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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邦快递国际单号查询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4-05-03 18:48:32  来源:联邦快递国际单号查询  作者:li  浏览次数:70
核心提示:联邦快递国际单号查询-华沙公约2018年预测国际快递运输及物流运费集体上涨万国邮联2018年涨价后市场重新洗牌,变数较大 雨果网获

联邦快递国际单号查询-华沙公约

2018年预测国际快递运输及物流运费集体上涨

万国邮联2018年涨价后市场重新洗牌,变数较大 雨果网获悉,FedEx旗下的联邦快递、联邦货运和陆运,将从2018年1月1日起提高运价,此外大件以及需要额外处理的包裹也将另行收取费用;继联邦快递FedEx宣布上调运费以来,包括DHL、UPS、美国邮政、法国邮政以及荷兰邮政等多国邮政、快递企业在内也纷纷上调运费。

据相关业内人士分析,此番物流企业的运费调整多集中于旺季,且基本运费上调的比例都维持在4.9%左右,而特殊货件的运价也有所变动。对此,“跨境物流百晓生”自媒体创始人王永强表示,单独以邮政小包的维度来看,2018年万国邮政联盟上调运价,一方面是基于物流市场当前的供需趋势而上涨的,另一方面是为了平衡和完善万国邮政联盟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成员之间的利益分配。在王永强看来,涨价后的邮政小包代理模式市场2018年会面临重新洗牌,想必未来行业的变数会较大。

航空货运层面:航空运力紧张的情况依旧不减,香港机场首当其冲

谈及跨境电商对空运资源的获取,王永强说道:“针对物流渠道的资源匹配度来看,未来空运还是会首当其冲的成为稀缺资源,B2C碎片化的零售模式要求跨境配送能最大程度的多频次、小批量、周转灵活地实现跨境配送。”

纵观2017年空运在跨境电商行业中的爆仓景象,整个年度中空运运力的紧张程度依旧不减,几乎没有出现过淡季,尤其以香港机场较为突出。在跨境电商卖家年终旺季时,最近的这三、四个月,特别是黑色星期五、网络星期一大促期间,卖家争抢舱位资源的现象尤为明显。

为此,王永强表示,跨境电商的迅猛发展催生了香港机场持续爆仓的盛况,大量的跨境货件不断涌入香港机场被分配发往世界各地;而且越是到平台爆单的旺季,虽说跨境空运的价格水涨船高,但是卖家对舱位的抢购还是趋之若鹜。

FBA层面:

美国海运快船和中欧班列是2018年的一大亮点 为有效解决空运一舱难求的现实状况,部分卖家也会借助美国海运快船作为备选方案。鉴于国际海运市场运力相对过剩的现状,跨境电商的大件通过海运拼箱、目的港UPS/Fedex派送入仓模式逐渐兴起;据王永强介绍,卖家借助这种海运散拼、以快船的方式将货物送抵美国的模式,实际上已经能够达到14-16个工作日的配送时效,这已经与时下内地转飞航班的空派模式的时效性相差无几了,与此同时海运快船的物流成本比空派节约了将近一半。 “欧洲遍地是黄金”,这是继亚马逊卖家大会之后广为流传的一句话,不仅仅是亚马逊欧洲站,不少的新兴平台也带动了国内卖家开始欧洲征程,中欧班列作为密切中欧经贸联系的关键纽带,未来在跨境电商的作为也会持续加大。

有相关业内人士表示,一旦中欧班列实现常态化运营,其对跨境物流配送的弥补优势是较为凸出的;卖家可以在考量海运时长和空运高昂费用的同时,间接选择中欧班列进行配送;且相信随着中欧班列的优化衍生,未来大批次的中国优质品牌也会沿着中欧班列走近海外消费者的身边。

针对虚拟海外仓的专线小包2018年依然会出现井喷式的增长 “虚拟海外仓的崛起,使得直发类专线小包的整体需求迅速增加,无论是对于中小卖家或者是对大卖而言,空运专线小包的时效体验还是相当不错的;一定程度上可以缓和卖家的资金流动,另外一方面物流的时效性也较好把握;所以,针对虚拟海外仓的专线小包,2018年依旧会出现井喷式增长。”

随着物流渠道模式的不断迭代优化创新,美国、德国、英国、法国、西班牙、意大利等更多国家的小包专线产品陆续推出市场。未来这一细分领域有望诞生出行业独角兽企业。

联邦快递国际单号查询-相关资讯(一)

机场空运货物包装要求, 国际空运货物的包装要求分类

根据实际货物情况对空运货物包装详细分类:

1、柔软、干燥、耐压、不怕碰撞物品的空运包装要求,如衣服、鞋袜等。这些货物可以用布或坚韧的纸(多层包裹货物)来包装;然后用绳子作井字形捆扎。如果怕货物损坏,可以用在包装上下加厚纸或者木板夹住再捆扎。

2.不耐压、怕碰撞货物空运包装要求;这种货物的包装就非常的结实,一般这些货物的包装要用到坚固耐压的瓦楞纸箱、钙塑箱、木箱或金属箱匣包装,不过要注意的是木箱板的厚度不要少于1厘米。

3、易碎物品的空运包装要求,如玻璃,陶瓷器皿等。这些货物要用坚固耐压的瓦楞纸箱、钙塑箱、木箱或金属箱匣包装,内件与箱板之间要留出2厘米的空隙,用柔软物料充分填塞,箱内物品如果不止一件,还要分别用瓦楞纸、海绵、稻草等物裹扎,必须不能有空隙,以防止货物在空运途中碰撞损坏。

4、油腻、腥味和容易返潮货物的空运包装要求,如火腿、咸鱼等。这些货物的包装得先用一层塑料袋或者蜡纸来包裹严紧,然后再装入到坚固耐压的瓦楞纸箱、钙塑箱、木箱或金属箱匣内,以防受潮。

5、液体或者易容物品的空运包装要求;这些货物要先装入完全密封的容器内,然后再装入到坚固耐压的瓦楞纸箱、钙塑箱、木箱或金属箱匣内,并且箱内上下四周空隙的地方,要用柔软而能吸水的物料充分填塞,以防液体渗漏。用玻璃容器盛装的液体,每一容器的容量不得超过500毫升;单件货物毛重以不超过25千克为宜。

6、粉末类物品的空运包装要求;这个和液体空运的包装要求差不多,也可以用纸袋装,再装入坚固耐压的瓦楞纸箱、钙塑箱、木箱或金属箱匣内,但匣内要用木屑废纸等填塞,并衬油纸、蜡纸等物,以防万一溶化,污损其他邮件;用硬纸桶、木桶、胶合板桶盛装的,要求桶身不破、接缝严密、桶盖密封、桶箍坚固结实。单件货物毛重以不超过25千克为宜,用玻璃装的,每瓶内装物的重量不得超过1千克。

7.铁制的物品的空运包装要求,如刀、锥等。要装箱匣,箱内空隙地方,还要用柔软的物料填满。

8.金属器材和其他笨重物品的空运包装要求,如机件、器械等。如果耐压,可以用厚布包装,再用绳捆住;如果不耐压,要装箱匣,箱内空隙处比照易碎物品妥为填塞;体积较大的,箱外还要用铁皮箍或塑料封装带捆扎,使用铁皮箍捆扎的,铁皮要紧贴箱板钉牢,不可使铁皮凸出箱体或有锋刃尖刺。

9.不怕碰撞耐压的整体或整捆物品的空运包装要求;凡边角粗糙、带有棱锋、钩刺或者有凸齿、咬口、有损坏邮袋或其他邮件可能的,要装箱匣,或者用厚布包住在用绳捆紧或用铁皮捆紧;凡边角光滑、表面平整、不会损坏邮袋管等可用绳索布料等扎紧或缠绕结实。

10.贵重物品的空运包装要求,如手表、金银、珠宝等。这些货物要用坚固耐压的纸质或金属的箱匣或者木箱来包装,箱内空隙的地方要用柔软物料填塞,而箱外最好再用坚韧的纸张或者布来包装。

11.精密易损,质脆易碎货物的空运包装要求; 单件货物毛重以不超过25千克为宜,可以采用以下方法包装:①悬吊式包装:即用几根弹簧或绳索,从箱内各个方向把货物悬置在箱子中间; ②多层次包装:即货物—衬垫材料—内包装—衬垫材料—运输包装(外包装); ③玻璃器皿的包装:应使用足够厚度的泡沫塑料及其他衬垫材料围裹严实,外加坚固的瓦楞纸箱或木箱,箱内物品不得晃动; ④防倒置包装:即底盘大、有手提把环或屋脊式箱盖的包装;不宜平放的玻璃板,档风玻璃等必须使用此类包装。

常见的4种空运包装的要求

1、纸箱:应能承受同类包装货物码放3米或4层的总重量。

2、木箱:厚度及结构要适合货物安全运输的需要;盛装贵重物品、精密仪器、易碎物品的木箱,不得有腐蚀、虫蛀、裂缝等缺陷。

3、木架:编制紧密、整齐、牢固、不断条、不辟条,外型尺寸以不超过50×50×60厘米为宜,单件毛重以不超过40千克为宜,内装货物及衬垫材料不得漏出。应能承受同类货物码放3层高的总重量。

4、铁桶:铁皮的厚度应与内装货物重量相对应。单件毛重25-100千克的中小型铁桶,应使用0.6-1.0毫米的铁皮制作,单件毛重在101-180千克的大型铁桶,应使用1.25-1.5毫米的铁皮制作。

总之,如果要进行航空货运,托运人要清楚货物要如何包装才能通过空运的规定,是否需要包装进行特殊包装,或是使用纸箱进行包装等等,如此托运人就不会因为包装不符合规定而要求重新包装或是改进了。

1.货物包装应坚固、完好,在运输过程中能防止包装破裂、内物漏出、散失;防止因码放、摩擦、震荡或因气压、气温变化而引起货物损坏或变质;防止伤害操作人员或污染飞机、地面设备及其他物品。2.包装内的垫付材料(如木屑、纸屑)不能外漏。除纸袋包装的货物(如文件、资料等),托运货物都应使用包装带捆。严禁使用草袋包装或草绳捆扎货物。3.包装除应适合货物的性质、状态和重量外,还要便于搬运、装卸和码放;包装外表面不能有突出的钉、钩、刺等;包装要整洁、干燥、没有异味和油渍。4.捆扎货物所用的包装带应能承受该货物的全部重量,并保证提起货物时不致断开。5.如果货物的包装不符合本手册中的相关规定,应要求托运人改进或重新包装后方可收运。

联邦快递国际单号查询-相关资讯(二)

缔约国认为,国际航空运输的条件,在所用文件和承运人的责任方面,有统一规定的必要,为此目的,各派全权代表,经正式授权,签订本公约如下:

              第一章 范围和定义  第一条

  本公约适用于所有以航空器运送旅客、行李或货物而收取报酬的国际运输。本公约同样适用于航空运输企业以航空器办理的免费运输。

   (2)本公约所指的“国际运输”的意义是:根据有关各方所订的合同,不论在运输中是否有间断或转运,其出发地和目的地是在两个缔约国或非缔约国的主权、 宗主权、委任统治权或权力管辖下的领土内有一个约定的经停地点的任何运输。在同一缔约国的主权、宗主权、委任统治权或权力管辖下的领土间的运输,如果没有 这种约定的经停地点,对本公约来说不作为国际运输。

  (3)几个连续的航空承运人所办理的运输,如果被合同各方认为是一个单一的业务活 动,则无论是以一个合同或一系列的合同的形式订立的,就本公约的适用来说,应作为一个单一的运输,并不因其中一个合同或一系列的合同完全在同一缔约国的主 权、宗主权、委任统治权或权力管辖下的领土内履行而丧失其国际性质。

  第二条

  (1)本公约适用于国家或其他公法人在第一条规定的条件下所办理的运输。

  (2)本公约不适用于按照国际邮政公约的规定而办理的运输。

第二章 运输凭证

第一节 客票

  第三条

  (1)承运人运送旅客时必须出具客票,客票上应该包括以下各项:

  (一)出票地点和日期;

  (二)出发地和目的地;

  (三)约定的经停地点,但承运人保留在必要时变更经停地点的权利,承运人行使这种权利时,不应使运输由于这种变更而丧失其国际性质;

  (四)承运人的名称和地址;

  (五)声明运输应受本公约所规定责任制的约束。

(2)如果没有客票、或客票不合规定或客票遗失,不影响运输合同的存在和有效,这项运输合同仍将受本公约规则的约束。但是如果承运人承运旅客而不出具客票,承运人就无权引用本公约关于免除或限制承运人责任的规定。

第二节 行李票

  第四条

  (1)运送行李时,除由旅客自行保管的小件个人用品外,承运人必须出具行李票。

  (2)行李票应备一式两份,一份交旅客,一份归承运人。

  (3)行李票上应包括以下各项:

  (一)出票地点和日期;

  (二)起运地和目的地;

  (三)承运人的名称和地址;

  (四)客票的号码;

  (五)声明行李将交给行李票持有人;

  (六)行李件数和重量;

  (七)根据第二十二条(2)款声明的价值;

  (八)声明运输应受本公约所规定责任制度的约束。

   (4)如果没有行李票、或行李票不合规定或行李票遗失,不影响运输合同的存在和有效,这项运输合同仍将同样受本公约的规则的约束。但是如果承运人接受行 李而不出具行李票,或行李票上没有包括以上(四)(六)(八)各项,承运人就无权引用本公约关于免除或限制承运人责任的规定。第三节 航空货运单

  第五条

  (1)货物承运人有权要求托运人填写一称为“航空货运单”的凭证,托运人有权要求承运人接受这项凭证。

  (2)但是如果没有这种凭证,或凭证不合规定或凭证遗失,不影响运输合同的存在和有效,除第九条另有规定外,这项运输合同同样受本公约的规则的约束。

  第六条

  (1)托运人应填写航空货运单正张一式三份,连同货物交给承运人。

  (2)第一份注明“交承运人”,由托运人签字;第二份注明“交收货人”,由托运人和承运人签字,并附在货物上;第三份由承运人在接受货物后签字,交给托运人。

  (3)承运人应该在接受货物时签字。

  (4)承运人的签字可以用戳记代替,托运人的签字可以印就或用戳记代替。

  (5)如果承运人根据托运人的请求,填写航空货运单,在没有相反的证据时,应作为代托运人填写。

  第七条

  如果货物不止一件时,承运人有权要求托运人分别填写航空货运单。

  第八条

  航空货运单上应该包括以下各项:

  (一)货运单的填写地点和日期;

  (二)起运地和目的地;

  (三)约定的经停地点,但承运人保留在必要时变更经停地点的权利,承运人行使这种权利时,不应使运输由于这种变更而丧失其国际性质;

  (四)托运人的名称和地址;

  (五)第一承运人的名称和地址;

  (六)必要时应写明收货人的名称和地址;

  (七)货物的性质;

  (八)包装件数、包装方式、特殊标志或号数;

  (九)货物的重量、数量、体积或尺寸;

  (十)货物和包装的外表情况;

  (十一)如果运费已经议定,应写明运费金额、付费日期和地点以及付费人;

  (十二)如果是货到付款,应写明货物的价格,必要时还应写明应付的费用;

  (十三)根据第二十二条(2)款声明的价值;

  (十四)航空货运单的份数;

  (十五)随同航空货运单交给承运人的凭证;

  (十六)如果经过约定,应写明运输期限,并概要说明经过的路线;

  (十七)声明运输应受本公约所规定责任制度的约束。

  第九条

  如果承运人接受货物而没有填写航空货运单,或航空货运单没有包括第八条(一)至(九)和(十七)各项,承运人就无权引用本公约关于免除或限制承运人责任的规定。

  第十条

  (1)对于在航空货运单上所填关于货物的各项说明和声明的正确性,托运人应负责任。

  (2)对于因为这些说明和声明不合规定、不正确、或不完备而使承运人或任何其他人遭受的一切损失,托运人应负责任。

  第十一条

  (1)在没有相反的证据时,航空货运单是订立合同、接受货物和承运条件的证明。

  (2)在没有相反的证据时,航空货运单中关于货物重量、尺寸和包装以及件数的说明,都应该被当作是确实的。除非经过承运人和托运人当面查对并在航空货运单中注明经过查对,或者是关于货物外表情况的说明外,关于货物的数量、体积及情况的说明不能构成不利承运人的证据。

  第十二条

   (1)托运人在履行运输合同所规定的一切义务的条件下,有权在起运地航空站或目的地航空站将货物提回,或在途中经停时中止运输、或在目的地或运输途中交 给非航空货运单上所指定的收货人、或要求将货物退回起运地航空站,但不得因为行使这种权利而使承运人或其他托运人遭受损害,并且应该偿付由此产生的一切费 用。

  (2)如果托运人的指示不能执行,承运人应该立即通知托运人。

  (3)如果承运人按照托运人的指示处理货物,而没有要求托运人出示他所执的航空货运单,因而使该航空货运单的合法执有人遭受损失时,承运人应负责任,但并不妨碍承运人向托运人要求赔偿的权利。

  (4)收货人的权利根据第十三条的规定开始时,托运人的权利即告终止,但是如果收货人拒绝接受货运单或货物,或无法同收货人联系,托运人就恢复他对货物的处理权。

  第十三条

  (1)除上条所列情况外,收货人于货物到达目的地,并在缴付应付款项和履行航空货运单上所列的运输条件后,有权要求承运人移交航空货运单并发给货物。

  (2)除另有约定外,承运人应该在货物到达后立即通知收货人。

  (3)如果承运人承认货物已经遗失或货物在应该到达的日期七天后尚未到达,收货人有权向承运人行使运输合同所赋予的权利。

  第十四条

  托运人或收货人在履行合同所规定义务的条件下,不论为自己或别人的利益,可以各自用自己的名义分别行使第十二、十三条所赋予的一切权利。

  第十五条

  (1)第十二、十三、十四各条不影响托运人对收货人或收货人对托运人的关系,也不影响从托运人或收货人获得权利的第三者之间的关系。

  (2)一切同第十二、十三、十四各条规定不同的条款应该在航空货运单中明白规定。

  第十六条

  (1)托运人应该提供各种必需的资料,以便在货物交付收货人以前完成海关、税务或公安手续,并且应该将必需的有关证件附在航空货运单后面。除非由于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的过失,这种资料或证件的缺乏、不足或不合规定所造成的任何损失,应该由托运人对承运人负责。

  (2)承运人没有检查这种资料或证件是否正确或完备的义务。

              第三章 承运人的责任

  第十七条

  对于旅客因死亡、受伤或身体上的任何其他损害而产生的损失,如果造成这种损失的事故是发生在航空器上或上下航空器过程中,承运人应负责任。

  第十八条

  (1)对于任何已登记的行李或货物因毁灭、遗失或损坏而产生的损失,如果造成这种损失的事故是发生在航空运输期间,承运人应负责任。

  (2)上款所指航空运输的意义,包括行李或货物在承运人保管下的期间,不论是在航空站内、在航空器上或在航空站外降落的任何地点。

  (3)航空运输的期间不包括在航空站以外的任何陆运、海运或河运。但是如果这种运输是为了履行空运合同,是为了装货、交货或转运,任何损失应该被认为是在航空运输期间发生事故的结果,除非有相反证据。

  第十九条

  承运人对旅客、行李或货物在航空运输过程中因延误而造成的损失应负责任。

  第二十条

  (1)承运人如果证明自己和他的代理人为了避免损失的发生,已经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或不可能采取这种措施时,就不负责任。

  (2)在运输货物和行李时,如果承运人证明损失的发生是由于驾驶上、航空器的操作上或领航上的过失,而在其他一切方面承运人和他的代理人已经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以避免损失时,就不负责任。

  第二十一条

  如果承运人证明损失的发生是由于受害人的过失所引起或助成,法院可以按照它的法律规定,免除或减轻承运人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1)运送旅客时,承运人对每一旅客的责任以十二万五千法郎为限。如果根据受理法院的法律,可以分期付款方式赔偿损失时,付款的总值不得超过这个限额,但是旅客可以根据他同承运人的特别协议,规定一个较高的责任限额。

   (2)在运输已登记的行李和货物时,承运人对行李或货物的责任以每公斤二百五十法郎为限,除非托运人在交运时,曾特别声明行李或货物运到后的价值,并缴 付必要的附加费。在这种情况下,承运人所负责任不超过声明的金额,除非承运人证明托运人声明的金额高于行李或货物运到后的实际价值。

  (3)关于旅客自己保管的物件,承运人对每个旅客所负的责任,以五千法郎为限。

  (4)上述法郎是指含有千分之九百成色的65.5毫克黄金的法国法郎。这项金额可以折合成任何国家的货币取其整数。

  第二十三条

  企图免除承运人的责任,或定出一个低于本公约所规定责任限额的任何条款,都不生效力,但合同仍受本公约规定的约束,并不因此而失效。

  第二十四条

  (1)如果遇到第十八、十九两条所规定的情况,不论其根据如何,一切有关责任的诉讼只能按照本公约所列条件和限额提出。

  (2)如果遇到第十七条所规定的情况,也适用上项规定,但不妨碍确定谁有权提出诉讼以及他们各自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

  (1)如果损失的发生是由于承运人的有意的不良行为,或由于承运人的过失,而根据受理法院的法律,这种过失被认为等于有意的不良行为,承运人就无权引用本公约关于免除或限制承运人责任的规定。

  (2)同样,如果上述情况造成的损失是承运人的代理人之一在执行他的职务范围内所造成的,承运人也无权引用这种规定。

第二十六条

  (1)除非有相反的证据,如果收件人在收受行李或货物时没有异议,就被认为行李或货物已经完好地交付,并和运输凭证相符。

  (2)如果有损坏情况,收件人应该在发现损坏后,立即向承运人提出异议,如果是行李,最迟应该在行李收到后三天内提出,如果是货物,最迟应该在货物收到后七天提出。如果有延误,最迟应该在行李或货物交由收件人支配之日起十四天内提出异议。

  (3)任何异议应该在规定期限内写在运输凭证上或另以书面提出。

  (4)除非承运人方面有欺诈行为,如果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出异议,就不能向承运人起诉。

  第二十七条

  如果债务人死亡,在本公约规定范围内有关责任的诉讼可以向债务人的权利继承人提出。

  第二十八条

  (1)有关赔偿的诉讼,应该按原告的意愿,在一个缔约国的领土内,向承运人住所地或其总管理处所在地或签订契约的机构所在地法院提出,或向目的地法院提出。

  (2)诉讼程序应根据受理法院的法律规定办理。

  第二十九条

  (1)诉讼应该在航空器到达目的地之日起,或应该到达之日起,或从运输停止之日起两年内提出,否则就丧失追诉权。

  (2)诉讼期限的计算方法根据受理法院的法律决定。

  第三十条

  (1)符合第一条(3)款所规定的由几个连续承运人办理的运输,接受旅客、行李或货物的每一个承运人应该受本公约规定的约束、并在合同中由其办理的一段运输的范围内,作为运输合同的订约一方。

  (2)如果是这种性质的运输,旅客或他的代表只能对发生事故或延误的一段运输的承运人提出诉讼,除非有明文约定第一承运人应该负全程的责任。

 (3)至于行李或货物,托运人有向第一承运人提出诉讼的权利,有权提取行李或货物的收货人也有向最后承运人提出诉讼的权利。此外,托运人和收货人都可以对发生毁灭、遗失、损坏或延误的一段运输的承运人提出诉讼。这些承运人应该对托运人和收货人负连带责任。

            第四章 关于联合运输的规定

  第三十一条

  (1)对于一部分用航空运输,一部分用其他运输方式联合办理的运输,本公约的规定只适用于符合第一条条件的航空运输部分。

  (2)在联合运输中,在航空运输部分遵守本公约的规定条件下,本公约并不妨碍各方在航空运输凭证上列入有关其他运输方式的条件。

             第五章 一般和最后条款

  第三十二条

  运输合同的任何条款和在损失发生以前的任何特别协议,如果运输合同各方借以违背本公约的规则,无论是选择所适用的法律或变更管辖权的规定,都不生效力。但在本公约的范围内,货物运输可以有仲裁条款,如果这种仲裁在第二十八条(1)款所规定的法院管辖地区进行。

  第三十三条

  本公约并不妨碍承运人拒绝签订任何运输合同或制订同本公约条款不相抵触的规章。

  第三十四条

  本公约不适用于航空运输机构为了开设正式航线进行试航的国际航空运输,也不适用于超出正常航空运输业务以外的特殊情况下进行的运输。

  第三十五条

  本公约所用的“日”是指连续日,而不是指工作日。

  第三十六条

  本公约以法文写成一份,存放在波兰外交部档案库,并由波兰政府将正式认证的副本送各缔约国政府。

  第三十七条

  (1)本公约须经批准。批准书应该存放在波兰外交部档案库,并由波兰外交部通知各缔约国政府。

  (2)本公约一经五个缔约国批准,在第五件批准书交存后第九十天起,就在批准国之间生效。以后于每一批准国交存批准书后的第九十天起在交存国和已批准的各国间生效。

  (3)波兰共和国政府应将本公约开始生效日期和每一批准书交存日期通知缔约国政府。

  第三十八条

  (1)本公约生效后,任何国家可以随时加入。

  (2)加入本公约,须以通知书送交波兰共和国政府,由波兰共和国政府通知各缔约国政府。

  (3)加入本公约,在通知书送达波兰共和国政府后第九十天起生效。

  第三十九条

  (1)任何缔约国可以书面通知波兰共和国政府,声明退出本公约,波兰共和国政府应立即通知各缔约国政府。

  (2)退出本公约,在通知退出后满六个月时生效,并只对声明退出的国家生效。

  第四十条

  (1)缔约国在签字时,或交存批准书时或通知加入时,可以声明所接受的本公约不适用于其所属全部或部分殖民地、保护地、委任统治地或其他在其主权或权力管辖下的任何领土或其他在其宗主权管辖下的任何领土。

  (2)缔约国以后可以用原来声明除外的所属全部或部分殖民地、保护地、委任统治地或其他在其主权或权力管辖下的任何领土或其他在其宗主权管辖下的任何领土的名义,分别加入。

  (3)缔约国也可以根据本公约的规定,分别为其所属全部或部分殖民地、保护地、委任统治地或其他在其主权或权力管辖下的任何领土或其他在其宗主权管辖下的任何领土声明退出本公约。

  第四十一条

  各缔约国可以在本公约生效两年后,要求召开一次新的国际会议,以寻求本公约可能的改进。为此目的,该国应通知法兰西共和国政府,由法兰西共和国政府采取必要措施以筹备该会议。

  本公约于1929年10月12日在华沙签订。签字截止期限为1930年1月31日。

  附加议定书(关于第二条)

  缔约国在批准或加入时,保留声明本公约第二条(1)款不适用于其国家、其殖民地、保护地、委任统治地或在其主权、宗主权或权力管辖下任何其他领土所直接办理的国际航空运输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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