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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的国际快递有哪些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4-05-03 17:24:47  来源:常见的国际快递有哪些  作者:yu  浏览次数:72
核心提示:常见的国际快递有哪些-国际快递禁止邮寄物品目录抗战期间,中国的跨境运输为中国获得反法西斯战争的胜利提供了可靠的支持。“战

常见的国际快递有哪些-国际快递禁止邮寄物品目录

抗战期间,中国的跨境运输为中国获得反法西斯战争的胜利提供了可靠的支持。“战后”,中国不仅积极发展跨境运输,也参与到跨境运输体制的建设中。在“二战”临近结束的时候,中国政府派代表团参加了芝加哥会议。芝加哥公约没有就跨境运输服务达成一个多边框架,各国转为通过订立FBA空运物流来开展跨境运输服务。中国在这个时候也紧跟了世界的步伐。

南京政府在撤离大陆之前与主要几个跨境运输伙伴国订立了FBA物流。1946年12月20日,中国与美国达成了第一份全面的双边国际物流协定,该协定有十三个条款和三个附件,在航空公司指定方面,指定标准采用战后普遍实施的多数所有权和实际控制权,这一点与“二战”期间与英国订立的协议相同,然而航空公司指定的数量没有限制。协议没有限制运力。

在运价上,各方可以依照国内法律的权限给予核准,事实上带有双边批准的性质。按照各自国内法律的授权,比如按照美国的法律,运价受民航委员会管制,那么中美之间航线的运价就需要该委员会批准。即使在国际航协价格协调会达成的运费率也需要政府核准。通过附件对具体的航线表进行了明确规定,美方指定的航空公司获得了飞行天津、上海、广州的权利,并且可以增加点的数量,同时美方指定航空公司可以通过从美国跨越太平洋,经天津或者上海延伸至菲律宾等地(以远点);可以跨越大西洋,经过欧洲、非洲、近东、远东、印度、缅甸、越南(经停点)前往广州、上海等地中方指定航空公司获得美国境内旧金山、纽约、檀香山三个点,也可以增加点的数量,同时可以经停东京、阿留申群岛、千岛群岛、阿拉斯加、威克岛、关岛、马尼拉、檀香山前往旧金山等地。在西向的大西洋航线上,中方航空公司可以经停欧洲、非洲、近东、远东、印度、缅甸、越南前往纽约等地。附件明确表示授予第5航权。此外,这个协定还就适航、执照、机场收费、税费减免、法律适用等做了规定。

中美之间的FBA空运物流具有一定的自由化程度,其多数内容与美国在芝加哥会议上推行的跨境运输自由化接近。1947年7月23日,旧中国政府与英国在南京订立了新的FBA头程货运协议。“协定原则基本上与中美FBA空运物流相同,包括双方航空公司都有部分第5航权,不同之处在于运费率。各方航空公司使用的运费率需要经过行业组织的议定,实际上是由国际航协的运价协调会确定,并递交双方核准。这一点差别反映了美英在芝加哥会议上的对立,及英国希望对运价进行规制,美方希望自由定价。此外,还对航线上更换机型的实施做了规定。1947年12月6日,旧中国政府还与荷兰订立了FBA空运物流。这个协往除了没有更换机型规定、具体的航点不同外,其他原则均与中英FBA物流相同。从1946年开始到1948年,中国与法国之间通过多次外交换文,形成了事实上的中法关于中越之间的FBA空运物流。9最开始的1946年换文,仅仅投下了双方航空公司的第3、第4航权,并且各方仅在规定的航空公司中指定一家。开始运方香两周二班,通知对方政府后可以增至每周一班,对运力进行了管制。

没看涉及运价问题。有效期6个月。1947年6月“关于修增中越航室线临时办法现文,一方面将1946年换文的有效时间延长6个月,另一方面,增加了双方航空公司的第5航权。随后双方准备在年底开展正式的跨境物流谈判,通过擦文准备将上述临时换文再次延长6个月。到了1947年展期届满,双方仍然没有达成正式协议,不得不通过换文,再次将上述临时换文延长6个月。1948年,两国政府再次换文延期6个月,并将双方指定航空公司的数量限制取消,增加了昆明一河内航线。

1949年4月双方通过换文将1946年换文修改为无限延期,成为双方事实上的中越之间FBA空运物流。同时将上次换文中昆明一河内航线,越南一方增加海防的选择,并允许中方航空公司在回程时可以在中国境内任意地点降落,而不局限于昆明。中方航空公司获得了更自由的营运权。上述四份旧中国政府与西方国家订立的FBA空运物流,尽管彼此之间有些差异,但都与当时的跨境运输体制相衔接,符合跨境运输规则,能够较好地维护中方航空公司的利益。旧中国的跨境运输政策经历了从无到有、从简单到基本成型的发展过程。

应该说旧中国的跨境运输政策基本上维护了国家的空域主权,并通过引人外资合办航空公司发展了本国的航空运输业,为抗日战争的胜利做出了贡献。“二战”之后,旧中国参与了跨境运输规则的制定,其跨境运输政策基本与国际通行规则一致,其订立的双边国际空运协定具有一定的自由化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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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的国际快递有哪些-相关资讯(一)

我们在日常查验业务工作中,经常接到有关国际包裹业务难题的咨询电话,其中大量涉及投递环节的业务问题,特别是破损包裹和误投包裹的处理。

我们注意到,《国际及台港澳邮件处理规则》针对各环节发生的邮件破损都作出了明确规定。

互换局对破损包裹几种情况的处理步骤:

互换局开拆总包后,发现包裹外部包装箱明显损坏,内件散落。首先,应会同海关查验,将散落的物品归回包裹内,根据报关单申报详情核点内件,整理后复称重量,同时进行重封。重封时原包封皮应尽量保存,重封前和重封后的重量均应注在封面上,加注由某某局代封字样,加盖日戳和重封人员名章。然后依式详细填写CN24破损记录单一式4份,一份附在包裹上转发前途,一份留存,一份随CP78验单寄送总包原寄互换局,一份抄送发来包裹的经转互换局。相关邮袋、袋牌、扎绳、封志等应自查验之日起妥为保存6个星期。

包裹外封装完好,验关时发现内件部分或全部损坏,应比照上述办法缮备CN24破损记录单,并立即验知总包原寄互换局。

如果包裹破损严重,无法转发前途,可根据寄件人在包裹发递单上的处理意见酌情办理,或者发验征询原寄局对包裹的处理意见。CN24破损记录单的填写同上。

如果包裹外部封装破损,但内件明显未破损或短少,可以在重封后转发前途,不必缮备CN24破损记录单。重封和验单的缮发操作同上。

如果普通包裹复称后的实际重量与发递单或清单上所注重量相差100克(保价包裹相差10克)以上,但包裹外部封装完好,没有内件破损的痕迹,应当将原注重量和复称重量用CP78验单通知原寄互换局,并将原发递单和清单加以更正。

经转局、投递局对破损包裹的处理步骤:

上一环节转发来的包裹附有CN24破损记录单的,应在投交收件人时,请收件人在CN24破损记录单上签字。如果收件人对短少或损坏的内件要求补偿,应在破损记录单上注明。如果收件人拒绝在CN24记录单上签字或者收件人签字但拒收破损邮件,应将重封后的邮件和记录单一起经经转局退回进口互换局,并附验单说明情况,由互换局继续向国外验明投递结果。

如果在原破损记录单之后又发生了新的破损情况,则应缮备新的CN24破损记录单。投交收件人时,请收件人在CN24破损记录单上签字。如果收件人提出异议,处理办法同上。

如果开拆总包时发现包裹外部包装箱损坏,没有附寄CN24破损记录单的,说明上一环节发出时完好。这时,应会同主管人员查验,将散落的物品归回包裹内并核点内件,整理后复称重量,同时进行重封。重封时原包封皮应尽量保存,重封前和重封后的重量均应注在封面上,加注由某某局代封字样,加盖日戳及主管人员和重封人员名章。然后依式详细填写CN24破损记录单一式4份,一份附在包裹上转发投递局,一份留存,一份随验单寄送总包封发局,一份抄送上一经转局。

如果包裹破损严重,无法转发或投递,应立即与互换局联系,或者通知互换局发验征询原寄局对包裹的处理意见。CN24破损记录单的填写同上。

如果包裹外部封装破损,但内件明显未破损或短少,可以在重封后转发投递局。收件人提出异议时,依式缮备CN24破损记录单。验单的缮发同上。

投递时外封装完好,收件人眼同邮局人员拆验内件,发现部分损坏或全部损坏时,应立即缮备破损记录单,依记录单格式详细清晰填写,由收件人确认签字。收件人提出异议时,验单的缮发同上。

投递时外封装完好,收件人回家后发现包内物品部分损坏或全部损坏时(通常要求收件人就地查验内件),应实事求是根据情况立即缮备破损记录单,记录单填写详细清晰,由收件人确认签字,向上一环节发验。

包裹误投或误收的补救办法:

尽管各局在分拣封发时都要核实包裹发递单与包裹封面所书收件人姓名地址,但是包裹经过几个环节甚至几个国家或地区的处理,包单因粘贴不牢固而脱落,脱落的包单可能被错贴到别的包裹上,造成误投。收件人接收包裹时应仔细核实包面地址和内件,避免误收。

出口包裹在境外造成误投误收,收件人应立即与当地邮局联系,说明情况,将包裹退回投递局并索取退回邮局的凭据。然后由双方邮政查验部门联系解决,相关费用由责任邮政公司承担。

常见的国际快递有哪些-相关资讯(二)

国际快递禁止邮寄物品目录,寄日本禁止邮寄物品,寄美国禁止邮寄物品

一、遵守国家有关我国禁止和限制邮寄物品的规定

(一)遵守国家邮政局 公安部 国家安全部关于发布《禁止寄递物品管理规定》的通告,详见《国内邮件禁止寄递的物品》。

(二)遵守海关总署令第4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限制进出境物品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

第43号

现发布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进出境物品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限制进出境物品表》,自一九九三年三月一日起施行。我署一九八七年十一月一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关于发布禁止、限制进出境物品表的公告》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进出境物品表

1、禁止进境物品

  1. (1)、各种武器、仿真武器、弹药及爆炸物品;
  2. (2)、伪造的货币及伪造的有价证券;
  3. (3)、对中国政治、经济、文化、道德有害的印刷品、胶卷、照片、唱片、影片、录音带、录像带、激光视盘、计算机存储介质及其它物品;
  4. (4)、各种烈性毒药;
  5. (5)、鸦片、吗啡、海洛英、大麻以及其它能使人成瘾的麻醉品、精神药物;
  6. (6)、带有危险性病菌、害虫及其它有害生物的动物、植物及其产品;
  7. (7)、有碍人畜健康的、来自疫区的以及其它能传播疾病的食品、药品或其它物品。

2、禁止出境物品

  1. (1)、列入禁止进境范围的所有物品;
  2. (2)、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手稿、印刷品、胶卷、照片、唱片、影片、录音带、录像带、激光视盘、计算机存储介质及其它物品;
  3. (2)、珍贵文物及其它禁止出境的文体;
  4. (4)、濒危的和珍贵的动物、植物(均含标本)及其种子和繁殖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限制进出境物品表

1、限制进境物品

  1. (1)、无线电收发信机、通信保密机;
  2. (2)、烟、酒;
  3. (3)、濒危的和珍贵的动物、植物(均含标本)及其种子和繁殖材料;
  4. (4)、国家货币;
  5. (5)、海关限制进境的其它物品。

2、限制出境物品

  1. (1)、金银等贵重金属及其制品;
  2. (2)、国家货币;
  3. (3)、外币及其有价证券;
  4. (4)、无线电收发信机、通信保密机;
  5. (5)、贵重中药材;
  6. (6)、一般文物;
  7. (7)、海关限制出境的其它物品。

二、遵守国际邮联关于禁止寄递物品规定

1. 有爆炸性、易燃性、腐蚀性、毒性、强酸碱性和放射性的各种危险物品。如雷管、火药、爆竹、汽油、酒精、煤油、桐油、生漆、火柴、农药等。

2. 麻醉药物和精神药品。如鸦片、吗啡、可卡因(高根)、恰特草、芬太尼、卡芬太尼等。

3. 国家法令禁止流通或寄递的物品。如军火武器、手枪、气枪、手枪配件、本国或外国货币等

4. 容易腐烂的物品。如鲜鱼、鲜肉等。

5. 妨碍公共卫生的物品。如尸骨(包括已焚化的骨灰)、未经硝制的兽皮、未经药制的兽骨等。

6. 反动报刊书籍、宣传品和淫秽或有伤风化的物品。如带有法论功字样的宣传品、淫秽色情书籍、报刊、杂志等。

7. 各种活的动物(但蜜蜂、水蛭、蚕以及医药卫生科学研究机构封装严密并出具证明交寄的寄生虫以及供作药物或用以杀灭害虫的虫类,不在此限)。

三、遵守寄达国(地区)邮政禁止和限制邮寄进口物品的规定

国际邮件寄递还应遵守寄达国(地区)的有关禁止和限制邮寄进口物品的规定。部分寄达国(地区)禁限寄规定如下,仅供参考。

日本法国韩国加拿大美国澳大利亚泰国西班牙英国

四、禁止寄递不能通过航空安检的货物类型

A类:易燃品及含有此类危险品的物品(主要的典型有打印墨水、油漆、含酒精成分的香水、松香、蜡烛、硅胶、环氧树脂、胶水、油墨、指甲油、杀虫剂、机油等)。

B类:电池及含有电池组件的物品(主要的典型有手电钻、MP3/MP4、太阳能灯、电动玩具、游戏机、闹钟、应急灯、检测仪、激光笔、灭蚊器、苍蝇拍、灯饰、电筒、充电器、对讲机、变压器、遥控器、电子书、开瓶器、展示座、电子秤、脱毛器、心率表、收银机、手提电脑、照相机等)。

C类:磁性物质及含磁性组件的物品(主要的典型有音箱、喇叭、扩音器、汽车起动器、磁锁、开锁器、电机、仪表、变压器、传感器等)。

D类:不明液体、气体、粉末及含此类不明物的物品(主要的典型有蜡烛香熏、充电吸液器、灯具、陶瓷泥、水嘴、玩具样品、走马灯、铁罐样品、咖啡机、沙粒样品、充气清新剂、沐浴液、塑料盒样品、压缩气容器等)。

E类:压缩机及含压缩机组件的物品(主要的典型有压缩机、空调机、除湿机、制冷设备等)。

F类:其它物品(主要的典型有仿真玩具枪、显示器、电视机、玻璃、水银温度计、线路板、铁钩样品、刀具样品等)。

及交寄其它属于国际航空货运协会(IATA)、国际民用航空组织(ICAO)所禁止寄递物。

五、禁止寄递侵犯知识产权的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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