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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hl国际快递价格表2019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4-05-03 13:35:42  来源:dhl国际快递价格表2019  作者:ji  浏览次数:48
核心提示:dhl国际快递价格表2019-海关关税解析(一) 经营国际货运代理业务,必须取得外经贸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

dhl国际快递价格表2019-海关关税解析

(一) 经营国际货运代理业务,必须取得外经贸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批准证书》(以下简称批准证书)。   申请经营国际货运代理业务的单位应当报送下列文件:   1.申请书,包括投资者名称、申请资格说明、申请的业务项目;   2.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基本情况、资格说明、现有条件、市场分析、业务预测、组建方案、经济预算及发展预算等;   3.投资者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影印件);   4.董事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   5.企业章程(或草案);   6.主要业务人员情况(包括学历、所学专业、业务简历、资格证书);   7.资信证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各投资者的验资报告);   8.投资者出资协议;   9.法定代表人简历;   10.国际货运代理提单(运单)样式;   11.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函(影印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   12.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申请表1(附表1)(附表从略-编者);   13.交易条款。   以上文件除3、11项外,均须提交正本、并加盖公章。   (二) 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对申请项目进行审核,该审核包括:   1.项目设立的必要性;   2.申请文件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3.申请人资格;   4.申请人信誉;   5.业务人员资格。   (三) 地方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对申请项目进行审核后,应将初审意见(包括建议批准的经营范围、经营地域、投资者出资比例等)及全部申请文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业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的时间要求,报外经贸部审批。   (四)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外经贸部驳回申请,并说明理由:   1.文件不齐;   2.申报程序不符合要求;   3.外经贸部已经通知暂停受理经营国际货运代理业务的申请。   (五)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外经贸部经过调查核实后,给予不批准批复。   1.申请人不具备从事国际货运代理业务的资格;   2.申请人自申报之日前5年内非法从事代理经营活动,受到国家行政管理部门的处罚;   3.申请人故意隐瞒、谎报申报情况;   4.其他不符合《规定》第五条有关原则的情况。   (六) 申请人收到外经贸部同意的批复的,应当于批复之日起60天内持修改后的企业章程(正本),凭地方对外贸易主管部门介绍信到外经贸部领取批准证书。   (七) 企业成立并经营国际货运代理业务1年后,可申请扩大经营范围或经营地域。地方对外贸易主管部门经过审查后,按《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的程序向外经贸部报批。   企业成立并经营国际货运代理业务1年后,在形成一定经营规模的条件下,可申请设立子公司或分支机构,并由该企业持其所在地地方对外贸易主管部门的意见(国务院部门在京直属企业持外经贸部的征求意见函),向拟设立子公司或分支机构的地方对外贸易主管部门(不合计划单列市)进行申报,后者按照本细则第十四条的规定向外经贸部报批。子公司或分支机构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其母公司或总公司。   国际货运代理企业设立非营业性的办事机构,必须报该办事机构所在地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并接受管理。   (八) 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提出的申请,除报送本细则第十二条中有关文件外,还应当报送下列文件:   1.原国际货运代理业务批复(影印件);   2.批准证书(影印件);   3.营业执照(影印件);   4.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申请表2(附表2,设立子公司的为附表1)(附表从略--编者);   5.经营情况报告(含网络建设情况);   6.子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分支机构负责人简历;   7.上一年度年审登记表。   (九) 企业申请设立分支机构,申请人收到同意的批复后,应当于批复之日起90天内持总公司根据本细则第十条规定增资后具有法律效力的验资报告及修改后的企业章程(正本),凭分支机构所在地地方对外贸易主管部门介绍信到外经贸部领取批准证书。   (十) 申请人逾期不办理领证手续或者自领取批准证书之日起超过180天无正当理由未开始营业的,除申请延期获准外,其国际货运代理业务经营资格自动丧失。   (十一) 外经贸部可以根据国际货运代理业行业发展、布局等情况,决定在一定期限内停止受理经营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申请或者采取限制性措施。   外经贸部依照前款规定作出的决定,应当予以公告。   (十二) 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发生以下变更,必须报外经贸部审批,并换领批准证书:   1.企业名称;   2.企业类型;   3.股权关系;   4.注册资本减少;   5.经营范围;   6.经营地域。   发生以下变更,在报外经贸部备案后,直接换领批准证书:   1.通讯地址或营业场所;   2.法定代表人;   3.注册资本增加;   4.隶属部门。   (十三)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应当持批准证书向工商、海关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任何未取得批准证书的单位,不得在工商营业执照上使用"国际货运代理业务"或与其意思相同或相近的字样。   年审和换证   (一) 外经贸部对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实行年审、换证制度。   (二)外经贸部负责国务院部门在京直属企业的年审及全国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的换证工作。地方对外贸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含国务院部门直属企业及异地企业设立的子公司、分支机构)的年审工作。   (三)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于每年3月底前向其所在地地方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国务院部门在京直属企业直接向外经贸部)报送年审登记表(附表3)(附表从略--编者)、验资报告及营业执照(影印件),申请办理年审。年审工作的重点是审查企业的经营及遵守执行《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情况。企业年审合格后,由行业主管部门在其批准证书上加盖年审合格章。   (四)批准证书的有效期为3年。   企业必须在批准证书有效期届满的60天前,向地方对外贸易主管部门申请换证。企业申请换领批准证书应当报送下列文件:   1.申请换证登记表(附表4)(附表从略-编者);   2.批准证书(正本);   3.营业执照(影印件)。   (五)企业连续3年年审合格,地方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应当于批准证书有效期届满的30天前报送外经贸部,申请换领批准证书。   (六)行业主管部门在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申请换证时应当对其经营资格及经营情况进行审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换发批准证书:   1.不符合本细则第二十七条规定;   2.不按时办理换证手续;   3.私自进行股权转让;   4.擅自变更企业名称、营业场所、注册资本等主要事项而不按有关规定办理报备手续。   (七)企业因自身原因逾期未申请换领批准证书,其从事国际货运代理业务的资格自批准证书有效期届满时自动丧失。外经贸部将对上述情况予以公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上述企业予以注销或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手续。丧失国际货运代理业务经营资格的企业如欲继续从事该项业务,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程序重新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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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航班层次的收入分析

在深圳航班层次上,航班收人是该航班上所有旅客的票价之和。因此,该航班上不同票价及相应旅客数量直接决定了该航班收人。国内外技术以求得最优化的收益,即“在正确的时间和正确的地点,用正确的价格将正确的产品卖给正确的旅客”。关于旅客票价与相应旅客数量的资料,参见本文有关基础理论部分。

(二)航班层次的成本分析

深圳航班层次的成本是指飞机在执行航班过程中直接发生的成本(包括部分因飞行小时应分摊的成本,如大修成本等),地面服务费、客舱服务费等。不论该航班有多少位旅客,只要航班运行就会发生这些成本。

1.航油成本

如前所述,航油成本中除了受到旅客因素影响外,还受到飞机自身及航线情况等因素的影响。利用空气动力学等理论,可以测算出机体在某条航线上运行时的耗油量。根据航油价格就可得到航油成本(也有人称这种航油成本为空载耗油成本)。

3.空勤人员飞行小时费

空勤人员飞行小时费指的是深圳货代公司根据航班飞行小时支付给执行航班任务的飞行员、乘务员以及机上安保人员的一项费用。此项费用的支付标准一般由各个深圳货代公司自己决定,每个航班的空勤人员飞行小时费是由航班的飞行时间与空勤人员的配备数量来共同决定的。

4.地面服务费

地面服务费是指深圳货代公司为离港旅客办理登机手续,以及为到港旅客提供行李查询、提取和中转等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5.客舱服务费

此项成本与航程长短、舱位等级高低相关,旅程越长、深圳舱位等级越高,客舱服务费支出也就越高。

6.其他费用

除此之外,航班层次的成本还有其他个别项目,如航班赔偿成本、大修费用等。主要指航班延误赔偿及因深圳货代公司责任造成航班营运中行李、货物或邮件而由深圳货代公司赔偿的费用。在我国,由于种种原因,即使非深圳货代公司原因造成延误,深圳货代公司也要进行必要的安排。

(三)深圳航班层次的经济效益

在进行一定的假设条件下,通过计算航班层次的收入和成本可得每个航班的平均票价和经济效益(严格说应称为航班边际贡献)。根据计算,可得到典型航线上每个航班的平均收入、成本和收益。计算结果显示,航班层次的边际成本与旅客层次的边际成本之和大约是现有售价的50%,这就是覆盖深圳航班成本的底限,否则从财务意义上应取消该航班。

dhl国际快递价格表2019-相关资讯(二)

海关 (Customs)

  一国在沿海、边境或内陆口岸设立的执行进出口监督管理的国家行政机构。它根据国家法令,对进出国境的货物、邮递物品、旅客行李、货币、金银、证券和运输工具等实行监管检查、征收关税、编制 海关 统计并查禁走私等任务。

   海关 估价(Customs Value)

  经海关审查确定的完税价格,也称为海关估定价格。进出口货物的价格经货主(或申报人)向海关申报后,海关需按本国关税法令规定的内容进行审查,确定或估定其完税价格。

   国际贸易 中的货物价格形式多种多样,海关估价以何种价格为依据,各国都有不同的规定。最通常使用的进口货物估价依据是到岸价格。有些国家则使用离岸价格、产地价格或出口价格,也有些国家使用进口地市场价格,进口国官定价格......,或同时使用几种价格。

  作为估价依据的价格不等于是完税价格。需要根据国家的估价规定进行审查和调整后才能规定为完税价格。由于各国海关估价规定的内容不一,有些国家可以利用估价提高进口关税,形成税率以外的一种进口限制的非关税壁垒。因此,国际上要求有一个统一的估价规定,并为此做了很大努力。

  目前,国际性的海关估价规定主要有《关于实施关贸总协定第七条的协定书》,也称《新估价法规》,另一种是《布鲁塞尔估价定义》。在乌拉圭回合的多边贸易谈判中,货物贸易谈判组最惠国协议与安排小组召集各参加方的海关专家做了多次非正式的磋商,并就对关于实施总协定第七条《海关估价守则》的协议草拟了一份海关当局有理由怀疑进口商申报价格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事项的文本。

  互惠原则(Reciprocity)

  互惠是利益或特权的相互或相应让与。它是作为两国之间确立起商务关系的一个基础。在 国际贸易 中,互惠是指两国互相给予对方以贸易上的优惠待遇。

  互惠原则是关贸总协定最为重要的原则之一。它有着两方面的意义:一方面它不仅明确了各缔约国在关税谈判中相互之间应采取的基本立场,而且也包含着各缔约国之间应建立一种怎样的贸易关系;另一方面从关贸总协定以往的八轮谈判来看,互惠原则是谈判的基础,其作用也正是在互惠互利的基础上实现的。

  关贸总协定互惠原则规定见第二十八条附加关税谈判第一款修改减补表的谈判、第三十三条新成员国的加入等。

  互惠原则使每个国家在降低其关税时在经济上安全了,因为相互削减消除了单方面削减所必然带来的国际收支逆差的风险。互惠原则也使削减关税在政治上成为可行,因为相互削减关税被认为是一种妥协交易而不是向别国投降,因而通常不会产生政治风险。

  汇兑平价(ParValue of Exchange)

  在各国采用金本位制度的时代,汇兑平价是指各国货币的金平价的比例,亦即以一国本位货币第一单位所含的纯金量,与他国本位货币第一单位所含纯金量的比率。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所创设的国际货币基金,为谋求各国汇率的稳定,要求各会员国必须设定其本国货币的汇兑平价,此项平价,须以本国货币与黄金或1974年7月1日每一美元所含的纯金量(每盎司纯金等于35美元,亦即美元每单位为纯金0.888671克)的交换比率来表示,故又称为国际货币基金平价。

  (Exchange Tax)

  又译为外汇税。指国家实行外汇管制的方式之一。按进口贸易的种类不同,对进口所需外汇征收不同的外汇税,以限制外汇的使用。

  《关税及贸易总协定》认为“......因实施多种汇率而征收汇兑税或规费是不当的”。

  货币(Money)

  货币是充当一般等价物的特殊商品,是商品交换发展和价值形态发展的必然产物。在发达的商品经济中货币执行着五种职能:价值尺度、流通手段、支付手段、贮藏手段和世界货币。历史上不同地区曾有过不同的商品交换充当过货币,后来货币商品就逐渐过渡为金银等贵金属。随着商品生产的发展和交换的扩大,商品货币(金银)的供应越来越不能满足对货币日益增长的需求,又逐渐出现了代用货币、信用货币,以弥补流通手段的不足。进入20世纪,金银慢慢地退出货币舞台,不兑现纸币和银行支票成为各国主要的流通手段和支付手续。但是支配货币运动的始终是马克思所揭示的货币流通规律。

西方经济学的货币概念五花八门,最初是以货币的职能下定义,后来又形成了作为一种经济变量或政策变量的货币定义。货币定义主要有以下几种:1.人们普遍接受的用于支付商品劳务和清偿债务的物品。2.充当交换媒介,价值、贮藏、价格标准和延期支付标准的物品。3.超额供给或需求会引起对其它资产超额需求或供给资产。4.购买力的暂栖处。5.无需支付利息,作为公众净财富的流动资产。6.与国民收入相关最大的流动性资产等等。实际上,后面4条应属货币的职能定义。这些定义都没有科学地抓住货币的本质,但对于货币经济分析也有一定的可用之处。

  约束税率(Bound Rate)

  经过谈判达成协议而固定下来的关税税率为约束税率。按关贸总协定规定,缔约各国应该在互惠互利的基础上通过有选择的产品对产品的方式,或者为有关缔约国所接受的多边的程序进行谈判,谈判结果固定下来的各国税则商品的税率为约束税率,汇总起来形成减让表,作为总协定的一个附属部分付诸实施。按总协定规定,关税减让谈判有4种减让形式来约束关税的税率:1.降低关税并约束在降低了的关税水平;2.约束现行关税税率;3.约束在现行关税水平以上的某个关税水平;4.约束免税待遇。

  自主关税(Autonomous Tariff)

  又称“国定关税”。由一国政府独立自主地制定的关税,包括关税率及有关关税的各种法规、条例。实行自主关税的国家。可同时对缔有贸易协定、在自愿对等基础上相互减让关税的国家实行协定关税。

  最惠国税率(The Most-favoured-nation Rate of Duty)

  某国的来自于其最惠国的进口产品享受的关税税率。根据最惠国待遇原则,最惠国税率一般不得高于现在或将来来自于第三国同类产品所享受的关税税率。所谓最惠国待遇原则,是指缔结经济贸易条约协定的一项法律原则,又称无歧视待遇原则,指缔约一方在贸易、航海、关税、公民的法律地位等方面给予缔约国第一方的优惠待遇,最惠国待遇原则的具体规定有四种形式:1)片面的(单方面受惠);2)相互的(双方受惠);3)有条件的(如第三国为享有优惠已经或将要和作出相应的补偿,缔约的有关方需作出同样的补偿才能享有这样特定的优惠);4)无条件的(缔约一方将新的优惠提供给第三国时,应自动地,无条件地提供给缔约的另一方)。

  早期,大多采取片面的形式,属于不平等条约。欧洲国家最先采取无条件的形式,美国最先采取有条件的形式。《关税及贸易总协定》在第一条第一款式规定:“缔约国对来自或运往其它国家的产品所给予的利益,优待,特权或豁免,应无条件地给予来自或运往所有其他缔约国的相同产品。”即《关税及贸易总协定》缔约国之间使用无条件最惠国待遇原则,相互提供无条件最惠国税率。   优惠差额(Margin of Preference)

  系指相同产品的最惠国税率和优惠税率的绝对差别,而不是指这些税率的比例关系,例如:(1)最惠国税率是从价税36%,优惠税率是从价税24%,则优惠差额是从价税12%,而不是最惠国税率的三分之一;(2)如最惠国税率是从价税30%,优惠税率为最惠国税率的三分之二,则优惠差额为12%,(3)如果最惠国税率是每公斤2法郎,优惠税率是每公斤1.5法郎,则优惠差额是每公斤0.5法郎。

  优惠差额(Preferential Rate)

  又称优惠关税(Preferential duty)。指对于来自受惠国家或地区的进口商品所适用的关税率,较一般关税率为低,通常是由于均属于同一国家集团的成员或者由于政治因素的考虑,而给予的优惠待遇。例如同协优惠、共同体优惠及普遍化优惠关税制度(GSP)等均是。在关贸总协定中,优惠税率是指各缔约国间因特定原因(如普惠制)给予对方的低于最惠国税率的优惠待遇。

  有效保护率(Effective Rate of Protection)

  指整个关税制度(和有效保护措施)对某类产品在其生产过程中给予净重增值的影响。也就是由于整个关税制度而引起的国内增值的提高部分与自由贸易条件下增值部分相比的百分比。有效保护不但注意关税对成品价格影响,也注意投入品(原材料或中间产品)由于征收关税而增加的价格,因此有效保护率计算的是某项加工工业中受全部关税制度影响而产生的增值比,是对一种产品的国内、外增值差额与其国外增值的百分比。可用公式表示如下:有效保护率=(国内加工增值-国外加工增值)/国外加工增值*100%。在乌拉圭回合的关税减让谈判中,大部分仍集中在发达国家之间进行。这些国家需要大量进口原材料和中间产品,出口最终产品。因此,在关税谈判中,什么商品可以减税,减税幅度多大,如何不影响对本国加工制造业的保护而又达到相互减让关税的目的,在关税减让谈判中应注意的是有效保护率的提高,这就涉及到谈判的策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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