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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4-05-03 14:18:12  来源:汇通天下物流  作者:nie  浏览次数:69
核心提示:汇通天下物流-快递业务经营许可条件审核规范1.1 入境货物报检的一般规定入境货物报栓的一般规定为:法定检验检疫入境货物的货主

汇通天下物流-快递业务经营许可条件审核规范

1.1 入境货物报检的一般规定

入境货物报栓的一般规定为:法定检验检疫入境货物的货主或其代理人首先向卸货口岸或到达站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报检;检验检疫机构受理报检,转施检部门签署意见,计收费,对来自疫区、可能传播检疫传染病、动植物疫情入可能夹带有害物质的入境货物的交通工具或运输包装实施必要的检疫、消毒、卫生除害处理后,答发入境货物通关单(入境废物、活动物等除外)供报检人输海关的通关手续;货物通关后,入境货物的货主或其代理人须在检验检疫机构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到指定的检验检疫机构联系对货物实施检验检疫,经检验检疫合格的入境货物,签发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入境货物,签发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需要索赔的入境货物,签发检验检疫证书。

1.2 入境货物检验检疫报检方式

入境货物检验检疫报检方式可分为3类:进境一般报检、进境流向报检、异地施检报检。

(1)进境一般报检

进境一般报检烛指法定检验检疫入境货物的货主或其代理人,持有关单证向卸货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取得入境货物通关单,并对货物进行检验检疫的报检。

对进境一般报检业务而言,签发入境货物通关单和对货物的检验检疫都由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完成,货主或其代理人在输完通关手续后,应主动与检验检疫机构联系落实施检工作。

(2)进境流向报检

进境流向报检亦称口岸清关转异地进行检验检疫的报检,是指法定检验检疫入境货物的收货人或其代理人持有关证单在卸货口岸向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报检,获取入境货物通关单并通关后由进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进行必要的检疫处理,货物调往目的地后再由目的地检验检疫机构进行检验检疫监管。

申请进境流向报检货物的通关地与目的地属于不同辖区。

(3)异地施检报检是指已在卸货口岸完成进境流向报检,货物到达目的地后,该批进境货物的货主或其代理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目的地检验检疫机构申请进行检验检疫的报检。进境流向报检只在卸货口岸对装运货物的运输工具和外包装进行了必要的检疫处理,并未对整批货物进行检验检疫,因此,只有当检验检疫机构对货物实施了具体的检验检疫,确认其符合有关检验检疫要求及合同、信用证的规定后,货主才能获得相应的准许进口货物销售使用的合法凭证,完成进境货物的检验检疫工作。

异地施检报检时应提供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入境货物调离通知单》。

1.3 入境货物报检时间与地点限制

入境货物的报检要受一定的时间和地点限制。

(1)入境货物报检时间限制

入境货物报检的时间限制体现在以下几个:

1.申请货物品质检验和鉴定的,一般应在索赔有期到期前不少于20天内报检;

2.输入其他动物的应当在进境前15天报检;

3.输入植物、种子、种苗及其他繁殖材料的,应当在进境前7天报检;

4.动植物性包装物、铺垫材料进境时应当及时报检;

5.运输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过境的,应当在进境时报检;

6.入境的集装箱货物、废旧物品在到达口岸时,必须向检验检疫机构报检并接受检疫,经检疫或实施消毒、除鼠、除虫或其他必要的卫生处理合格的,方准入境;

7.输入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血液及其制品或种畜、禽及其精液、胚胎、受精卵的,应当在入境前30天报检。

(2)入境货物报检地点限制

入境货物报检的地点限制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经检验检疫机构检验的进口商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向报关地检验检疫机构报检;审批、许可证等有关政府批文中规定了检验检疫地点的,在规定的地点报检;

2.大宗、散装进口货物的鉴重及合同规定凭卸货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的品质、重量检验证书作为计算价格结算货款的货物,应向卸货口岸或到达站检验检疫机构报检;

3.进口粮食、原糖、化肥、硫磺、矿砂等散装货物,按照国际贸易惯例,应在卸货口岸报检,并须在目的地口岸承载货物的船舱内或在卸货过程中,按有关规定抽取代表性样品进行检验;

4.进口化工原料和化工产品,分拨调运后,不易按原发货批号抽取代表性样品,应在卸货口岸报检;

5.在国内转运过程中,容易造成水分挥发、散失或易腐易变的货物,应在年货口岸报检;

6.在卸货时,发现货物残损或短少时,必须向卸货口岸或到达站检验检疫机构报检;

7.需要结合安装调试进行检验的成套设备、机电仪器产品以及在卸货口岸开箱检验难以恢复包装的货物,可以向收、用货人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报检;

8.输入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应向进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报检,并由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疫;

9.进境后需办理转关手续的检疫物,除活动物和来自动植物疫情流行国家或地区的检疫物须由进境口岸检疫外,其他均应到指定检验检疫机构报检,并实施检疫。

.4 入境货物报检应提供的资料及注意事项

入境货物报检应提供的资料如下所述。

入境货物报检段提供相应的单据和文件:

入境货物报检时,应填写入境货物报检单,并提供外贸合同、发票、提(运)单、装箱单等有关单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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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货物为什么需要做商检

商品检验成为商品买卖的一个重要环节和买卖合同中不可缺少的一项内容。商品检验对进出口商品实施品质管制。通过这种管制,在出口商品生产、销售和进口商品按既定条件采购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一、商品检验的内容和依据  “商检法”规定,进出口商品实施检验的内容,包括商品的质量、规格、数量、重量、包装以及是否符合安全、卫生要求。检验的依据主要以买卖合同(包括信用证)中所规定的有关条款为准。  二、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程序  我国际物流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主要有4个环节:接受报验、抽样、检验和签发certificate。  1、接受报验:报验是指对外贸易关系人向商检机构报请检验。报验时 需填写“报验申请单”,填明申请检验、鉴定工作项目和要求,同时提交对外所签买卖合同,成交小样及其他必要的资料。  2、抽样:商检机构接受报验之后,及时派员赴货物堆存地点进行现场检验、鉴定。抽样时,要按照规定的方法和一定的比例,在货物的不同部位抽取一定数量的、能代表全批货物质量的样品(标本)供检验之用。  3、检验:商检机构接受报验之后,认真研究申报的检验项目,确定商品编码检验内容,仔细审核合同(信用证)对品质、规格、包装的规定,弄清检验的依据,确定检验标准、方法,然后抽样检验,仪器分析检验;物理检验;感官检验;微生物检验等。*文捷快递可做国际出口不用商检  4、签发certificate:在出口方面,凡列入〖种类表〗内的出口商品,经商检验合格后签发放行单(或在“出口货物报关单”上加盖放行章,以代替放行单)。凡合同、信用证规定由商检部门检验出证的,或国外要求签检certificate的,根据规定签发所需封面certificate;不向国外提供certificate的,只发行行单。〖种类表〗以外的出口商品,应由商检机构检验的,经检验合格发给certificate或放行单后,方可出运。在进口方面,进口商品经检验后,分别签发“检验情况通知单”或“检验certificate”,供对外结算或索赔用。凡由收、用货单位自行验收的进口商品,如发现问题,供对外索赔用。对于验收合格的,收、用货单位应在索赔有效期内把验收报告送商检机构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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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递业务经营许可条件审核规范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保证《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的顺利实施,统一操作程序,方便企业办理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制定本规范。  一、适用范围  邮政管理部门依据《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规定的许可条件,对申请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的企业进行审核,适用本规范。  二、申请类别  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的申请分为三类,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的和经营国际快递业务的。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的,是指企业网络覆盖范围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内;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的,是指企业网络覆盖范围跨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  经营国际快递业务的,是指企业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户与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用户相互寄递信件、包裹和印刷品等快递业务。  三、职责划分  国家邮政局审核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和经营国际快递业务的许可申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局审核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的许可申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局承担国家邮政局指定的相关申请材料的核查工作。  四、审核内容  申请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应当符合《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具体内容包括以下方面:  (1)符合企业法人条件;  (2)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的,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五十万元,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的,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一百万元,经营国际快递业务的,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二百万元;   (3)有与申请经营的地域范围相适应的服务能力;  (4)有严格的服务质量管理制度,包括服务承诺、服务项目、服务价格、服务地域、赔偿办法、投诉受理办法等,有完备的业务操作规范,包括收寄验视、分拨运输、派送投递、业务查询等制度;  (5)有健全的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包括符合国家标准的各项安全措施,保障收寄、运输、投递安全,快递服务人员、用户人身安全,以及用户信息安全等制度,有专人负责安全管理工作,开办代收货款业务的,应当以自营方式提供代收货款服务,具备完善的风险控制措施和资金结算系统,并明确与委托方和收件人之间的权利、义务;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快递业务的,应当具备以下服务能力:  (1)具备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快递业务的网络和运递能力。  网络由传递快件(邮件)的固定营业网点、处理场所、运输网路、揽收和投递线路等组成。营业网点是指有企业标识的、固定的、易识别的营业场所。  运递能力是指包括机动车辆在内的满足寄递快件(邮件)运输和投递的能力。  (2)经营同城快递业务的,须提供寄递快件(邮件)的电话查询服务,经营省内异地快递业务的,除提供上述电话查询服务外,还应当有提供寄递快件(邮件)跟踪查询的信息网络。  (3)有符合《快递业务员国家职业技能标准》规定条件并通过鉴定考试、持有证书的快递业务员。经营同城快递业务的,快递业务员中持有初级以上快递业务员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不低于30%。经营省内异地快递业务的,快递业务员中持有初级以上快递业务员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不低于40%。  快递业务员,是指从事快件收寄、分拣、运输、投递等工作的人员。  申请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快递业务的,应当具备以下服务能力:  (1)具备与申请经营地域范围相适应的的网络和运递能力。  (2)有封闭的、面积适宜的快件(邮件)处理场所,符合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及国家安全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的要求,并配备相应的处理设备、监控设备和消防设施。  面积适宜的快件(邮件)处理场所,是指处理场所面积能够满足企业分拣、封发快件(邮件)的需要。  (3)有统一的计算机管理系统,有可提供寄递快件(邮件)跟踪查询的信息网络,并配置符合规定的数据接口,能够根据要求向邮政管理部门提供寄递快件(邮件)的有关数据。  (4)有符合《快递业务员国家职业技能标准》规定条件并通过鉴定考试、持有证书的快递业务员。企业及其各分支机构快递业务员中持有初级以上快递业务员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不低于40%。  申请经营国际快递业务的,应当具备以下服务能力:  (1)具备经营国际快递业务的网络和运递能力;  (2)有封闭的、面积适宜的快件(邮件)处理场所,符合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及国家安全机关、海关依法履行职责的要求,并配备相应的处理设备、监控设备和消防设施;  (3)有统一的计算机管理系统,有可提供寄递快件(邮件)跟踪查询的信息网络,并配置符合规定的数据接口,能够根据要求向邮政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提供寄递快件(邮件)的报关数据;  (4)有符合《快递业务员国家职业技能标准》规定条件并通过鉴定考试、持有证书的快递业务员。企业及其各分支机构快递业务员中持有初级以上快递业务员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不低于50%;  (5)有获得专业资格的报关、报检、报验人员。  对已经受理的申请,邮政管理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可实地核查。涉及国家安全等因素时,应当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  快递业务员获得国家统一制发的资格证书即可认定其具备职业资格。审核部门可要求申请企业提供快递业务员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复印件),根据证书编号进行抽查。  五、申请材料  申请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应当向邮政管理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申请书;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核准通知书,或者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三)验资报告、场地使用证明以及《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六、七、八、九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以加盟或者代办形式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除提交上述材料外,应当提交书面形式的加盟合同或代办协议;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开办代收货款业务的,除提交上述材料外,应当提交自营代收货款承诺书,完善的风险控制措施及资金结算系统的相关资料,以及代收货款服务合作协议;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六、审核时限  邮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核实,并在四十五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协助国家邮政局审核相关申请材料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局,应当自接到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内进行核查,并向国家邮政局提交核查意见。  七、监督检查  国家邮政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局应当依法加强对审核工作的组织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和查处违规行为。  附件:一: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申请与审批流程      1-1: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申请流程图      1-2: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审批流程图     二:申请企业提交的材料     三:符合《邮政法》第85条规定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应提交的材料       四:审核文书样式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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