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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4-05-03 12:24:59  来源:建发物流集团有限公司  作者:zhi  浏览次数:49
核心提示:建发物流集团有限公司-2012海关进进出口税调整dhl快递成为2012年度最佳生命科学物流伙伴刚刚揭晓的2012中国生物/医药冷链峰会上

建发物流集团有限公司-2012海关进进出口税调整

dhl快递成为2012年度最佳生命科学物流伙伴

刚刚揭晓的2012中国生物/医药冷链峰会上,国际质量与生产力中心(IQPC)授予德国邮政敦豪集团旗下的空运、海运专家DHL全球货运与DHL全资子公司——领先的端对端冷链物流服务商LifeConEx公司,“2012年度最佳生命科学物流伙伴”大奖,进一步稳固了DHL在这一细分市场上的全球领导地位。

  这一中国物流领域的顶级奖项同时也充分肯定了DHL和LifeConEx公司的物流专家以及他们所提供的生命科学与医疗保健物流培训。

  在中国,空运温度敏感物品并使其保持在恒温的状态一直以来对物流企业而言都是巨大的挑战。生命科学与医疗保健行业的公司十分关注运输过程中温度的变化,因为温度可能会影响药品的活性。一些机场不完善的基础设施更加引发了这些企业的担忧,促使他们积极去寻找行业专家,帮助降低运输救生产品的风险。DHL全球货运和LifeConEx公司建立了DHL生命科学与医疗保健物流中心,以保证国内进出港以及最后出口国外的产品在运送过程中保持恒定温度。这些温控仓储设备连同训练有素的生命科学与医疗保健工作人员,将有助于在中国段运输过程中降低温度变化风险。

建发物流集团有限公司-相关资讯(一)

各类邮件因收件人地址不详、拒收或逾期不领、海关不准进口等原因无法投递的,为无法投递邮件。

无法投递的进口函件,原则上应退回原寄邮政,即邮件上付费标记(邮票、邮资符志等)所显示的原寄国邮政。收件人拒收和明显无法投递的函件应立即退回;由于其他原因无法投递的,应保管一个月,在此期间内仍无人领取的,保管期满后退回。如果寄件人在邮件封面上要求提前退回,可以照办。但无法投递的进口平常印刷品,除书籍和寄件人在封面上注明要求退回的以外,可不予退回。没有寄件人名址的进口无法投递平常明信片,可不予退回。

无法投递的进口包裹,应根据寄件人在包裹封面和包裹发递单上相关栏目内所注意见处理。未注明处理意见或所注意见互相矛盾的,可将包裹退回寄件人居住国。

退回的无法投递进口国际邮件,应当在邮件封面(包裹在发递单上)加盖“Return”(退回)戳记,并粘贴CN15“国际邮件退回批条”(邮2608),在退回原因“Unknown”(查无此人)、“Incorrectaddress”(无此地址)、“Incompleteaddress”(地址不详)、“Refused”(拒收)、“Moved”(人已他往)、“Unclaimed”(无人领取)、“Died”(人已亡故)中选择适用的原因,在其前面的方格内划一“×”号。批条上如没有适用的原因,应另行填写。批条上应注明退回日期,加盖经办人员、主管人员的名章和日戳,并在邮件上(包裹在发递单上)加盖日戳。批条应粘贴牢固,并注意不要将收、寄件人姓名、地址覆盖。邮件(包裹连同发递单)上的收件人地址应当用横线划销,但应使原来字迹仍可看出。

无法投递的进口验关邮件退回时,除按上述程序办理外,还应办妥海关放行手续。对应税的邮件应按《邮局代收税款处理办法》的规定向海关办理注销税款手续。未设关的经转局应按该办法规定转往相关验关局,向海关办理注销税款手续。

退回的无法投递邮件,除航空信函、航空明信片、航空邮简外,一般由水陆路寄退。无法投递的航空邮件由水陆路退回时,应将航空标记划销。航空信函、航空明信片和航空邮简应利用最快邮路(通常为航空)退回,不收取退回的航空运费。无法投递的包裹如寄件人在邮件和发递单上批明要求航空退回,可以照办。各类包裹退回时无法注销的资费(如存局候领费、逾期保管费等),应批注在相关包面和封发清单上,以便互换局向对方邮政收取。

退回的无法投递邮件,除验关邮件应退给验关局以外,其他退回邮件应按同类出口邮件的发运路由发运。给据邮件应在相关封发清单备注栏内加注“退回”字样。

建发物流集团有限公司-相关资讯(二)

2012海关进进出口税调整

经国务院批准,《2012年关税实施方案》自2012年1月1日起实施。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进口关税调整  (一)有关最惠国税率:   1.对感光材料等52种商品继续实施从量税或复合税(见附表一)。  2.对小麦等8类47个税目的商品继续实施关税配额管理。对配额外进口的一定数量棉花继续实施滑准税形式的暂定税率,并适当调整滑准公式。对尿素、复合肥、磷酸氢二铵三种化肥继续实施1%的暂定配额税率(见附表二)。  3.对9个非全税目信息技术产品继续实施海关核查管理。  4.其他最惠国税率维持不变。  (二)对燃料油等部分进口商品实施暂定税率(见附表三)。  (三)根据我国与有关国家或地区签署的贸易或关税优惠协定,对有关国家或地区实施协定税率(见附表四)。  (四)根据我国与有关国家或地区签署的贸易或关税优惠协定、双边换文情况以及国务院有关决定,对老挝等东南亚3国、苏丹等非洲30国、也门等7国,共40个联合国认定的最不发达国家实施特惠税率(见附表五)。  二、出口关税调整  对铬铁等部分出口商品实施暂定税率;对部分化肥征收特别出口关税(见附表六)。其他出口税率维持不变。  三、根据世界海关组织2012年版《协调制度》目录的修订情况,结合我国生产和贸易实际,对我国税则税目进行相应转换(见附表七),并根据国内需要对部分税则税目进行调整(见附表八),经转换和调整后,《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012年版)税目总数为8194个。  四、海关总署已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商品归类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统计目录本国子目注释》按照本公告附表七、附表八的内容对照执行。  特此公告。

附表:1.进口商品从量税及复合税税率表   2.关税配额商品进口税率表   3.进口商品暂定税率表   4.进口商品协定税率表 4-1 4-2 4-3 4-4 4-5 4-6    5.进口商品特惠税率表 5-1 5-2   6.出口商品税率表   7.2011-2012税则转版对应表 7-1 7-2   8.进出口税则税目调整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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