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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厦国际快递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4-05-03 16:07:19  来源:华厦国际快递  作者:ji  浏览次数:76
核心提示:华厦国际快递-海关通关的基本程序用户习惯有待进一步培养目前,大部分消费者还是习惯到居住地附近的菜市场或超市选购生鲜产品,

华厦国际快递-海关通关的基本程序

用户习惯有待进一步培养

目前,大部分消费者还是习惯到居住地附近的菜市场或超市选购生鲜产品,多数老年人不会使用智能手机,也只能通过传统方式购买生鲜产品。2018年2月6日,线上市场渗透率仅有7.9%,大部分用户的消费习惯还有待培养。

生鲜电子商务面临的市场竞争日趋激烈

目前,我国生鲜电子商务的总体规模超过4000家,分布比较密集的当属北京、上海等经济发达的一线城市。当加入生鲜市场的企业数量不断增多时,产品同质化问题也就随之出现。由于生鲜电子商务的成本消耗大、利润空间小,如果只聚焦价格方面的竞争,则会导致平台的利润空间被进一步压缩,不利于企业的后续发展。

生鲜电子商务面临的供应链难题

是否具备完善的冷链跨境物流系统,能够对供应链的运营产生很大影响。此外,确定采购源头也是供应链上的重要一环。在这方面,企业可以选择到产地采购,也可以选择与渠道商合作,进行批发采购。科学选择采购源头,不仅能够避免产品出现质量问题,还能降低产品进价,扩大自身的利润空间。

生鲜产品缺乏统一标准

生鲜产品包含的产品种类非常丰富,就同一种产品而言,其质量也有不同的等级之分,无法实施统一的定价标准。由于缺乏统一标准,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很难节约成本,难以提升整体效率,也无法为消费者进行产品对比提供便利,所以,生鲜产品难以建立用户口碑。这是现阶段生鲜电子商务平台在发展过程中面临的几大难题。在今后的发展过程中,冷链跨境物流体系的建设将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企业的整体发展,所以,企业要加大在这方面的投资力度,增强自身的竞争实力.

华厦国际快递-相关资讯(一)

快递市场管理办法  (交通运输部令2008年第4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快递市场管理,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保护用户合法权益,促进快递服务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实施细则》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从事快递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快递,是指快速收寄、分发、运输、投递单独封装、具有名址的信件和包裹等物品,以及其他不需储存的物品,按照承诺时限递送到收件人或指定地点,并获得签收的寄递服务。  第四条 快递市场管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促进快递市场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满足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邮政专营权受法律保护。从事快递经营活动的企业(以下简称快递企业)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公平竞争,为用户提供迅速、准确、安全、方便的快递服务。  第五条 快递协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并为快递企业提供信息、培训等方面的服务,促进快递服务的健康发展和总体水平的提升。  第六条 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他人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第七条 国家邮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快递市场的监督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邮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快递市场的监督管理。  第八条 快递企业的运输活动应当遵守相关运输管理法规,接受运输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快递服务  第九条 快递企业提供快递服务应当遵守其公开的服务承诺,符合《快递服务》邮政行业标准。  第十条 快递企业应当在营业场所公示或以其它方式向社会公布其服务种类、服务价格、营业时间、运递时限等服务承诺,并在规定时间内向省级邮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快递企业应当以书面形式明确快递企业与用户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其格式合同条款应当做到公平合理、准确全面,并向省级邮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快递企业应当建立与用户沟通的渠道和制度,向用户提供业务咨询、查询等服务,并采取公布服务监督电话等形式认真受理用户投诉。快递企业对邮政管理部门转办的用户申诉,应当妥善处理,并按要求给予回复。  第十三条 快递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突发事件应急机制。发生重大服务阻断时,快递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省级邮政管理部门报告。在事故处理过程中,快递企业应当对所有与事故有关的资料进行记录和保存。相关资料和书面记录至少保存1年。快递企业因停业、转产、破产等原因,停止快递经营活动的,应当及时妥善处理所收寄的快件,并向省级邮政管理部门报告。  第十四条 快递企业应当加强对快递从业人员的职业技能培训。快递业务员应当符合国家职业标准。  第十五条 快递企业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 违反国家规定,收寄禁止寄递的物品,或未按规定收寄限制寄递的物品;  (二)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快递企业或用户的合法权益 ;  (三)冒用他人名称、商标标识和企业标识,扰乱市场经营秩序;  (四)违法扣留用户快件;  (五)违法泄露在从事快递服务过程中知悉的用户信息;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六条 快递从业人员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 私自开拆、隐匿、毁弃、扣留、倒卖、盗窃快件;  (二) 违法泄露在从事快递服务过程中知悉的用户信息;  (三) 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章 快递安全  第十七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快递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下列物品禁止寄递:  (一)法律法规禁止流通或者寄递的物品;  (二) 各种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政治稳定以及淫秽的出版物、宣传品、印刷品等;  (三) 武器、弹药、麻醉药物、生化制品、传染性物品和爆炸性、易燃性、腐蚀性、放射性、毒性等危险物品;  (四)妨害公共卫生的物品;  (五)流通的各种货币;  (六)国家规定禁止寄递的其他物品。  第十八条 快递企业应当建立并严格执行收寄验视制度。对用户交寄的信件以外的快件,快递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当场验视内件,当面封装。用户拒绝验视的,不予收寄。快递企业在收寄过程中发现有国家规定禁止寄递物品的,应当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  第十九条 快递企业对不能确定安全性的可疑物品,应当要求用户出具相关部门的安全证明。用户不能出具安全证明的,不予收寄。快递企业收寄已出具安全证明的物品时,应当如实记录收寄物品的名称、规格、数量、重量、收寄时间、寄件人收件人名址等内容,记录保存期限应当不少于1年。  第二十条 快递企业接受网络购物、电视购物和邮购等经营者委托提供快递服务的,应当与委托方签订安全保障协议,并报省级邮政管理部门备案。快递企业从事代收货款业务,应当遵守国家邮政管理部门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快递企业设置快件处理中心,应当事先征询省级邮政管理部门意见,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预留相关工作场地。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国家鼓励和引导快递企业采用先进技术,充分利用交通运输资源,促进规模化、品牌化、网络化经营。  第二十三条 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快递服务突发事件的管理。发生影响快递服务安全和快递网络正常运行的突发事件时,邮政管理部门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根据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需要,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  第二十四条 国家实行快递统计报告制度,快递企业应当按规定向邮政管理部门上报统计报表和报告。  第二十五条 国家实行快递企业等级评定制度,建立以公众满意度、时限准时率和用户申诉率为核心的快递服务质量评价体系,定期评估测试快递服务水平,并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六条 为便于邮政管理部门获取相关信息,快递企业应当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到邮政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经营快递业务或经营国际及港、澳、台快递业务的,企业总部到国家邮政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其他快递企业以及企业分支机构到省级邮政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第二十七条 快递企业办理备案手续应当提交以下文件:  (一)国家邮政管理部门制定的企业基本情况备案表;  (二)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  (四)服务与安全管理制度;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八条 快递企业备案情况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发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原备案机关变更备案。  第二十九条 邮政管理部门在收到备案或变更备案文件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备案文件进行核查。对备案文件齐备的予以备案或变更备案。  第三十条 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快递企业及其从业人员遵守本办法情况的监督检查。邮政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有关场所进行检查;  (二)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三)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凭证;  (四)发现违禁品进行登记保存,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五)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理。对重大违法行为,建议有关部门依法对其进行停业整顿,直至取消经营资格。  第三十一条 邮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监督检查。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并由两名或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共同进行。被检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并对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邮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对监督检查过程中知悉的被检查单位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应当保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邮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快递企业违反快递服务标准,严重损害用户利益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和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3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四)、(五)、(六)项规定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快递企业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快递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二)、(三)项规定的,由国家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由邮政管理部门对快递企业处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办理备案或变更备案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 拒绝、阻碍邮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由邮政管理部门对被检查单位给予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邮政管理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向国家邮政管理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公布前领取营业执照的快递企业,应当在本办法施行之日起60日内到邮政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法律、行政法规对快递市场准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华厦国际快递-相关资讯(二)

通关的基本程序 一、申报: 1.出口货物的发货人在根据出口合同的规定,按时、按质、按量备齐出口货物后,即应当向运输公司办理租船订舱手续,准备向海关办理报关手续,或委托专业(代理)报关公司办理报关手续。

2.需要委托专业或代理报关企业向海关办理申报手续的企业,在货物出口之前,应在出口口岸就近向专业报关企业或代理报关企业办理委托报关手续。接受委托的专业报关企业或代理报关企业要向委托单位收取正式的报关委托书,报关委托书以海关要求的格式为准。

3.准备好报关用的单证是保证出口货物顺利通关的基础。一般情况下,报关应备单证除出口货物报关单外,主要包括:托运单(即下货纸)、发票一份、贸易合同一份、出口收汇核销单及海关监管条件所涉及的各类证件。

申报应注意的问题:

报关时限:报关时限是指货物运到口岸后,法律规定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向海关报关的时间限制。出口货物的报关时限限为装货的24小时以前。不需要征税费、查验的货物,自接受申报起1日内办结通关手续。

二、查验: 查验是指海关在接受报关单位的申报并已经审核的申报单位为依据,通过对出口货物进行实际的核查,以确定其报关单证申报的内容是否与实际进出口的货物相符的一种监管方式。

1.通过核对实际货物与报关单证来验证申报环节所申报的内容与查证的单、货是否一致,通过实际的查验发现申报审单环节所不能发现的有无瞒报、伪报和申报不实等问题。

2.通过查验可以验证申报审单环节提出的疑点,为征税、统计和后续管理提供可靠的监管依据。海关查验货物后,均要填写一份验货记录。验货记录一般包括查验时间、地点、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名称、申报的货物情况,查验货物的运输包装情况(如运输工具名称、集装箱号、尺码和封号)、货物的名称、规格型号等。需要查验的货物自接受申报起1日内开出查验通知单,自具备海关查验条件起1日内完成查验,除需缴税外,自查验完毕4小时内办结通关手续。

三、征税:根据《海关法》的有关规定,进出口的货物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均应征收关税。关税由海关依照海关进出口税则征收。需要征税费的货物,自接受申报1日内开出税单,并于缴核税单2小时内办结通关手续。

四、放行: 1.对于一般出口货物,在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如实向海关申报,并如数缴纳应缴税款和有关规费后,海关在出口装货单上盖"海关放行章"出口货物的发货人凭以装船起运出境。

2.出口货物的退关:申请退关货物发货人应当在退关之日起三天内向海关申报退关,经海关核准后方能将货物运出海关监管场所。

3.签发出口退税报关单:海关放行后,在浅黄色的出口退税专用报关单上加盖"验讫章"和已向税务机关备案的海关审核出口退税负责人的签章,退还报关单位。在我国每天大约出口价值1.5亿美元的货物,出口核销退税每延迟一天,就要给广大客户造成很大损失。如何加快出口核销退税速度呢?在单证操作方面最重要的一点就是正确填写出口报关单。报关单的有关内容必须与船公司传送给海关的舱单内容一致,才能顺利的核销退税。对海关接受申报并放行后,由于运输工具配载等原因,部分货物未能装载上原申报的运输工具的,出口货物发货人应及时向海关递交《出口货物报关单更改申请单》及更正后的箱单发票、提单副本进行更正,这样报关单上内容才能与舱单上内容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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