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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4-05-03 19:04:42  来源:广东国际快递公司  作者:zhi  浏览次数:65
核心提示:广东国际快递公司-音像制品进出口管理办法当种种优势一去不复返,不可否认,伴随着美欧发达经济体的低速增长,各种优势将不再突

广东国际快递公司-音像制品进出口管理办法

当种种优势一去不复返,不可否认,伴随着美欧发达经济体的低速增长,各种优势将不再突出与显著,国际物流外贸顺差的增长虽然还会在一定时间内继续保持,但是在达到一定极限后,逐渐减弱的态势将要求我们具有一种新的竞争能力。第三,需要注意的问题:测出外汇供给与需求弹性本来与美元的弹性需要我们根据市场数据绘制出供给与需求线性曲线,并求解该线性方程得出弹性与供需均衡点E。在一些情况下,赤字国的形状会是这样一种状态,即贬值会在实际上增加而不是减少或消除该国的国际收支逆差。

运行分析与结论:美元汇率波动对国际收支与贸易变化的影响

本国外汇市场赤字情形:D与S为美元(外汇)需求与供给弹性较大情形,美元贬值或升值引起外汇供需巨大变化,从而影响国际贸易发生巨大波动。运行过程解释:本国市场汇率的初始状态为人民币/美元R=0.15时,外汇市场拥有8000亿美元供给,而市场需求为12000亿美元,缺口为4000亿美元。表面看来,人民币贬值后,出口的增加可以弥补这个赤字。

事实上,当我国外贸商品外汇供给与需求弹性较大时,如D,与S:运行所示,人民币贬值10%,即可以实现均衡。不过,由于经济机理作用,均衡的E点并不是我们初始状态的缺口4000亿美元。因为供需曲线运行后交于E点,E点标识的均衡外汇供需市场规模是10000亿美元,缺口是2000亿美元。这2000亿美元是我们通过国际物流达到如D:与S所示,人民币需要贬值100%才可以达到均衡。同样,这时的E’点标识的均衡外汇供需市场美元规模是10000亿美元,缺口是2000亿美元。这2000亿美元是我们通过人民币贬值达到的可预期的物流出口贸易规模。

美元疑值输入性国际收支风险与国际物流波动风险的运行过程解释。如上人民币贬值情形所述,如果把人民币与美元的关系对调,汇率为美元比人民币,而国内外汇市场环境不变,则国际物流对我国国际收支的影响与贸易影响就显示出来了。其模型变化依第二种情形运行。第二种情形模型的汇率数据标识接近我国20世纪80年代末到现在的汇率变化情形。这种变化趋势与国际物流模的发展也是吻合的。第二,弱美元对不同类型国家不同产业特点及贸易商品的影响评价因为不同国家的外汇市场规模,其产业特点规模及外贸商品(或标准综合商品单位)对美元的供给与需求具体情况及弹性不同,各国汇率贬值与升值情况各不相同。

所以弱美元对各国物流所形成的冲击及对各国外贸造成的损失与影响需要根据各国的具体情况进行评价。一般来说,生活用品、日用电气及该国必须的资源与初级产品。第三,弱美元对不同类型国家与区域之间的贸易稳定性与增长情况评价。该问题需要具体分析,这样无疑会增加该区域基于产业关联基础的商品贸易联系,其间的商品贸易与FBA海运贸易具有稳定性与恢复较快的特点。另外,石油输出国组织及资源型发展中国家也具有这种特征。应该说,包括南非在内的“钻石五国”与周边国家产业关系在加强,虽然对美元的弹性较大,但基于产业关联多元化发展,使贸易具备了一定的稳定性机制与恢复能力。

广东国际快递公司-相关资讯(一)

中国威海至韩国仁川海运邮路正式开通,首批122件进口邮件在威海口岸顺利通关。威海至仁川海运邮路不仅是国内除天津外的第二条对韩海运邮路,更是目前国内唯一的中韩海运EMS邮路,其开通将对EMS国际业务发展和中韩之间贸易往来起到重要的推动作用。

威海至仁川海运邮路拥有运输距离短、通关效率高、结算费用低三个方面的优势,采取夕发朝至,邮件到达客户手中的时间一般为3天,与空运时间相当,但运费成本比空运可节约70%以上,实现了“空运时效、海运价格”。 7月21日20点,首批邮件通过集装箱班轮韩星仁川轮从韩国仁川发往威海。22日10点,韩星仁川轮抵达威海港。一小时后,装有邮件的集装箱进入海关驻邮办监管场地,开箱并进行开拆分拣作业,在将济南、青岛、烟台等其他关区的邮件再次封发、随同省内邮路发往相应关区的同时,29件威海本地邮件顺利通关并安排投递。自此,山东省内进口自韩国的邮件,可在3日内送达收件人。 据悉,7月22日率先启动海运邮路的进境邮件操作后,从仁川到威海的邮件发班频次为每周4班,预计近期日均进口邮件量将达1000件。视运行情况,8月1日前后,将启动出境邮件的海运操作,发班频次为每周6班。届时,该邮路将发挥积极辐射效应,推动省内乃至国内出口韩国或转口欧美业务的快速发展。

广东国际快递公司-相关资讯(二)

音像制品进出口管理办法,音像制品进出口海关清关规定管理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音像制品进口的管理,促进国际文化交流与合作,丰富人民群众的文化生活,根据《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音像制品,是指录有内容的录音带、录像带、唱片、激光唱盘、激光视盘等。第三条凡从外国进口音像制品成品和进口用于出版及其他用途的音像制品,适用本办法。 前款所称出版,包括利用信息网络出版。 音像制品用于广播电视播放的,适用广播电视法律、行政法规。第四条新闻出版总署负责全国音像制品进口的监督管理和内容审查等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依照本办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进口音像制品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海关在其职责范围内负责音像制品进口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音像制品进口经营活动应当遵守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坚持为人民服务和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传播有益于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思想、道德、科学技术和文化知识。第六条国家禁止进口有下列内容的音像制品:(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三)泄漏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五)宣扬邪教、迷信的;(六)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七)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九)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十)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第七条国家对设立音像制品成品进口单位实行许可制度。

第二章进口单位

第八条音像制品成品进口业务由新闻出版总署批准的音像制品成品进口单位经营;未经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音像制品成品进口业务。第九条设立音像制品成品进口经营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音像制品进口经营单位的名称、章程;(二)有符合新闻出版总署认定条件的主办单位及其主管机关;(三)有确定的业务范围;(四)具有进口音像制品内容初审能力;(五)有与音像制品进口业务相适应的资金;(六)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七)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条设立音像制品成品进口经营单位,应当向新闻出版总署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取得新闻出版总署核发的音像制品进口经营许可证件后,持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领取营业执照。 设立音像制品进口经营单位,还应当依照对外贸易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应手续。第十一条图书馆、音像资料馆、科研机构、学校等单位进口供研究、教学参考的音像制品成品,应当委托新闻出版总署批准的音像制品成品进口经营单位办理进口审批手续。第十二条音像出版单位可以在批准的出版业务范围内从事进口音像制品的出版业务。

第三章 进口审查

 

第十三条国家对进口音像制品实行许可管理制度,应在进口前报新闻出版总署进行内容审查,审查批准取得许可文件后方可进口。第十四条新闻出版总署设立音像制品内容审查委员会,负责审查进口音像制品的内容。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进口音像制品内容审查的日常工作。第十五条进口音像制品成品,由音像制品成品进口经营单位向新闻出版总署提出申请并报送以下文件和材料:(一)进口录音或录像制品报审表;(二)进口协议草案或订单;(三)节目样片、中外文歌词;(四)内容审查所需的其他材料。第十六条进口用于出版的音像制品,应当向新闻出版总署提出申请并报送以下文件和材料:(一)进口录音或录像制品报审表;(二)版权贸易协议中外文文本草案,原始版权证明书,版权授权书和国家版权局的登记文件;(三)节目样片;(四)中外文曲目、歌词或对白;(五)内容审查所需的其他材料。第十七条进口用于展览、展示的音像制品,由展览、展示活动主办单位提出申请,并将音像制品目录和样片报新闻出版总署进行内容审查。海关按暂时进口货物管理。第十八条进口单位不得擅自更改报送新闻出版总署进行内容审查样片原有的名称和内容。第十九条新闻出版总署自受理进口音像制品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批准的,发给进口音像制品批准单;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进口音像制品批准单内容不得更改,如需修改,应重新办理。进口音像制品批准单一次报关使用有效,不得累计使用。其中,属于音像制品成品的,批准单当年有效;属于用于出版的音像制品的,批准单有效期限为1年。

第四章 进口管理

 

第二十条未经审查批准进口的音像制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出版、复制、批发、零售、出租和营业性放映。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供研究、教学参考或者用于展览、展示的进口音像制品进行经营性复制、批发、零售、出租和营业性放映。 用于展览、展示的进口音像制品确需在境内销售、赠送的,在销售、赠送前,必须依照本办法按成品进口重新办理批准手续。第二十二条进口单位与外方签订的音像制品进口协议或者合同应当符合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第二十三条出版进口音像制品,应当符合新闻出版总署批准文件要求,不得擅自变更节目名称和增删节目内容,要使用经批准的中文节目名称;外语节目应当在音像制品及封面包装上标明中外文名称;出版进口音像制品必须在音像制品及其包装的明显位置标明国家版权局的登记文号和新闻出版总署进口批准文号;利用信息网络出版进口音像制品必须在相关节目页面标明以上信息。第二十四条在经批准进口出版的音像制品版权授权期限内,音像制品进口经营单位不得进口该音像制品成品。第二十五条出版进口音像制品使用的语言文字应当符合国家公布的语言文字规范。第二十六条进口单位持新闻出版总署进口音像制品批准单向海关办理音像制品的进口报关手续。第二十七条个人携带和邮寄音像制品进出境,应以自用、合理数量为限,并按照海关有关规定办理。第二十八条随机器设备同时进口以及进口后随机器设备复出口的记录操作系统、设备说明、专用软件等内容的音像制品,不适用本办法,海关验核进口单位提供的合同、发票等有效单证验放。

第五章罚则

 

第二十九条未经批准,擅自从事音像制品成品进口经营活动的,依照《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第三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一)出版未经新闻出版总署批准擅自进口的音像制品;(二)批发、零售、出租或者放映未经新闻出版总署批准进口的音像制品的;(三)批发、零售、出租、放映供研究、教学参考或者用于展览、展示的进口音像制品的。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出版进口音像制品未标明本办法规定内容的,由省级以上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级以上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出版进口音像制品使用语言文字不符合国家公布的语言文字规范的;(二)出版进口音像制品,违反本办法擅自变更节目名称、增删节目内容的。 擅自增删经审查批准进口的音像制品内容导致其含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禁止内容的,按照《音像制品管理条例》有关条款进行处罚。第三十三条违反海关法及有关管理规定的,由海关依法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从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进口音像制品,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三十五条电子出版物的进口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三十六条本办法由新闻出版总署负责解释。涉及海关业务的,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2年6月1日文化部、海关总署发布的《音像制品进口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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