洲、中东连接中国及东北亚地区的中转枢纽,以及面向东南亚的国际门户枢纽”。  作为国内等级最高的国家级航空枢纽,战略地位上将被提升到民航局整体规划的层面。今年2月,民航局首次将成都机场同北京、上海、广州三大机场并列为同类型的国家级航空枢纽。目前,不论是从经济总量、人口规模,还是从旅游总人数、进出口总额、高新技术产值等与建设航空枢纽有直接关系的经济指标来看,与重庆、云南、陕西、湖北相比,四川均占有十分明显的优势。机场集团市场投资部总经理胡卫东说:“成都航空枢纽的建设,也是地区经济的发动机,在整合资源、聚集要素,改善环境、拉动旅游、扩大开放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功能。”  今年前四月  机场旅客吞吐量同比增10%  陈仲维认为,航空枢纽已经成为一个城市新的经济增长点。“成都作为内陆城市无论是开放性区域中心还是充分国际化城市,都将对航空运输业产生更强烈的需求,需要航空枢纽的强力支撑。”  五一刚过,双流机场再传捷报,今年1~4月,机场完成旅客吞吐量990.8万人次,同比增长10%。其中,国际、地区航线客流量较去年同期增长42.7%,增长势头强劲。货运方面,1~4月货邮吞吐量15.4万吨,同比增长4.6%,其中国际航线货运量增长迅猛,增速高达123.4%。  而去年成都双流机场全年客货吞吐量两项指标排名均上升至全国机场第五,成为名副其实的“航空第四城”,连续十年稳居中西部机场第一。  成都到北京航班  密度基本达到半小时一班  截至2011年,成都机场共通航138个城市,其中国内城市92个;通航航线186条,其中国内航线138条。飞往北京、上海、广州、深圳、昆明、乌鲁木齐、贵阳、武汉、西安等城市每天航班已达到10班以上。其中,成都至北京、上海、广州、深圳4个城市的航班数已达到空中快线的频次。成都机场股份公司市场航空市场部主任闫玉华介绍,飞往北京的航班密度,已经基本达到每半小时一班,上海、广州、深圳三地的航班密度也已基本达到每小时一班。成都在国内城市通达性排名中名列第二,仅次于首都北京。  在支线方面,成都双流机场是通往拉萨、林芝、昌都、九寨等高原地区的最便捷通道和高原机场的主要中转基地。此外,机场的支线航线网络也在进一步完善,如西昌每天有6班、九寨有20班左右。  成都牢牢占据中西部  国际航线及开通城市榜首  “开通国际航线对打造国家级航空枢纽至关重要。”闫玉华感到今年的担子特别重,截至2011年,成都双流机场已开通48条国际(地区)航线,国际(地区)通航城市增加到46个,经营国际(地区)定期航线的航空公司13家。尽管成都牢牢占据着中西部地区国际航线及开通城市的榜首,但开通更多的国际航线一直是成都双流机场近年来的主要目标。  今年,成都双流机场将迎来国际航线的大增长。5月2日,国航新开通成都至孟买国际直飞航线;6月22日,将开通从成都出发的中西部首条飞往北美温哥华的航线。此外,越南航空将于6月27日开通成都至河内的国际航线。“航空枢纽就是要吸引更多中西部的旅客来成都中转,今年我们要全力开通成都直飞美国和澳大利亚的航线。”陈仲维说,目前美联航已有计划在年内开通成都直飞美国西海岸城市旧金山的航线,开通后将成为中西部地区首条直飞美国本土的航线。  成都商报记者获悉,成都下半年有望实现保税航油政策,国际航线将享受保税航油政策,飞国际航线燃油价格便宜15%~20%,这将为航空公司带来可以“计算”的实惠,对国际航线的开发极具吸引力。  完善口岸通关环境  年内实现7×24小时通关服务  事实上,对于成都来说,国际航线的开通已远超单纯的交通工具意义,而成为调整产业结构、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抓手。“去年成都货邮吞吐量增长明显,与成都造IPAD等电子产品飞往全球关系密切。”陈仲维认为,戴尔成都工厂项目、仁宝基地等项目落户成都,物流水平起到了重要作用。  目前,成都机场拥有国航、川航、东航和成都航四家基地航空公司,也是中西部唯一UPS、FEDEX、DHL三大快递巨头同时通航城市,从通航点、客运量占比、运力投放和战略合作上,成都双流机场这方面优势明显。  “今年将依托双流国际航空物流园区申请设立成都空港保税物流中心(B型),条件成熟时将申请设立成都空港综合保税区。届时,境外货物入港区保税,国内货物入港区视同出口,享受出口退税。”据陈仲维介绍,为完善口岸通关环境,从2008年起双流机场就设立国际国内中转大厅,为国际中转旅客提供便利。而年内基于成都航空货运需求,成都将实现航空口岸“7×24小时通关服务”,让货物从成都通关的速度更快,并争取在下半年实现保税航油政策。届时,国际航线将享受保税航油政策,飞国际航线燃油价格将比现在便宜15%~20%。文捷专业空运代理  T2航站楼暑运投用  第二机场基本方案确定  成都商报记者还了解到,双流机场拥有4E、4F两条跑道,可起降世界上最大客机A380,停机位200个。T2航站楼将于6月底竣工,今年暑运投入使用,届时候机楼总面积达50万平方米,能满足年5000万旅客吞吐量;机场三个货站的总面积达到12万平方米,可满足年150万吨货邮吞吐量,处于中西部机场领先水平。  根据规划,到2015年,双流机场国际定期通航点将达到32个,支线机场覆盖率将达到30%以上,旅客吞吐量4500万人次,货邮吞吐量86万吨,均力争进入世界排名前30位;2020年,机场的国际通航点将达到40个,旅客吞吐量6700万人次。  为满足未来发展需要,成都机场第三跑道、第三航站楼的论证和成都第二机场的选址正在积极推进。成都商报记者了解到,备受关注的成都第二机场选址结果最快本月底出炉,目前基本方案已经产生,机场选址在龙泉山以东,规划有五条跑道,将按照规定程序报省政府以及民航局。

盛泽国际快递-相关资讯(一)

自进入大数据时代以来,大数据就在悄然改变车货匹配、销售预测与库存、供应链协同管理、运输线路分析、设备修理预测等方面的内容,使国际快递物流人的思维方式发生了很大变化。近年来,国内的大数据研究、应用与发展取得了显著成效。未来,大数据将成为现代社会基础设施的一部分,对于国际快递物流行业来说,大数据将像公路、铁路、通信网络、港口、水电一样成为基础设施,但大数据不会因为使用而贬值。现如今,在很多人看来,国际快递物流行业仍是互联网领域最后一块未开垦之地,大数据在这方面的应用仍未落到实地。所以,将大数据引入国际快递物流领域意义非凡。那么,对于传统国际快递物流来说,大数据的引入究竟能为其带来何种变革呢?

1.大数据与变革车货匹配

每个国际快递物流园区都有很多信息部,园区的停车场停放着很多闲置的运输车辆,有些FBA头程物流车辆往往要等2~3天才能完成配货,造成了严重的资源浪费。面对这种情况,车货匹配的信息平台与App应运而生,且不论车货匹配产生了多少数据,仅大数据沉淀就需要耗费很长一段时间。车货匹配产生的数据经过运力池分析后,标准的公共运力与人们对专业运力的个性化需求可以有效匹配,同时与企业信息系统相结合也能实现全面整合与优化。通过大数据让车辆与货物实现高效匹配,不仅能减少车辆空驶产生的损耗,还能实现节能减排,一举多得。随着大数据的广泛应用,公共信息平台缺乏货源或货源信息不实等问题能得以有效解决。但目前,国内专注于车货匹配的平台型企业仍处在探索阶段,车货匹配效果不佳,运作乏力。

2.大数据与优化运输路线

UPS国际快递在使用大数据优化运输路线方面做出了有益示范,具体分析如下:UPS国际快递的配送人员无须自己设计最优的配送路线,Orion浆统可实时对20万种可能的配送路线进行分析,在3秒钟之内找到最佳的配送路线。通过大数据分析,UPS国际快递做出了如下规定:卡车不能左转,以缩短行驶过程中的等待时间。未来,UPS国际快递将使用大数据对快递员行为进行预测,以及时纠正其错误行为,降低问题发生的频率。通过对大数据的运用,国际快递物流运输效率将得以大幅提升,国际快递物流企业之间的沟通、交流将变得更加便利,国际快递物流配送路径将实现优化。所以,UPS国际快递的配送人员宁愿绕圈也不愿意左转的做法听起来不可思议,实际上真的节省了配送时间、降低了油耗。以往的数据显示,UPS国际快递的配送人员贯彻公司尽量避免左转的策略,不仅减少了行驶路程,还使配送的包裹数量增加了350000件。3.大数据与预测销售和库存通过改变互联网技术与商业模式,从生产者到顾客的供应渠道也能得以有效改变,这一改变从时间、空间两大层面为国际快递物流业新价值的创游奠定了基础。利用大数据对库存结构进行优化,使库存成本不断下降,对商品品类进行有效分析,系统可对促销商品、引流商品进行精确划分。同时,系统还能以现有的销售数据为依据进行建模分析,以对商品的安全库存做出科学判断,及时发布预警。这样一来,系统无须再以往年的销售情况为依据对当前的库存状况进行预测,可以降低库存,提升资金借助不断变化的互联网技术,全国国际快递物流业布局可实现有效调整。国际快递物流企业无须再在全国范围内布局配送中心,整个国际快递物流配送模式将从用户提交个性化订单向上推移,发生显著改变。过去供给决定需求的模式将被彻底改变,今后更多的是从需求倒推供给,以需求模式为依据对供给点进行设置。这就是大数据时代带来的变革。

盛泽国际快递-相关资讯(二)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设立条件                第三章 审批登记程序第   第四章 年审和换证                 第五章 业务管       第六章 罚则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国际货运代理市场秩序,加强对国际货运代理业的监督管理,促进我国国际货运代理业的健康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外经贸部)一九九五年六月二十九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以下简称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可以作为进出口货物收货人、发货人的代理人,也可以作为独立经营人,从事国际货运代理业务。   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作为代理人从事国际货运代理业务,是指国际货运代理企业接受进出口货物收货人、发货人或其代理人的委托,以委托人名义或者以自己的名义办理有关业务,收取代理费或佣金的行为。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作为独立经营人从事国际货运代理业务,是指国际货运代理企业接受进出口货物收货人、发货人或其代理人的委托,签发运输单证、履行运输合同并收取运费以及服务费的行为。   第三条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的名称、标志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与其业务相符合,并能表明行业特点,其名称应当含有“货运代理”、“运输服务”、“集运”或“物流”等相关字样。   第四条《规定》第四条第二款中“授权的范围”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经济特区、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地方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在外经贸部的授权下,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国际货运代理业实施监督管理(外经贸部和地方对外贸易主管部门以下统称行业主管部门),该授权范围包括:对企业经营国际货运代理业务项目申请的初审、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的年审和换证审查、业务统计、业务人员培训、指导地方行业协会开展工作以及会同地方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规范货运代理企业经营行为、治理货运代理市场经营秩序等工作。   国务院部门直属企业和异地企业在计划单列市(不含经济特区)设立的国际货运代理子公司、分支机构及非营业性办事机构,根据前款的授权范围,接受省对外贸易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任何其他单位,未经外经贸部授权,不得从事国际货运代理业的审批或管理工作。   第五条外经贸部负责对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人员的业务培训并对培训机构的资格进行审查。未经批准的单位不得从事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人员的资格培训。培训机构的设立条件及培训内容、培训教材等由外经贸部另行规定。   从事国际货运代理业务的人员接受前款规定的培训,经考试合格后,取得国际货物运输代理资格证书。    第二章设立条件   第六条国际货运代理业务的申请人应当是与进出口贸易或国际货物运输有关、并有稳定货源的单位,符合以上条件的投资者应当在申请项目中占大股。   第七条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应当依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资格。企业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禁止具有行政垄断职能的单位申请投资经营国际货运代理业务。承运人以及其他可能对国际货运代理行业构成不公平竞争的企业不得申请经营国际货运代理业务。   第八条《规定》第七条规定的营业条件包括:   (一)具有至少5名从事国际货运代理业务3年以上的业务人员,其资格由业务人员原>所在企业证明;或者,取得外经贸部根据本细则第五条颁发的资格证书;   (二)有固定的营业场所,自有房屋、场地须提供产权证明;租赁房屋、场地,须提供租赁契约;   (三)有必要的营业设施,包括一定数量的电话、传真、计算机、短途运输工具、装>卸设备、包装设备等;   (四)有稳定的进出口货源市场,是指在本地区进出口货物运量较大,货运代理行业具备进一步发展的条件和潜力,并且申报企业可以揽收到足够的货源。   第九条企业申请的国际货运代理业务经营范围中如包括国际多式联运业务,除应当具备《规定》第七条及本细则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中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从事本细则第三十二条中有关业务3年以上;   (二)具有相应的国内、外代理网络;   (三)拥有在外经贸部登记备案的国际货运代理提单。   第十条国际货运代理企业每申请设立一个分支机构,应当相应增加注册资本50万元人民币。如果企业注册资本已超过《规定》中的最低限额(海运500万元,空运300万元, 陆运、快递200万元),则超过部分,可作为设立分支机构的增加资本。   第十一条《规定》及本细则中所称分支机构是指分公司。 第三章审批登记程序   第十二条经营国际货运代理业务,必须取得外经贸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 货物运输代理企业批准证书》(以下简称批准证书)。   申请经营国际货运代理业务的单位应当报送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包括投资者名称、申请资格说明、申请的业务项目;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基本情况、资格说明、现有条件、市场分析、业务预测 、组建方案、经济预算及发展预算等;   (三)投资者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影印件);   (四)董事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   (五)企业章程(或草案);   (六)主要业务人员情况(包括学历、所学专业、业务简历、资格证书);   (七)资信证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各投资者的验资报告);   (八)投资者出资协议;   (九)法定代表人简历;   (十)国际货运代理提单(运单)样式;   (十一)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函(影印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   (十二)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申请表1(附表从略);   (十三)交易条款。   以上文件除(三)、(十一)项外,均须提交正本,并加盖公章。   第十三条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对申请项目进行审核,该审核包括:   (一)项目设立的必要性;   (二)申请文件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三)申请人资格;   (四)申请人信誉;   (五)业务人员资格。   第十四条地方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对申请项目进行审核后,应将初审意见(包括建议批 准的经营范围、经营地域、投资者出资比例等)及全部申请文件按照《规定》第十一条第 一款的时间要求,报外经贸部审批。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外经贸部驳回申请,并说明理由:   (一)文件不齐;   (二)申报程序不符合要求;   (三)外经贸部已经通知暂停受理经营国际货运代理业务的申请。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外经贸部经过调查核实后,给予不批准批复:   (一)申请人不具备从事国际货运代理业务的资格;   (二)申请人自申报之日前5年内非法从事代理经营活动,受到国家行政管理部门的处 罚;   (三)申请人故意隐瞒、谎报申报情况;   (四)其他不符合《规定》第五条有关原则的情况。   第十七条申请人收到外经贸部同意的批复的,应当于批复之日起60天内持修改后的 企业章程(正本),凭地方对外贸易主管部门介绍信到外经贸部领取批准证书。   第十八条企业成立并经营国际货运代理业务1年后,可申请扩大经营范围或经营地域 。地方对外贸易主管部门经过审查后,按《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的程序向外经贸部报批 。   企业成立并经营国际货运代理业务1年后,在形成一定经营规模的条件下,可申请设 立子公司或分支机构,并由该企业持其所在地地方对外贸易主管部门的意见(国务院部门 在京直属企业持外经贸部的征求意见函),向拟设立子公司或分支机构的地方对外贸易主 管部门(不含计划单列市)进行申报,后者按照本细则十四条的规定向外经贸部报批。子公司或分支机构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其母公司或总公司。   国际货运代理企业设立非营业性的办事机构,必须报该办事机构所在地行业主管部 门备案并接受管理。   第十九条企业根据本细则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提出的申请,除报送本细则第十 二条中有关文件外,还应当报送下列文件:   (一)原国际货运代理业务批复(影印件);   (二)批准证书(影印件);   (三)营业执照(影印件);   (四)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申请表2(附表2,设立子公司的为附表1)(附表从略);     (五)经营情况报告(含网络建设情况);   (六)子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分支机构负责人简历;   (七)上一年度年审登记表。   第二十条企业申请设立分支机构,申请人收到同意的批复后,应当于批复之日起90 天内持总公司根据本细则第十条规定增资后具有法律效力的验资报告及修改后的企业章 程(正本),凭分支机构所在地地方对外贸易主管部门介绍信到外经贸部领取批准证书。     第二十一条申请人逾期不办理领证手续或者自领取批准证书之日起超过180天无正当 理由未开始营业的,除申请延期获准外,其国际货运代理业务经营资格自动丧失。   第二十二条外经贸部可以根据国际货运代理业行业发展、布局等情况,决定在一定 期限内停止受理经营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申请或者采取限制性措施。   外经贸部依照前款规定作出的决定,应当予以公告。   第二十三条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发生以下变更,必须报外经贸部审批,并换领批准证 书:   (一)企业名称;   (二)企业类型;   (三)股权关系;   (四)注册资本减少;   (五)经营范围;   (六)经营地域。   发生以下变更,在报外经贸部备案后,直接换领批准证书;   (一)通讯地址或营业场所;   (二)法定代表人;   (三)注册资本增加;   (四)隶属部门。   第二十四条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应当持批准证书向工商、海关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   任何未取得批准证书的单位,不得在工商营业执照上使用“国际货运代理业务”或 与其意思相同或相近的字样。    第四章年审和换证   第二十五条外经贸部对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实行年审、换证制度。   第二十六条外经贸部负责国务院部门在京直属企业的年审及全国国际货运代理企业 的换证工作。地方对外贸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含国务院部门 直属企业及异地企业设立的子公司、分支机构)的年审工作。   第二十七条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于每年3月底前向其所在地地方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国 务院部门在京直属企业直接向外经贸部)报送年审登记表(附表3)(附表从略)、验 资报告及营业执照(影印件),申请办理年审。年审工作的重点是审查企业的经营及遵守 执行《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情况。   企业年审合格后,由行业主管部门在其批准证书上加盖年审合格章。   第二十八条批准证书的有效期为3年。   企业必须在批准证书有效期届满的60天前,向地方对外贸易主管部门申请换证。企 业申请换领批准证书应当报送下列文件:   (一)申请换证登记表(附表4)(附表从略);   (二)批准证书(正本);   (三)营业执照(影印件)。   第二十九条企业连续三年年审合格,地方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应当于批准证书有效期 届满的30天前报送外经贸部,申请换领批准证书。   第三十条行业主管部门在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申请换证时应当对其经营资格及经营情 况进行审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换发批准证书:   (一)不符合本细则第二十七条规定;   (二)不按时办理换证手续;   (三)私自进行股权转让;   (四)擅自变更企业名称、营业场所、注册资本等主要事项而不按有关规定办理报备 手续。   第三十一条企业因自身原因逾期未申请换领批准证书,其从事国际货运代理业务的 资格自批准证书有效期届满时自动丧失。外经贸部将对上述情况予以公布。工商行政管 理部门对上述企业予以注销或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手续。丧失国际货运代理业务经 营资格的企业如欲继续从事该项业务,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程序重新申报。    第五章业务管理   第三十二条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可以作为代理人或者独立经营人从事经营活动。其经 营范围包括:   (一)揽货、订舱(含租船、包机、包舱)、托运、仓储、包装;   (二)货物的监装、监卸、集装箱装拆箱、分拨、中转及相关的短途运输服务   (三)报关、报检、报验、保险;   (四)缮制签发有关单证、交付运费、结算及交付杂费;   (五)国际展品、私人物品及过境货物运输代理;   (六)国际多式联运、集运(含集装箱拼箱);   (七)国际快递(不含私人信函);   (八)咨询及其他国际货运代理业务。 第三十三条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应当按照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所列明的经营范围和经营地 域从事经营活动。   第三十四条外经贸部根据行业发展情况,可委托行业协会参照国际惯例制订国际货 运代理标准交易条款,国际货运代理企业无需外经贸部同意即可引用。国际货运代理企 业也可自己制订交易条款,但必须在外经贸部备案后方可使用。   第三十五条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应当向行业主管部门报送业务统计,并对统计数字的 真实性负责。业务统计的编报办法由外经贸部另行规定。   第三十六条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作为代理人接受委托办理有关业务,应当与进出口收 货人、发货人签订书面委托协议。双方发生业务纠纷,应当以所签书面协议作为解决争 议的依据。   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作为独立经营人,从事本细则第三十二条中有关业务,应当向货 主签发运输单证。与货主发生业务纠纷,应当以所签运输单证作为解决争议的依据;与 实际承运人发生业务纠纷,应当以其与实际承运人所签运输合同作为解决争议的依据。     第三十七条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使用的国际货运代理提单实行登记编号制度。凡在我 国境内签发的国际货运代理提单必须由国际货运代理企业报外经贸部登记,并在单据上 注明批准编号。   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应当加强对国际货运代理提单的管理工作,禁止出借,如遇遗失 、版本修改等情况应当及时向外经贸部报备。   国际货运代理提单的转让依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记名提单:不得转让;   (二)指示提单:经过记名背书或者空白背书转让;   (三)不记名提单:无需背书,即可转让。   国际货运代理提单实行责任保险制度,须到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开业的保险公司投 保责任保险。   第三十八条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作为独立经营人,负责履行或组织履行国际多式联运 合同时,其责任期间自接收货物时起至交付货物时止。其承担责任的基础、责任限额、 免责条件以及丧失责任限制的前提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确定。   第三十九条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应当使用批准证书上的企业名称和企业编号从事国际 货运代理业务,并在主要办公文具及单证上印制企业名称及企业编号。   第四十条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不得将规定范围内的注册资本挪作他用。   第四十一条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不得将国际货运代理经营权转让或变相转让;不得允 许其他单位、个人以该国际货运代理企业或其营业部名义从事国际货运代理业务;不得 与不具有国际货运代理业务经营权的单位订立任何协议而使之可以单独或与之共同经营 国际货运代理业务,收取代理费、佣金或者获得其他利益。   第四十二条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作为代理人,可向货主收取代理费,并可从承运人处 取得佣金。z,以下同)驻华代表机构只能 从事非直接经营性活动,代表该企业进行其经营范围内的业务联络、产品介绍、市场调 研、技术交流等业务活动。   第四十四条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应当凭批准证书向税务机关领购发票,并按照税务机 关的规定使用发票。   第四十五条国际货运代理企业 不得以发布虚假广告、分享佣金、退返回扣或其他不正当竞争手段从事经营活动。    第六章罚则   第四十六条国际货运代理企业违反《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以及本细则第二 十三条第二款、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规定的,外经贸部授权地方对外贸易主管部门 予以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未在限期内改正的,地方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可以建议外经贸 部撤销其批准证书。   第四十七条国际货运代理企业违反《规定》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二十条、第二十二 条及本细则第十八条第三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三 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 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地方对外贸易主管部门经外经贸部授权, 可视情节予以警告、责令停业整顿等处罚,情节严重者,可以建议外经贸部撤销其批准 证书。受到撤销经营批准证书处罚的企业应当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相应的变更或注 销登记。该企业5年内不得再次提出经营国际货运代理业务的申请。受到停业整顿处罚的 企业恢复开展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进行整顿;   (二)主要责任人受到处理或处分;   (三)符合行业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条件。   行业主管部门在收到企业恢复开展业务的申请及相关书面材料后应当进行审查,决 定是否同意其恢复开展业务。   第四十八条对违反《规定》和本细则的规定擅自从事国际货运代理业务的单位,由 行业主管部门取缔其非法经营活动,并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 规定予以处罚,行业主管部门对此应予以公告。地方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公告后应当报外 经贸部备案。该单位5年之内不得独立或者参与申请经营国际货运代理业务。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九条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可根据自愿原则,依法成立国际货运代理协会(以下简 称行业协会)。   第五十条行业协会是以服务会员为目的的非盈利性民间社团组织,在行业主管部门 的监督和指导下根据协会章程开展活动。其宗旨是推动会员企业间加强横向联系、交流 信息、增进相互间协作,鼓励和监督会员企业依法经营、规范竞争,依法代表本行业利 益,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加强行业管理,促进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 。   第五十一条行业协会根据本细则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制定国际货运代理标准交易条款 ,报外经贸部批准后,供本行业企业使用。   第五十二条外商投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适用《规定》及本细则,但外商投资企业有 关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三条本细则由外经贸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四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
 

关键词: 盛泽国际快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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