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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几种特殊物品的运输:
1.活体动植物(或动植物制品)----需动植物检疫站颁发的动植物检疫证书。注:南航急件仓不收活体动植物,应交至货台,由南航开单。
2.麻醉药品----需卫生部药政管理局发的麻醉品运输凭证。
3.音像制品----需省社会文化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发的音像制品运输传递证明。
4.罐装液体、粉状物品----需出产厂家的物品性质证明。
5.海鲜----不同地方需要不同的海鲜包装箱。南航和白云机场分别要用其指定的专用箱,单用泡沫箱不能装机,需外加纸箱并打包带。
6.玻璃必须订封闭木箱,打三角架。
7.违禁品----爆炸品(如炸药)、压缩气体和液压气体(如煤气)、易燃易爆液体或固体、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乒乓球)、毒品和感染性物品(如白粉)、放射性物品、腐蚀品(如硫酸)、磁性物品、麻醉物品、电池等;
二.走货物品的体积、重量要求:
1.最小体积:长+宽+高≥40cm 最小边≥5cm(新闻稿件类货物除外)
解决方法:A加纤袋 B发快件
最大体积:依据舱门尺寸而定 如B737—0.86*1.21(m),B757---1.41*1.12(m)
客机载运体积一般不超过40*60*100(cm)
货机载运体积一般不超过100*100*140(cm)
2.重量:客机载运每件货物重量一般不超过80KG;货机载运每件一般不超过250KG
空运运输中的危险物品定义
危险物品,是指对人体健康、飞行安全、财产或者环境能够构成危害,且在国际民航组织(ICAO)所颁布的《危险物品航空安全运输技术指令》危险物品品名表中列明或者根据该《技术指令》分类的物质或者物品。
按照现行有效的国际标准,即国际民航组织的《危险物品航空安全运输技术指令》和国际航协(IATA)的《危险物品规则》,航空运输活动中的危险物品根据其种类大致可以分为以下九大类:1、爆炸品;2、气体;3、易燃液体和易燃固体;4、自燃物质和遇水释放气体物质;5、氧化剂和过氧化物;6、有毒和传染性物质;7、放射性物质;8、腐蚀性物质;9、杂项危险物品。根据危险物品的危险程度不同,危险物品则可以分为客货机均可载运的危险物品、只限货机运输的危险物品、正常情况下禁止运输但在有关国家特殊豁免可以载运的危险物品,以及在任何情况下都禁止运输的危险物品。
这些危险物品中既有其危险性显而易见的各类化工产品,也有日常生活中常见的公众容易忽视其危险性的物品,如香水、药品、汽车、电器,还有经过特殊手段保鲜的水产品,甚至某些动物、水果在特殊情况下也具有一定的危险性。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危险物品的种类还在不断增加。
洲航国际快递有限公司-相关资讯(一)
过关及过海关,基本知识与常识,经海关有十条基本知识
1.进境物品完税价格的确定方法:
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12年第1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完税价格表》(下称《完税价格表》)已列明完税价格的物品,按照《完税价格表》确定;《完税价格表》未列明完税价格的物品,按照相同物品相同来源地最近时间的主要市场零售价格确定其完税价格;实际购买价格是《完税价格表》列明完税价格的2倍及以上,或是《完税价格表》列明完税价格的1/2及以下的物品,进境物品所有人应向海关提供销售方依法开具的真实交易的购物发票或收据,并承担相关责任。海关可以根据物品所有人提供的上述凭证,依法确定应税物品的完税价格。
2.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限制进出境物品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进出境物品表》、《中华人民共和国限制进出境物品表》(海关总署令第43号),《海关总署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进出境物品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限制进出境物品表>有关问题解释的公告》(公告【2013】46号):
(1)禁止进境物品:
1、各种武器、仿真武器、弹药及爆炸物品;
2、伪造的货币及伪造的有价证券;
3、对中国政治、经济、文化、道德有害的印刷品、胶卷、照片、唱片、影片、录音带、录像带、激光视盘、计算机存储介质及其它物品;
4、各种烈性毒药;
5、鸦片、吗啡、海洛因、大麻以及其它能使人成瘾的麻醉品、精神药物;
6、带有危险性病菌、害虫及其它有害生物的动物、植物及其产品;
7、有碍人畜健康的、来自疫区的以及其它能传播疾病的食品、药品或其它物品。
(2)禁止出境物品:
1、列入禁止进境范围的所有物品;
2、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手稿、印刷品、胶卷、照片、唱片、影片、录音带、录像带、激光视盘、计算机存储介质及其它物品;
3、珍贵文物及其它禁止出境的文体;
4濒危的和珍贵的动物、植物(均含标本)及其种子和繁殖材料。
(3)限制进境物品:
1、无线电收发信机、通信保密机;
2、烟、酒;
3、濒危的和珍贵的动物、植物(均含标本)及其种子和繁殖材料;
4、国家货币;
5、海关限制进境的其它物品。
(4)限制出境物品:
1、金银等贵重金属及其制品;
2、国家货币;
3、外币及其有价证券;
4、无线电收发机、通信保密机;
5、贵重中药材;
6、一般文物;
7、海关限制出境的其他物品。
3.不予免税的20种商品有哪些?
根据【2004年第7号公告】文,电视机、摄像机、录像机、放像机、音响设备、空调器、电冰箱(电冰柜)、洗衣机、照相机、复印机、程控电话交换机、微型计算机及外设、电话机、无限寻呼系统、传真机、电子计算器、打字机及文字处理机、家具、灯具和餐料。
4.关于出入境旅客“自用合理”的解释问题。
根据海关规定,“自用”是指旅客本人自用、馈赠亲友而非为出售或出租;“合理数量”是指海关根据旅客旅行目的和居留时间所规定的正常数量。
5.旅客携带进境物品限量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中国籍旅客进出境行李物品的管理规定》(海关总署第58号令),明确了《中国籍旅客带进物品限量表》的内容,具体如下:
第一类物品:
衣料、衣着、鞋、帽、工艺美术品和价值人民币1,000元以下(含1,000元)的其它生活用品
自用合理数量范围内免税,其中价值人民币8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物品每种限一件;
第二类物品:
烟草制品、酒精饮料
(1)香港、澳门地区居民及因私来往香港、澳门地区的内地居民,免税香烟200支,或雪茄50支,或烟丝250克;免税12度以上酒精饮料限1瓶(0.75升以下);
(2)其他旅客,免税香烟400支,或雪茄100支,或烟丝500克;免税12度以上酒精饮料限2瓶(1.5升以下);
第三类物品:
价值人民币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生活用品
(1)驻境外的外交机构人员、我出国留学人员和访问学者、赴外劳务人员和援外人员,连续在外每满180天(其中留学人员和访问学者物品验放时间从注册入学之日起算至毕结业之日止),远洋船员在外每满120天人选其中1件免税;
(2)其他旅客每公历年度内进境可选其中1件征税,具体请以进境地海关审查验核后的确认意见为准。
6.进境旅客所携带行李物品验放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54号),进境居民旅客携带在境外获取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总值在5000元人民币以内(含5000元)的;非居民旅客携带拟留在中国境内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总值在2000元人民币以内(含2000元)的,海关予以免税放行,单一品种限自用、合理数量,但烟草制品、酒精制品以及国家规定应当征税的20种商品等另按有关规定办理。进境居民旅客携带超出5000元人民币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经海关审核确属自用的;进境非居民旅客携带拟留在中国境内的个人自用物品,超出人民币2000元的,海关仅对超出部分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正式,对不可分割的单件物品,全额征税。有关短期内多次来往旅客行李物品征免税规定、验放标准等事项另行规定。
7.出入境个人邮递物品管理规定
根据海关总署2010年第43号公告规定:个人寄自或寄往港、澳、台地区的物品,每次限值为800元人民币;寄自或寄往其它国家和地区的物品,每次限值为1000元人民币。个人邮寄进境物品,海关依法征收进口税,但应征进口税税额在人民币50元(含50元)以下的,海关予以免征。个人邮寄进出境物品超出规定限值的,应办理退运手续或者按照海关规定办理通关手续。但邮包内仅有一件物品且不可分割的,虽超出规定限值,经海关审核确属个人自用的,可以按照个人物品规定办理通关手续。”
8.邮递或者携带中药材、中成药出境有什么限制?
药品属于国家限制进出口物品,能否邮递或者携带出境要看其是否符合海关对于品种成分和价值方面的限制性规定。
(1)品种成分方面:不能邮寄《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进出境物品表》中国家禁止出境的物品,如烈性毒药、毒品、濒危的和珍贵的动物、植物及其种子和繁殖材料。国家明确禁止出境的中药材及中成药有麝香、蟾酥、虎骨、犀牛角、牛黄等(不含配以微量麝香、蟾酥的成药,如麝香还阳膏、六神丸等,但包括含犀牛角和虎骨成分的药品)。其余中药材和中成药,在规定的限制内,海关可以放行。毒品包括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品和精神药品。
(2)价值方面:个人物品邮递或携带需在个人自用合理数量范围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旅客携带和个人邮寄中药材、中成药出境的管理规定》,旅客携带中药材、中成药出境,前往港澳地区的,总值限人民币一百五十元;前往国外的,限值人民币三百元。个人邮寄中药材、中成药出境,寄往港澳地区的,总值限人民币一百元;寄往国外的,限值人民币二百元。
注:中成药是指注册商标上标有“省(市)卫准字”的中成药。商标上标有“省(市)卫健字”的保健中成药不适用本规定。
9.出境旅客复入境携带物品的规定?
出境旅客携带需复带进境的单价超过5000元的照相机、摄像机、手提电脑等旅行自用物品,应填写申报单向海关申报,并将有关物品交海关验核,在复进境时凭申报单证向海关申报方可免税携带进境。在进境时海关认可的有效单证是申报单等具有法律效力的单证。
10.进出境旅客应当如何申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进出境旅客通关的规定》(海关总署令第55号)中明确规定,“申报”系指进出境旅客为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规规定的义务,对其携运进出境的行李物品实际情况依法向海关所作的书面申明。旅客申报一般指书面申报。
如果进出境旅客携运须向海关申报的行李物品,应在口岸进出境通道内的海关专门设立的申报台前,向海关递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申报单》或海关规定的其他申报单证,如实申报其所携运进出的行李物品。经由实施“申报”通道(又称“红色通道”)的验放制度的海关进出境;
如果旅客没有携运须向海关申报的行李物品,应选择“无申报”通道(又称“绿色通道”)。
个人邮件清关或海关相关问题咨询:15360013007
洲航国际快递有限公司-相关资讯(二)
为了便于本章的讨论,现将有关专业术语进行定义,
(1)机组荷接时间:机组执行前后两个航班之间的过站准备时间(sit conmetion),不能短于机组最短衔接时间(MCT)。
(2)机组下行时间(Gligh ime,FT):航节飞行时间指机组人员从航班出发前上运机到航班到达后下飞机的时间。机组任务飞行时间是指执行一个机组任务,各航节飞行时间之和。
(3)机组执勤时间(alapse time,ET):包括执行飞行任务前的准备时间Cbrief)、航节间衔接时间、飞行时间和飞行任务结束后的汇报总结时间(debief)。
(4)机组航班串:由一个机组执行的多个在空间和时间上衔接的按顺序组合在一起的一组航班。在空间上衔接是指后一个航班的出发机场与前一个航班的到达机场相同,在时间上衔接是指前后两航班的转接时间满足机组最短衔接时间限制,即后一航班的出发时刻在前一航班的到达时刻之后,并且时间差不短于最短机组衔接时间(机组MCT,如60min)。在后面的内容中,航班串特指一个机组在一天中完成的航班序列。
(5)机组航班环:由一个机组完成的若干天内满足机组排班有关法规的航班组合成的航班串,该航班串的起点和终点是同一城市(一般指基地)。一般地,航班环的执行周期是3天,则下面的航班环将特指由1~3个航班串构成的航班环。 (6)机组任务(执勤,duty):机组人员一天执行的航班串飞行任务。下面将不区分机组任务和机组航班串,机组任务和机组航班串是同一个意思。 (7)机组任务配对(pairing):机组人员执行一个航班环所要依次执行的机组任务,可以包括若干天的机组任务。本章中,将不再区分机组任务配对与机组航班环,它们的意义相同。 (8)周/月活动串:在一周/月内,由几个航班环和其他机组活动组成的活动序列。这里的其他活动指前后两航班环之间的休息、培训、训练、体检甚至休假等组织安排的活动。 (9)加机组:机组人员为了到另一个机场去执行飞行任务而乘坐某航班,使该航班存在两个机组,其中一个是执行机组,另一个就是加机组。加机组不执行航班飞行任务,但会增加航空公司成本,如座位成本和机组人员执勤成本。 (10)外场过夜:机组人员执行多天航班环,其间完成一天飞行任务后在非基地机场(称为外场)过夜休息(rest connection)称为外场过夜。 (11)跟班学员:刚从大学毕业并获得驾驶执照的飞行员,必须在老资格教员指导下首先跟班学习飞行,称为跟班学员。满足一定飞行小时后,经检察和考试合格后可升为二类副驾驶。 (12)二类副驾驶:飞行资质高于跟班学员,必须由老资格教员或检察员带飞,不能独立飞行。通过检察和考试合格后可以升为一类副驾驶。 (13)一类副驾驶:飞行资质高于二类副驾驶,需要老资格教员带飞,不能独立飞行,可以与机长搭配执行航班飞行任务。通过检察和考试合格后可升为建立左座经历飞行人员。 (14)建立左座经历飞行人员:简称左座人员,飞行资质高于一类副驾驶,有老资格教员或检察员搭配时,可在左座操纵飞机,可以与机长搭配执行航班飞行任务。通过检察和考试合格后可升为机长。 (15)机长:具有独立放飞资质的飞行员,并负责飞机飞行过程的安全。 (16)新放机长:独立飞行时间不到300h的机长。一般不能指导建立左座经历飞行人员。 (17)教员:具有指导培训新飞行员资质的机长。 (18)检察员:具有指导培训飞行员,并能考核飞行员和判定是否可晋级的教员。 (19)两人制机组:机组成员的最低搭配是机长与一类副驾驶。如果有三名机组但第三名机组人员为二类副驾驶,则也属于两人制机组。 (20)双机长机组:国际航线的航班飞行时间较长,一般安排两位机长轮流值班,称为双机长。如果有一位新放机长飞行不满100h,也实行双机长飞行。(21)三人制机组:安排双机长的航班,还配有右座副驾驶,称为三人制机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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