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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4-05-03 16:01:45  来源:联冠物流  作者:cheng  浏览次数:51
核心提示:联冠物流-国际空运货物的包装要求分类中国民用航空货物国内运输规则 目  录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货物托运第三章 货物承运 第

联冠物流-国际空运货物的包装要求分类

中国民用航空货物国内运输规则

目  录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货物托运第三章 货物承运 第一节 货物收运 第二节 货物运送 第三节 货物到达和交付 第四节 货物运输变更 第五节 货物运输费用第四章 特种货物运输第五章 航空邮件及航空快递运输第六章 货物包机、包舱运输第七章 货物不正常运输的赔偿处理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航空货物运输的管理,维护正常的航空运输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本规则适用于出发地、约定的经停地和目的地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民用航空货物运输。

第二条 承运人应当按照保证重点、照顾一般、合理运输的原则,安全、迅速、准确、经济地组织货物运输,体现人民航空为人民的宗旨。

第三条 本规则中下列用语,除具体条文中另有规定者外,含义如下:(一)"承运人"是指包括接受托运人填开的航空货运单或者保存货物纪录的航空承运人和运送或者从事承运货物或者提供该运输的任何其他服务的所有航空承运人。(二)"代理人"是指在航空货物运输中,经授权代表承运人的任何人。(三)"托运人"是指为货物运输与承运人订立合同,并在航空货运单或者货物记录上署名的人。(四)"收货人"是指承运人按照航空货运单或者货物运输记录上所列名称而交付货物的人。(五)"托运书"是指托运人办理货物托运时填写的书面文件,是据以填开航空货运单的凭据。(六)"航空货运单"是指托运人或者托运人委托承运人填制的,是托运人和承运人之间为在承运人的航线上承运货物所订立合同的证据。

第二章 货物托运

第四条 托运货物凭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它有效身份证件,填写货物托运书,向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办理托运手续。如承运人或其代理人要求出具单位介绍信或其它有效证明时,托运人也应予提供。托运政府规定限制运输的货物以及需向公安、检疫等有关政府部门办理手续的货物,应当随附有效证明。 货物托运书的填写及基本内容:(一)托运人应当认真填写,对托运书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并在托运书上签字或者盖章。(二)货物托运书的基本内容:1.货物托运人和收货人的具体单位或者个人的全称及详细地址、电话、邮政编码;2.货物品名;3.货物件数、包装方式及标志;4.货物实际价值;5.货物声明价值;6.普货运输或者急件运输;7.货物特性、储运及其它说明。(三)运输条件不同或者因货物性质不能在一起运输的货物,应当分别填写托运书。

第五条 货物包装应当保证货物在运输过程中不致损坏、散失、渗漏,不致损坏和污染飞机设备或者其它物品。托运人应当根据货物性质及重量、运输环境条件和承运人的要求,采用适当的内、外包装材料和包装形式,妥善包装。精密、易碎、怕震、怕压、不可倒置的货物,必须有相适应的防止货物损坏的包装措施。严禁使用草袋包装或草绳捆扎。货物包装内不准夹带禁止运输或者限制运输的物品、危险品、贵重物品、保密文件和资料等。7501民用航空规章

第六条 托运人应当在每件货物外包装上标明出发站、到达站和托运人、收货人的单位、姓名及详细地址等。托运人应当根据货物性质,按国家标准规定的式样,在货物外包装上张贴航空运输指示标贴。托运人使用旧包装时,必须除掉原包装上的残旧标志和标贴。托运人托运每件货物,应当按规定粘贴或者拴挂承运人的货物运输标签。

第七条 货物重量按毛重计算,计量单位为公斤。重量不足1公斤的尾数四舍五入。每张航空货运单的货物重量不足1公斤时,按1公斤计算。贵重物品按实际毛重计算,计算单位为0.1公斤。非宽体飞机载运的货物,每件货物重量一般不超过80公斤,体积一般不超过40×60×100厘米。宽体飞机载运的货物,每件货物重量一般不超过250公斤,体积一般不超过100×100×140厘米。超过以上重量和体积的货物,承运人可依据机型及出发地和目的地机场的装卸设备条件,确定可收运货物的最大重量和体积。每件货物的长、宽、高之和不得小于40厘米。每公斤货物体积超过6000立方厘米的,为轻泡货物。轻泡货物以每6000立方厘米折合1公斤计重。  

第八条 托运人托运的货物,毛重每公斤价值在人民币20元以上的,可办理货物声明价值,按规定交纳声明价值附加费。每张货运单的声明价值一般不超过人民币50万元。已办理托运手续的货物要求变更时,声明价值附加费不退。

第三章 货物承运

第一节 货物收运

第九条 承运人应当根据运输能力,按货物的性质和急缓程度,有计划地收运货物。批量大和有特定条件及时间要求的联程货物,承运人必须事先安排好联程中转舱位后方可收运。遇有特殊情况,如政府法令、自然灾害、停航或者货物严重积压时,承运人可暂停收运货物。凡是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禁止运输的物品,严禁收运。凡是限制运输的物品,应符合规定的手续和条件后,方可收运。需经主管部门查验、检疫和办理手续的货物,在手续未办妥之前不得收运。 第十条 承运人收运货物时,应当查验托运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凡国家限制运输的物品,必须查验国家有关部门出具的准许运输的有效凭证。承运人应当检查托运人托运货物的包装,不符合航空运输要求的货物包装,须经托运人改善包装后方可办理收运。承运人对托运人托运货物的内包装是否符合要求,不承担检查责任。承运人对收运的货物应当进行安全检查。对收运后24小时内装机运输的货物,一律实行开箱检查或者通过安检仪器检测。

第十一条 航空货运单(下称货运单)应当由托运人填写,连同货物交给承运人。如承运人依据托运人提供的托运书填写货运单并经托运人签字,则该货运单应当视为代托运人填写。 托运人应当对货运单上所填关于货物的说明或声明的正确性负责。货运单一式八份,其中正本三份、副本五份。正本三份为:第一份交承运人,由托运人签字或盖章;第二份交收货人,由托运人和承运人签字或盖章;第三份交托运人,由承运人接受货物后签字盖章。三份具有同等效力。承运人可根据需要增加副本。货运单的承运人联应当自填开货运单次日起保存两年。货运单的基本内容包括:(一)填单地点和日期;(二)出发地点和目的地点;(三)第一承运人的名称、地址;(四)托运人的名称、地址; (五)收货人的名称、地址;(六)货物品名、性质;(七)货物的包装方式、件数;(八)货物的重量、体积或尺寸;(九)计费项目及付款方式;(十)运输说明事项;(十一)托运人的声明。

第二节 货物运送

第十二条 需办理急件运输的货物,托运人应当在货运单上注明发运日期和航班,承运人应当按指定的日期和航班运出。需办理联程急件货物,承运人必须征得联程站同意后方可办理。限定时间运输的货物,由托运人与承运人约定运抵日期并在货运单上注明。承运人应当在约定的期限内将货物运抵目的地。承运人应当按本章第十三条的发运顺序尽快将货物运抵目的地。8501中国民用航空法律法规汇编

第十三条 根据货物性质,承运人应按下列顺序发运:(一)抢险、救灾、急救、外交信袋和政府指定急运的物品;(二)指定日期、航班和按急件收运的货物;(三)有时限、贵重和零星小件物品;(四)国际和国内中转联程货物;(五)一般货物按照收运的先后顺序发运。

第十四条 承运人应当建立舱位控制制度,根据每天可利用的空运舱位合理配载,避免舱位浪费或者货物积压。承运人应当按照合理或经济的原则选择运输路线,避免货物的迂回运输。承运人运送特种货物,应当建立机长通知单制度。

第十五条 承运人对承运的货物应当精心组织装卸作业,轻拿轻放,严格按照货物包装上的储运指示标志作业,防止货物损坏。承运人应当按装机单、卸机单准确装卸货物,保证飞行安全。承运人应当建立健全监装、监卸制度。货物装卸应当有专职人员对作业现场实施监督检查。在运输过程中发现货物包装破损无法续运时,承运人应当做好运输记录,通知托运人或收货人,征求处理意见。托运人托运的特种货物、超限货物,承运人装卸有困难时,可商托运人或收货人提供必要的装卸设备和人力。

第十六条 承运人应当根据进出港货物运输量及货物特性,分别建立普通货物及贵重物品、鲜活物品、危险物品等货物仓库。 货物仓库应当建立健全保管制度,严格交接手续;库内货物应当合理码放、定期清仓;做好防火、防盗、防鼠、防水、防冻等工作,保证进出库货物准确完整。

第十七条 货物托运后,托运人或收货人可在出发地或目的地向承运人或其代理人查询货物的运输情况,查询时应当出示货运单或提供货运单号码、出发地、目的地、货物名称、件数、重量、托运日期等内容。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对托运人或收货人的查询应当及时给予答复。

第三节 货物到达和交付 第十八条 货物运至到达站后,除另有约定外,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应当及时向收货人发出到货通知。通知包括电话和书面两种形式。急件货物的到货通知应当在货物到达后两小时内发出,普通货物应当在24小时内发出。自发出到货通知的次日起,货物免费保管3日。逾期提取,承运人或其代理人按规定核收保管费。货物被检查机关扣留或因违章等待处理存放在承运人仓库内,由收货人或托运人承担保管费和其它有关费用。动物、鲜活易腐物品及其它指定日期和航班运输的货物,托运人应当负责通知收货人在到达站机场等候提取。

第十九条 收货人凭到货通知单和本人居民身份证或其它有效身份证件提货;委托他人提货时,凭到货通知单和货运单指定的收货人及提货人的居民身份证或其它有效身份证件提货。如承运人或其代理人要求出具单位介绍信或其它有效证明时,收货人应予提供。承运人应当按货运单列明的货物件数清点后交付收货人。发现货物短缺、损坏时,应当会同收货人当场查验,必要时填写货物运输事故记录,并由双方签字或盖章。收货人提货时,对货物外包装状态或重量如有异议,应当场提出查验或者重新过秤核对。收货人提取货物后并在货运单上签收而未提出异议,则视为货物已经完好交付。

第二十条 托运人托运的货物与货运单上所列品名不符或在货物中夹带政府禁止运输或限制运输的物品和危险物品时,承运人应当按下列规定处理:(一)在出发站停止发运,通知托运人提取,运费不退。(二)在中转站停止运送,通知托运人,运费不退,并对品名不符的货件,按照实际运送航段另核收运费。(三)在到达站,对品名不符的货件,另核收全程运费。

第二十一条 货物自发出到货通知的次日起14日无人提取,到达站应当通知始发站,征求托运人对货物的处理意见;满60日无人提取又未收到托运人的处理意见时,按无法交付货物处理。对无法交付货物,应当做好清点、登记和保管工作。凡属国家禁止和限制运输物品、贵重物品及珍贵文史资料等货物应当无价移交国家主管部门处理;凡属一般的生产、生活资料应当作价移交有关物资部门或商业部门;凡属鲜活、易腐或保管有困难的物品可由承运人酌情处理。如作毁弃处理,所产生的费用由托运人承担。经作价处理的货款,应当及时交承运人财务部门保管。从处理之日起90日内,如有托运人或收货人认领,扣除该货的保管费和处理费后的余款退给认领人;如90日后仍无人认领,应当将货款上交国库。对于无法交付货物的处理结果,应当通过始发站通知托运人。9501民用航空规章

第四节 货物运输变更

第二十二条 托运人对已办妥运输手续的货物要求变更时,应当提供原托运人出具的书面要求、个人有效证件和货运单托运人联。要求变更运输的货物,应是一张货运单填写的全部货物。运输变更应当符合本规则的有关规定,否则承运人有权不予办理。

第二十三条 承运人应当及时处理托运人的变更要求,根据变更要求,更改或重开货运单,重新核收运费。如果不能按照要求办理时,应当迅速通知托运人。在运送货物前取消托运,承运人可以收取退运手续费。

第二十四条 由于承运人执行特殊任务或天气等不可抗力的原因,货物运输受到影响,需要变更运输时,承运人应当及时通知托运人或收货人,商定处理办法。承运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处理运输费用:(一)在出发站退运货物,退还全部运费。(二)在中途站变更到达站,退还未使用航段的运费,另核收由变更站至新到达站的运费。(三)在中途站将货物运至原出发站,退还全部运费。(四)在中途站改用其他交通工具将货物运至目的站,超额费用由承运人承担。

第五节 货物运输费用

第二十五条 货物运价是出发地机场至目的地机场之间的航空运输价格,不包括机场与市区间的地面运输费及其它费用。贵重物品、动物、鲜活易腐物品、危险物品、灵柩、骨灰、纸型以及特快专递、急件货物等按普通货物运价的150%计收运费。声明价值附加费的计算方法为:〔声明价值-(实际重量×20)〕×0.5%。

第二十六条 承运人可以收取地面运输费、退运手续费和保管费等货运杂费。

第二十七条 托运人应按国家规定的货币和付款方式交付货物运费,除承运人与托运人另有协议者外,运费一律现付。

第四章 特种货物运输

特种货物运输,除应当符合普通货物运输的规定外,应当同时遵守下列相应的特殊要求:

第二十八条 托运人要求急运的货物,经承运人同意,可以办理急件运输,并按规定收取急件运费。 第二十九条 凡对人体、动植物有害的菌种、带菌培养基等微生物制品,非经民航总局特殊批准不得承运。凡经人工制造、提炼,进行无菌处理的疫苗、菌苗、抗菌素、血清等生物制品,如托运人提供无菌、无毒证明可按普货承运。微生物及有害生物制品的仓储、运输应当远离食品。

第三十条 植物和植物产品运输须凭托运人所在地县级(含)以上的植物检疫部门出具的有效"植物检疫证书"。

第三十一条 骨灰应当装在封闭的塑料袋或其它密封容器内,外加木盒,最外层用布包装。灵柩托运的条件:(一)托运人应当凭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及有关部门出具的准运证明,并事先与承运人联系约定; (二)尸体无传染性;(三)尸体经过防腐处理,并在防腐期限以内;(四)尸体以铁质棺材或木质棺材为内包装,外加铁皮箱和便于装卸的环扣。棺内敷设木屑或木炭等吸附材料,棺材应当无漏缝并经过钉牢或焊封,确保气味及液体不致外溢;(五)在办理托运时,托运人须提供殡葬部门出具的入殓证明。第三十二条 危险货物的运输必须遵守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有关危险货物航空安全运输的管理规定。

第三十三条 动物运输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出具当地县级(含)以上检疫部门的免疫注射证明和检疫证明书;托运属于国家保护的动物,还需出具有关部门准运证明;托运属于市场管理范围的动物要有市场管理部门的证明。 托运人托运动物,应当事先与承运人联系并定妥舱位。办理托运手续时,须填写活体动物运输托运申明书。需专门护理和喂养或者批量大的动物,应当派人押运。动物的包装,既要便于装卸又需适合动物特性和空运的要求,能防止动物破坏、逃逸和接触外界,底部有防止粪便外溢的措施,保证通风,防止动物窒息。动物的外包装上应当标明照料和运输的注意事项。托运人和收货人应当在机场交运和提取动物,并负责动物在运输前和到达后的保管。有特殊要求的动物装舱,托运人应当向承运人说明注意事项或在现场进行指导。 承运人应当将动物装在适合载运动物的飞机舱内。动物在运输过程中死亡,除承运人的过错外,承运人不承担责任。0601中国民用航空法律法规汇编

第三十四条 托运人托运鲜活易腐物品,应当提供最长允许运输时限和运输注意事项,定妥舱位,按约定时间送机场办理托运手续。政府规定需要进行检疫的鲜活易腐物品,应当出具有关部门的检疫证明。包装要适合鲜活易腐物品的特性,不致污染、损坏飞机和其它货物。客运班机不得装载有不良气味的鲜活易腐物品。 需要特殊照料的鲜活易腐物品,应由托运人自备必要的设施,必要时由托运人派人押运。鲜活易腐物品在运输、仓储过程中,承运人因采取防护措施所发生的费用,由托运人或收货人支付。

第三十五条 贵重物品包括:黄金、白金、铱、铑、钯等稀贵金属及其制品;各类宝石、玉器、钻石、珍珠及其制品;珍贵文物(包括书、画、古玩等);现钞、有价证券以及毛重每公斤价值在人民币2000元以上的物品等。贵重物品应当用坚固、严密的包装箱包装,外加#字型铁箍,接缝处必须有封志。

第三十六条 枪支、警械(简称枪械)是特种管制物品;弹药是特种管制的危险物品。托运时应当出具下列证明: (一)托运人托运各类枪械、弹药必须出具出发地或运往县、市公安局核发的准运证或国家主管部委出具的许可证明;(二)进出境各类枪支、弹药的国内运输必须出具边防检查站核发的携运证;枪械、弹药包装应当是出厂原包装,非出厂的原包装应当保证坚固、严密、有封志。枪械和弹药要分开包装。枪械、弹药运输的全过程要严格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 根据货物的性质,在运输过程中需要专人照料、监护的货物,托运人应当派人押运,否则,承运人有权不予承运。押运货物需预先订妥舱位。押运员应当履行承运人对押运货物的要求并对货物的安全运输负责。押运员应当购买客票和办理乘机手续。 托运人派人押运的货物损失,除证明是承运人的过失造成的以外,承运人不承担责任。经证明是由于承运人的过失造成的,按本规则第四十五条的有关条款赔偿。承运人应当协助押运员完成押运任务,并在押运货物包装上加贴"押运"标贴。在货运单储运注意事项栏内注明"押运"字样并写明押运的日期和航班号。

第五章 航空邮件及航空快递运输

第三十八条 航空邮件的托运和承运双方要相互协作、密切配合,按公布的航班计划和邮件路单安全、迅速、准确地组织运输。航空邮件应当按种类用完好的航空邮袋分袋封装,加挂"航空"标牌。 承运人对接收的航空邮政信函应当优先组织运输。航空邮件内不得夹带危险品及国家限制运输的物品。航空邮件应当进行安全检查。航空邮件按运输时限的不同计收相应的运费。承运人运输邮件,仅对邮政企业承担责任。

第三十九条 航空快递企业要以本规则为依据,使用专用标志、包装。航空快递企业应当安全、快速、准确、优质的为货主提供服务,并按规定收取相应的服务费。发生违约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第六章 货物包机、包舱运输

第四十条 申请包机,凭单位介绍信或个人有效身份证件与承运人联系协商包机运输条件,双方同意后签订包机合同。包机人与承运人应当履行包机合同规定的各自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包机人和承运人执行包机合同时,每架次货物包机应当填制托运书和货运单,作为包机的运输凭证。包机人和承运人可视货物的性质确定押运员、押运员凭包机合同办理机票并按规定办理乘机手续。

第四十一条 包用飞机的吨位,由包机人充分利用。承运人如需利用包机剩余吨位应当与包机人协商。

第四十二条 包机合同签订后,除天气或其它不可抗力的原因外,托运人和承运人均应当承担包机合同规定的经济责任。 包机人提出变更包机前,承运人因执行包机任务已发生调机的有关费用应当由包机人承担。

第四十三条 包用飞机,承运人按包机双方协议收取费用。

第四十四条 申请包舱或包集装板(箱)的合同签定及双方应当承担的职责和义务参照包机的有关条款办理。

第七章 货物不正常运输的赔偿处理

第四十五条 由于承运人的原因造成货物丢失、短缺、变质、污染、损坏,应按照下列规定赔偿;(一)货物没有办理声明价值的,承运人按照实际损失的价值进行赔偿,但赔偿最高限额为毛重每公斤人民币20元。(二)已向承运人办理货物声明价值的货物,按声明的价值赔偿;如承运人证明托运人的声明价值高于1601民用航空规章货物的实际价值时,按实际损失赔偿。

第四十六条 超过货物运输合同约定期限运达的货物,承运人应当按照运输合同的约定进行赔偿。第四十七条 托运人或收货人发现货物有丢失、短缺、变质、污染、损坏或延误到达情况,收货人应当场向承运人提出,承运人应当按规定填写运输事故记录并由双方签字或盖章。如有索赔要求,收货人或托运人应当于签发事故记录的次日起,按法定时限向承运人或其代理人提出索赔要求。向承运人提出赔偿要求时应当填写货物索赔单,并随附货运单、运输事故记录和能证明货物内容、价格的凭证或其它有效证明。 超过法定索赔期限收货人或托运人未提出赔偿要求,则视为自动放弃索赔权利。

第四十八条 索赔要求一般在到达站处理。承运人对托运人或收货人提出的赔偿要求,应当在两个月内处理答复。不属于受理索赔的承运人接到索赔要求时,应当及时将索赔要求转交有关的承运人,并通知索赔人。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规则自1996年3月1日起施行。中国民用航空局1985年制定发布的《中国民用航空局货物国内运输规则》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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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加工区监管的暂行办法)以及其他有关海关规定,<出口加工区备案清单)适用于出口加干区实际进出境货物(简称“加工区进出境货物’’)、出八出口加工区与国内其他地区之间的非实际进出境货物(简。称“加工区进出区货物”)以及同一出口加工区内或不同出口加工弢r /> 之间的企业结转(调拨)货物(简称“加工区结转(调拨)货物”)。对‘‘bⅡ工区进出区货物”,区外企业除填制<出口加工区备案清单)外,还应同时填制(进口货物报关单)或(出口货物报关单),向出口加工区海关申报。 .<出口加工区备案清单)的填制,除个别栏目外,基本上与{进口货物报关单)和<出口货物报关单)的填制要求相同。,(出口加工区备案清单)上个别栏目应当按以下规定填制:

  1.进口口岸/出口口岸:;对“加工区进出境货物”,填报货物实际进出境的口岸海关名称,对“加工区进出区货物”,填报本出口加工区海关名称;对同‘出口加工区内结转(调拨)货物,填报本出口加工区海关名称;对不同出口加工区之间结转(调拨)物,填报对方出口加工区海关名称。

  2.备案号:对出入出口加工区的保税货物,填报标记代码为“H”的电子账册备案号;对出入出口加工区的征免税货物,填报标记代码为“H”,第六位为“D”的电子账册备案号;对出口加工区企业的维修、测试、检验、展览及暂时进出口货物运往区外,不需填报备案号。 ·

  3.运输方式:对“加工区进出境货物”,填报规定与(进口货物报关单)和(出口货物报关单)相同;对“加工区进出区货物”,填报“Z”;对“加工区结转(调拨)货物”,填报“9”。

  4.运输工具名称:对“力tiT-区进出区货物”和“加工区结转(调拨)货物”,应当先办理进口报关(备案)手续,并在出口备案清单(报关单)本栏目内填报转入方关区代码(前两位)和进口货物报关单(备案清单)号,即“转入X X(关区代码)X X X X X X X X X(进口货物报关单/备案清单号)”。

  (三)过境货物报关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过境货物报关单)是指由过境货物经营人向海关递交的申请过境货物进境和出境的法律文书,是海关依法监管过境货物进境和复运出境的重要凭证(简称<过境货物报关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过境货物监管办法)的规定,过境货物进境时,过境货物经营人应当填制<过境货物报关单)一式4份,随附运输单证、商业单证以及海关需要的其他单证,向进境地海关申报。进境地海关审核后,将两份报关单制作关封,并在关封和运单上分别加盖“海关监管货物”专用章,一并交经营人。经营人或承运人应当负责将关封完整及时地带交出境地海关。过境货物出境时,经营人应当向出境地海关申报,并递交进境地海关签发的关封。

  (四)进出境快件报关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快件监管办法)的规定,进出我国的快件可分为以下4类:

  1.A类:海关现行法规规定予以免税的无商业价值的文件、资料、单证、票据;

  2,B类:海关现行法规规定限值内予以免税的物品;

  3.C类:超过海关现行法规规定限值但不超过人民币5000元的应税物品。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限制进

  出口的商品、配额管理商品不包括在内;

  4.D类:前3类以外的物品。

  进出境快件报关单按照以下的规定使用:

  快件运营人向海关提交上述报关单,随附总运单出口报关手续。分运单,以及海关需要的发票或其他有关单证办理进

  4.D类快件应当按·一般进出口货物申报规定,向海关提交<进口货物报关单)或(出口货物报关单)办理报关手续。

  5.海关对符合监管要求的快件,可以接受申报人通过电子数据交换(EDl)方式的报关。通过(EDl)方式向海关报关与通过书面文件方式向海关报关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目前,海关对A类快件和B类快件可以接受(EDl)报关方式。 .

  6.运营人以专差押运方式承运进出境的专差快件,按照上述快件进出境的规定向海关办理进出境申报手续。

  (五)暂准进口单证册

  <暂准进口单证册)(以下简称

  目前我国只加入了展览晶暂准进口使用(ATA单证册)的有关国际公约,因此,我国海关目前只接受属于展览晶范围的

  (六)进出口转关运输货物申报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转关运输货物申报单)(以下简称<进口转关货物申报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转关运输货物申报单)(以下简称<出口转关货物申报单))是指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或者他们的代理人向海关递交的申请办理转关运输货物进出境通关手续的报关单证。提前报关的进口转关货物,其收货人或代理人向指运地海关填报录入(进口货物报关单)后,计算机自动生成<进口转关货物申报单)数据。直转的进口转关货物,货物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向进境地海关填报录入转

  关申报数据,递交<进口转关货物申报单)。提前报关和直转的出口转关货物,其发货人或代理人应在启运地填报录入<出口货物报关单),在起运地海关办理出口报关手续后,计算机自动生成<出口转关货物申报单)数据。

  三、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及其他进出境报关单(证)的法律效力

  <海关法)明确规定,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应当向浼br /> 关如实申报,交验进出口许可证件

  和有关单证。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及其他进出境报关单(证)是向海关报告其进出口货物情况,申请海关审查、放行货物的必要法律文书。它在对外经济贸易情况活动中具有十分重要的法律效力,既是海关对进出口货物进行监管、征税、统计以及开展稽查和调查的重要依据,又是加工贸易进出口货物核销、以及出口退税和外汇管理的重要凭证,也是海关处理进出口货物走私、违规案件及税务、外汇管理部门查处骗税和套汇犯罪活动的重要凭证。因此,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向海关申请办理货物通关手续时,应当按照海关公布的填制规范,填报与货物有关的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及其他报关单(证)各项内容,并对所申报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承担法律责任。

四、进出口货物报关-e-及-t-,他进出境报关-e-(证)填制的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第五款规定:“进出境货物的品名、数量、规格、价格、原产国别、贸易方式、消费国别、贸易国别或者其他应当申报的项目申报不实的”,当处货物物品等值以下或者应缴税款两倍以下的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报关单位和报关员的管理规定:“代理报关单位和自理报关单位,应当按照海关的要求选用报关员并对本单位报关员的报关行为负法律责任”,报关员应“完整准确地填制报关单”;“递交合法齐全有效的报关单证”,不按规定填写报关单将暂停或取消报关员的报关资格。

  为了有效地提高报关单填报质量,海关对因报关单填报不实,不属于走私、偷逃税等违法违规性质,而仅影响统计数据准确的行为,规定了罚款或停止报关员报关资格的处罚措施。

  (一)填报的价格与实际不符,处以两者差额1·%以下的罚款,罚款金额一般不超过人民币,1万元;

  (二)填报其他统计项目违反规定,按照其商品的到(离)岸价格计算,处以1%以下的罚款,罚款金额一般不超过人民币1万元;

  (三)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海关对当事人处人民币1000元以下罚款;报关单上的统计项目填报不全、字迹模糊不清或乱涂乱改的:对收取工缴费的来料加工装配成品出口,未分别填报原料费和加工费的;对于不同海关统计商品编号或不同产、销国别(地区)的货物,未分别填报的实行集中报关的企业,对不同产、销国别(地区),未分别汇总填制报关单的;

  5.报关员对海关的查询未按期作出答复,或者申报内容有变动,未及时向海关办理更正手续,从而影响 海关实施统计的;

  6.其他填制统计项目不符合海关要求的。

  (四)统计项目填报不实,当事入主动纠正或经海关指出后积极采取措施改正的,从轻或免于处罚;拒绝改正填报差错或经海关多次处罚仍不能如实填报的,除从重处罚外,海关可视情节暂停其报关资格和吊销有关报关员的报关证书。

联冠物流-相关资讯(二)

机场空运货物包装要求, 国际空运货物的包装要求分类

根据实际货物情况对空运货物包装详细分类:

1、柔软、干燥、耐压、不怕碰撞物品的空运包装要求,如衣服、鞋袜等。这些货物可以用布或坚韧的纸(多层包裹货物)来包装;然后用绳子作井字形捆扎。如果怕货物损坏,可以用在包装上下加厚纸或者木板夹住再捆扎。

2.不耐压、怕碰撞货物空运包装要求;这种货物的包装就非常的结实,一般这些货物的包装要用到坚固耐压的瓦楞纸箱、钙塑箱、木箱或金属箱匣包装,不过要注意的是木箱板的厚度不要少于1厘米。

3、易碎物品的空运包装要求,如玻璃,陶瓷器皿等。这些货物要用坚固耐压的瓦楞纸箱、钙塑箱、木箱或金属箱匣包装,内件与箱板之间要留出2厘米的空隙,用柔软物料充分填塞,箱内物品如果不止一件,还要分别用瓦楞纸、海绵、稻草等物裹扎,必须不能有空隙,以防止货物在空运途中碰撞损坏。

4、油腻、腥味和容易返潮货物的空运包装要求,如火腿、咸鱼等。这些货物的包装得先用一层塑料袋或者蜡纸来包裹严紧,然后再装入到坚固耐压的瓦楞纸箱、钙塑箱、木箱或金属箱匣内,以防受潮。

5、液体或者易容物品的空运包装要求;这些货物要先装入完全密封的容器内,然后再装入到坚固耐压的瓦楞纸箱、钙塑箱、木箱或金属箱匣内,并且箱内上下四周空隙的地方,要用柔软而能吸水的物料充分填塞,以防液体渗漏。用玻璃容器盛装的液体,每一容器的容量不得超过500毫升;单件货物毛重以不超过25千克为宜。

6、粉末类物品的空运包装要求;这个和液体空运的包装要求差不多,也可以用纸袋装,再装入坚固耐压的瓦楞纸箱、钙塑箱、木箱或金属箱匣内,但匣内要用木屑废纸等填塞,并衬油纸、蜡纸等物,以防万一溶化,污损其他邮件;用硬纸桶、木桶、胶合板桶盛装的,要求桶身不破、接缝严密、桶盖密封、桶箍坚固结实。单件货物毛重以不超过25千克为宜,用玻璃装的,每瓶内装物的重量不得超过1千克。

7.铁制的物品的空运包装要求,如刀、锥等。要装箱匣,箱内空隙地方,还要用柔软的物料填满。

8.金属器材和其他笨重物品的空运包装要求,如机件、器械等。如果耐压,可以用厚布包装,再用绳捆住;如果不耐压,要装箱匣,箱内空隙处比照易碎物品妥为填塞;体积较大的,箱外还要用铁皮箍或塑料封装带捆扎,使用铁皮箍捆扎的,铁皮要紧贴箱板钉牢,不可使铁皮凸出箱体或有锋刃尖刺。

9.不怕碰撞耐压的整体或整捆物品的空运包装要求;凡边角粗糙、带有棱锋、钩刺或者有凸齿、咬口、有损坏邮袋或其他邮件可能的,要装箱匣,或者用厚布包住在用绳捆紧或用铁皮捆紧;凡边角光滑、表面平整、不会损坏邮袋管等可用绳索布料等扎紧或缠绕结实。

10.贵重物品的空运包装要求,如手表、金银、珠宝等。这些货物要用坚固耐压的纸质或金属的箱匣或者木箱来包装,箱内空隙的地方要用柔软物料填塞,而箱外最好再用坚韧的纸张或者布来包装。

11.精密易损,质脆易碎货物的空运包装要求; 单件货物毛重以不超过25千克为宜,可以采用以下方法包装:①悬吊式包装:即用几根弹簧或绳索,从箱内各个方向把货物悬置在箱子中间; ②多层次包装:即货物—衬垫材料—内包装—衬垫材料—运输包装(外包装); ③玻璃器皿的包装:应使用足够厚度的泡沫塑料及其他衬垫材料围裹严实,外加坚固的瓦楞纸箱或木箱,箱内物品不得晃动; ④防倒置包装:即底盘大、有手提把环或屋脊式箱盖的包装;不宜平放的玻璃板,档风玻璃等必须使用此类包装。

常见的4种空运包装的要求

1、纸箱:应能承受同类包装货物码放3米或4层的总重量。

2、木箱:厚度及结构要适合货物安全运输的需要;盛装贵重物品、精密仪器、易碎物品的木箱,不得有腐蚀、虫蛀、裂缝等缺陷。

3、木架:编制紧密、整齐、牢固、不断条、不辟条,外型尺寸以不超过50×50×60厘米为宜,单件毛重以不超过40千克为宜,内装货物及衬垫材料不得漏出。应能承受同类货物码放3层高的总重量。

4、铁桶:铁皮的厚度应与内装货物重量相对应。单件毛重25-100千克的中小型铁桶,应使用0.6-1.0毫米的铁皮制作,单件毛重在101-180千克的大型铁桶,应使用1.25-1.5毫米的铁皮制作。

总之,如果要进行航空货运,托运人要清楚货物要如何包装才能通过空运的规定,是否需要包装进行特殊包装,或是使用纸箱进行包装等等,如此托运人就不会因为包装不符合规定而要求重新包装或是改进了。

1.货物包装应坚固、完好,在运输过程中能防止包装破裂、内物漏出、散失;防止因码放、摩擦、震荡或因气压、气温变化而引起货物损坏或变质;防止伤害操作人员或污染飞机、地面设备及其他物品。2.包装内的垫付材料(如木屑、纸屑)不能外漏。除纸袋包装的货物(如文件、资料等),托运货物都应使用包装带捆。严禁使用草袋包装或草绳捆扎货物。3.包装除应适合货物的性质、状态和重量外,还要便于搬运、装卸和码放;包装外表面不能有突出的钉、钩、刺等;包装要整洁、干燥、没有异味和油渍。4.捆扎货物所用的包装带应能承受该货物的全部重量,并保证提起货物时不致断开。5.如果货物的包装不符合本手册中的相关规定,应要求托运人改进或重新包装后方可收运。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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