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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国际快递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4-05-03 22:47:02  来源:美国国际快递  作者:bu  浏览次数:61
核心提示:美国国际快递-进出境物品-过海关基本知识关于国际邮件空运/快递禁限寄规定,国际邮件禁止邮寄物品,空运限运物品,快递/速递出口限

美国国际快递-进出境物品-过海关基本知识

关于国际邮件空运/快递禁限寄规定,国际邮件禁止邮寄物品,空运限运物品,快递/速递出口限制物品

1、国际函件:   (1)信函以外的各类函件内不准寄递具有私人和现实通信性质的文件。  (2)印刷品和盲人读物内禁止寄递已盖销或未盖销的邮票。  (3)除保价邮件以外,各类函件内禁止寄递各国货币、旅行支票、不记名票据、白金、黄金、白银及其制成品、首饰、宝石及其他贵重物品。2、国际包裹:  (1)爆炸性、易燃性、腐蚀性、毒性、酸性和放射性的各种危险物品,如******、火药、爆竹、汽油,酒精、煤油、桐油、生漆、火柴、强碱、农药等。  (2)麻木醉药物和精神药品,如鸦片、吗啡、*********等。  (3)国家法令禁止流通或寄递的物品,如军火、武器、我国货币等。  (4)容易腐烂的物品,如鲜鱼、鲜肉、鲜水果、鲜蔬菜等,但经加工制作,已经干燥或者制成罐头食品,不在此限(寄达国另有规定的除外)。  (5)妨碍公共卫生的物品,如尸骨(不包括附有证明已焚化的骨灰)、未经硝制的兽皮、未经药制的兽骨等。  (6)反动报刊书籍、宣传品和淫秽或有伤风化的物品。  (7)各种活的动物(但蜜蜂、水蛭、蚕、医药卫生科学研究机构封装严密并出具证明交寄的寄生虫以及供作药物或用以杀灭害虫的虫类,不在此限。  (8)包裹内禁止寄递具有私人和现实通信性质的文件,各国货币、旅行支票、不记名票据、白金、黄金、白银及其制成品、首饰、宝石及其他贵重物品。  (9)国际包裹禁寄、限寄的范围,除上述规定外,还应参阅"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口邮递物品监管办法"和国家法令有关我国禁止和限制邮寄物品的规定,以及邮电部转发的各国,(地区)邮政禁止和限制邮寄进口物品的规定。3、 国际特快邮件禁止寄递下列物品:  (1)爆炸性、易燃性、腐蚀性、毒性、强酸碱性和放射性的各种危险物品,如******、火药、爆竹、汽油、酒精、煤油、桐油、生漆、火柴、农药等。  (2)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如鸦片、吗啡、*********(高根)等。  (3)国家法令禁止流通或寄递的物品,如军火、武器、本国或外国货币等。  (4)容易腐烂的物品,如鲜鱼、鲜肉等。  (5)妨碍公共卫生的物品,如尸骨(包括已焚化的骨灰)、未经硝制的兽皮、未经药制的兽骨等。  (6)反动报刊书籍、宣传品和淫秽或有伤风化的物品。  (7)各种活的动物(但蜜蜂、水蛭、蚕、医药卫生科学研究机构封装严密并出具证明交寄的寄生虫以及供作药物或作以杀灭害虫的虫类,不在此限)。  另外:各类邮件禁寄、限寄的范围,除上述规定外,还应参阅"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口邮 递物品监管办法和国家法令有关禁止和限制邮寄物品的规定,以及邮电部转发的各国(地区)邮 政禁止和限制邮寄进口物品的规定。

如果收寄以后才发现的“禁限寄”物品,应按下列规定处理:

邮件中发现禁寄物品,一般不予转发。对危险品应进行隔离,另放一地,不要和其他邮件混在一起。

寄递危险物品情节严重的应当与有关部门联系处理;不属于这种情况的对其中必须马上销毁,以免发生灾害的危险物品,应当即就地销毁,需要消除污染的,应报请卫生检疫等部门处理,所需费用由寄件人承担。

对其他危险品,可通知寄件人限期领回,逾期不领,作销毁处理。

有关处理情况,应当备文报告主管省(区、市)公司,并抄送收寄局的主管省(区、市)公司。对邮件内所装其他非危险品应当整理重封,随验单退回收寄局转退寄件人。

发现军火、武器,应与当地公安部门联系处理。发现夹寄金银、反动报刊书籍、宣传品及毒品等,应移交海关处理。非验关局发现的,应将邮件随验单寄送验关局转交海关处理。

妨碍公共卫生的物品、容易腐烂的物品,视情况或者通知寄件人限期领回或者就地销毁。

邮件内装有其他禁寄物品或超过规定限量的物品时,应退回收寄局转退寄件人。

美国国际快递-相关资讯(一)

敦豪DHL全球货运物流公司收购LifeConEx公司

敦豪全球货运物流公司近日收购了LifeConEx公司全部股权。此前,LifeConEx公司是敦豪与汉莎货运五五控股经营了6年的合资企业。

  敦豪称,将提升LifeConEx业务能力,发展冷链服务。在进一步推进与汉莎公司合作的同时,将保持LifeConEx作为运营商、货运代理和包装供应商的独立性。该项投资也会支持敦豪集团及其在生命科学领域的战略规划。

美国国际快递-相关资讯(二)

进出口海关相关知识,过海关相关要求, 进出境物品-过海关基本知识

1.进境物品完税价格的确定方法:

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12年第1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完税价格表》(下称《完税价格表》)已列明完税价格的物品,按照《完税价格表》确定;《完税价格表》未列明完税价格的物品,按照相同物品相同来源地最近时间的主要市场零售价格确定其完税价格;实际购买价格是《完税价格表》列明完税价格的2倍及以上,或是《完税价格表》列明完税价格的1/2及以下的物品,进境物品所有人应向海关提供销售方依法开具的真实交易的购物发票或收据,并承担相关责任。海关可以根据物品所有人提供的上述凭证,依法确定应税物品的完税价格。

2.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限制进出境物品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进出境物品表》、《中华人民共和国限制进出境物品表》(海关总署令第43号),《海关总署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进出境物品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限制进出境物品表>有关问题解释的公告》(公告【2013】46号):

(1)禁止进境物品:

1、各种武器、仿真武器、弹药及爆炸物品;

2、伪造的货币及伪造的有价证券;

3、对中国政治、经济、文化、道德有害的印刷品、胶卷、照片、唱片、影片、录音带、录像带、激光视盘、计算机存储介质及其它物品;

4、各种烈性毒药;

5、鸦片、吗啡、海洛因、大麻以及其它能使人成瘾的麻醉品、精神药物;

6、带有危险性病菌、害虫及其它有害生物的动物、植物及其产品;

7、有碍人畜健康的、来自疫区的以及其它能传播疾病的食品、药品或其它物品。

(2)禁止出境物品:

1、列入禁止进境范围的所有物品;

2、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手稿、印刷品、胶卷、照片、唱片、影片、录音带、录像带、激光视盘、计算机存储介质及其它物品;

3、珍贵文物及其它禁止出境的文体;

4濒危的和珍贵的动物、植物(均含标本)及其种子和繁殖材料。

(3)限制进境物品:

1、无线电收发信机、通信保密机;

2、烟、酒;

3、濒危的和珍贵的动物、植物(均含标本)及其种子和繁殖材料;

4、国家货币;

5、海关限制进境的其它物品。

(4)限制出境物品:

1、金银等贵重金属及其制品;

2、国家货币;

3、外币及其有价证券;

4、无线电收发机、通信保密机;

5、贵重中药材;

6、一般文物;

7、海关限制出境的其他物品。

3.不予免税的20种商品有哪些?

 根据【2004年第7号公告】文,电视机、摄像机、录像机、放像机、音响设备、空调器、电冰箱(电冰柜)、洗衣机、照相机、复印机、程控电话交换机、微型计算机及外设、电话机、无限寻呼系统、传真机、电子计算器、打字机及文字处理机、家具、灯具和餐料。

4.关于出入境旅客“自用合理”的解释问题。

 根据海关规定,“自用”是指旅客本人自用、馈赠亲友而非为出售或出租;“合理数量”是指海关根据旅客旅行目的和居留时间所规定的正常数量。

5.旅客携带进境物品限量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中国籍旅客进出境行李物品的管理规定》(海关总署第58号令),明确了《中国籍旅客带进物品限量表》的内容,具体如下:

第一类物品:

衣料、衣着、鞋、帽、工艺美术品和价值人民币1,000元以下(含1,000元)的其它生活用品

自用合理数量范围内免税,其中价值人民币8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物品每种限一件;

第二类物品:

烟草制品、酒精饮料

(1)香港、澳门地区居民及因私来往香港、澳门地区的内地居民,免税香烟200支,或雪茄50支,或烟丝250克;免税12度以上酒精饮料限1瓶(0.75升以下);

(2)其他旅客,免税香烟400支,或雪茄100支,或烟丝500克;免税12度以上酒精饮料限2瓶(1.5升以下);

第三类物品:

价值人民币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生活用品

(1)驻境外的外交机构人员、我出国留学人员和访问学者、赴外劳务人员和援外人员,连续在外每满180天(其中留学人员和访问学者物品验放时间从注册入学之日起算至毕结业之日止),远洋船员在外每满120天人选其中1件免税;

(2)其他旅客每公历年度内进境可选其中1件征税,具体请以进境地海关审查验核后的确认意见为准。

6.进境旅客所携带行李物品验放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54号),进境居民旅客携带在境外获取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总值在5000元人民币以内(含5000元)的;非居民旅客携带拟留在中国境内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总值在2000元人民币以内(含2000元)的,海关予以免税放行,单一品种限自用、合理数量,但烟草制品、酒精制品以及国家规定应当征税的20种商品等另按有关规定办理。进境居民旅客携带超出5000元人民币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经海关审核确属自用的;进境非居民旅客携带拟留在中国境内的个人自用物品,超出人民币2000元的,海关仅对超出部分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正式,对不可分割的单件物品,全额征税。有关短期内多次来往旅客行李物品征免税规定、验放标准等事项另行规定。

7.出入境个人邮递物品管理规定

 根据海关总署2010年第43号公告规定:个人寄自或寄往港、澳、台地区的物品,每次限值为800元人民币;寄自或寄往其它国家和地区的物品,每次限值为1000元人民币。个人邮寄进境物品,海关依法征收进口税,但应征进口税税额在人民币50元(含50元)以下的,海关予以免征。个人邮寄进出境物品超出规定限值的,应办理退运手续或者按照海关规定办理通关手续。但邮包内仅有一件物品且不可分割的,虽超出规定限值,经海关审核确属个人自用的,可以按照个人物品规定办理通关手续。”

8.邮递或者携带中药材、中成药出境有什么限制?

 药品属于国家限制进出口物品,能否邮递或者携带出境要看其是否符合海关对于品种成分和价值方面的限制性规定。

(1)品种成分方面:不能邮寄《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进出境物品表》中国家禁止出境的物品,如烈性毒药、毒品、濒危的和珍贵的动物、植物及其种子和繁殖材料。国家明确禁止出境的中药材及中成药有麝香、蟾酥、虎骨、犀牛角、牛黄等(不含配以微量麝香、蟾酥的成药,如麝香还阳膏、六神丸等,但包括含犀牛角和虎骨成分的药品)。其余中药材和中成药,在规定的限制内,海关可以放行。毒品包括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品和精神药品。

(2)价值方面:个人物品邮递或携带需在个人自用合理数量范围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旅客携带和个人邮寄中药材、中成药出境的管理规定》,旅客携带中药材、中成药出境,前往港澳地区的,总值限人民币一百五十元;前往国外的,限值人民币三百元。个人邮寄中药材、中成药出境,寄往港澳地区的,总值限人民币一百元;寄往国外的,限值人民币二百元。

注:中成药是指注册商标上标有“省(市)卫准字”的中成药。商标上标有“省(市)卫健字”的保健中成药不适用本规定。

9.出境旅客复入境携带物品的规定?

 出境旅客携带需复带进境的单价超过5000元的照相机、摄像机、手提电脑等旅行自用物品,应填写申报单向海关申报,并将有关物品交海关验核,在复进境时凭申报单证向海关申报方可免税携带进境。在进境时海关认可的有效单证是申报单等具有法律效力的单证。

10.进出境旅客应当如何申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进出境旅客通关的规定》(海关总署令第55号)中明确规定,“申报”系指进出境旅客为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规规定的义务,对其携运进出境的行李物品实际情况依法向海关所作的书面申明。旅客申报一般指书面申报。

如果进出境旅客携运须向海关申报的行李物品,应在口岸进出境通道内的海关专门设立的申报台前,向海关递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申报单》或海关规定的其他申报单证,如实申报其所携运进出的行李物品。经由实施“申报”通道(又称“红色通道”)的验放制度的海关进出境;

如果旅客没有携运须向海关申报的行李物品,应选择“无申报”通道(又称“绿色通道”)。

相关清关或进口代办清关服务请咨询:15360013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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