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物流 » 国际快递 » 正文

dhl到日本国际快递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4-05-03 22:55:03  来源:dhl到日本国际快递  作者:li  浏览次数:72
核心提示:dhl到日本国际快递-海关关税解析广交会邮寄样品出口快递服务,广交会国际快递,广交会DHL 快递,广交会Fedex快递, 最新推荐-126届广

dhl到日本国际快递-海关关税解析

广交会邮寄样品出口快递服务,广交会国际快递,广交会DHL 快递,广交会Fedex快递, 最新推荐-126届广交会邮寄样品国际快递优惠线路

广州文捷国际快递代理有限公司专业推出:给广大广交会的朋友门邮寄各样品物品、产品目录等物品邮寄国际出口。推荐大陆DHL/香港DHL及FEDEX,FEDEX,EMS等线路优惠活动。

如有广交会相关证明邮寄快递优惠按平时折扣价格上在打8折优惠。详细咨询:020 36680069 , 8637240

大综货量可以随时咨询 15360013007 王先生

dhl到日本国际快递-相关资讯(一)

为客户提供一体化跨境物流服务是现代跨境物流业的重要标志,传统仓储企业想要发展成为一家成熟的现代跨境物流企业,为客户提供一体化跨境物流服务是必然选择。具体来看,一体化跨境物流服务包括仓储、加工、装卸、代理、运输、跨境物流金融等多种服务,企业内部需要建立仓储中心、加工中心、配送中心等各类现代化基础设施。

在传统仓储企业实施一体化服务战略过程中,较为可行的方案是首先对现有的装卸、仓储、运输等传统业务进行改造升级,实施成本管理战略,降低运营成本、提高效率,然后通过自建或合作的形式建立现代化的仓储中心、配送中心及加工中心等,在此基础上逐渐拓展跨境物流金融等增值服务。

信息化战略

信息化水平是衡量一家现代跨境物流企业市场竞争力的重要指标,企业想要高效、低成本地开展跨境物流活动,必须要与客户、合作伙伴进行实时交互。跨境物流企业的信息化建设应该包括内部信息化建设和外部网络化经营两个方面,前者强调打破部门、层级、流程之间的沟通壁垒,通过完善的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信息在组织内部的实时传播;后者强调和客户及合作伙伴进行无缝对接,整合线上线下的优质资源,提高运营效率与客户服务质量,并降低成本。

技术开发战略

传统仓储企业在实施技术开发战略时应该从两个角度考量。(1)硬件,也就是跨境物流装备方面的技术开发。跨境物流装备的多元化、专业化在保障跨境物流作业安全、高效、低成本开展方面扮演的角色十分重要。在开发跨境物流装备时,尤其需要重视装备的稳定性、可靠性及安全性。企业可以和科研机构、专业开发商进行合作,有效降低开发风险。(2)软件,也就是跨境物流管理系统及应用软件方面的技术开发。软件技术开发尤其需要注意软件和硬件设备以及主流信息系统的兼容性。

组织文化战略

组织文化战略是企业长期稳定发展的重要保障。拥有优秀组织文化的企业不会因为核心团队成员的离开,业绩发生较大变化。当企业遇到各种危机时,组织文化可以将员工团结起来攻坚克难。所以,在传统仓储企业转型现代跨境物流企业的过程中,必须要重视完善企业治理机制、企业文化、价值观、组织管理体系等,提高企业软实力。同时,鼓励员工创新、协作、乐于奉献、自主学习,从而打造出强大的内部凝聚力与外部竞争力,推动企业逐步完成转型。

dhl到日本国际快递-相关资讯(二)

海关 (Customs)

  一国在沿海、边境或内陆口岸设立的执行进出口监督管理的国家行政机构。它根据国家法令,对进出国境的货物、邮递物品、旅客行李、货币、金银、证券和运输工具等实行监管检查、征收关税、编制 海关 统计并查禁走私等任务。

   海关 估价(Customs Value)

  经海关审查确定的完税价格,也称为海关估定价格。进出口货物的价格经货主(或申报人)向海关申报后,海关需按本国关税法令规定的内容进行审查,确定或估定其完税价格。

   国际贸易 中的货物价格形式多种多样,海关估价以何种价格为依据,各国都有不同的规定。最通常使用的进口货物估价依据是到岸价格。有些国家则使用离岸价格、产地价格或出口价格,也有些国家使用进口地市场价格,进口国官定价格......,或同时使用几种价格。

  作为估价依据的价格不等于是完税价格。需要根据国家的估价规定进行审查和调整后才能规定为完税价格。由于各国海关估价规定的内容不一,有些国家可以利用估价提高进口关税,形成税率以外的一种进口限制的非关税壁垒。因此,国际上要求有一个统一的估价规定,并为此做了很大努力。

  目前,国际性的海关估价规定主要有《关于实施关贸总协定第七条的协定书》,也称《新估价法规》,另一种是《布鲁塞尔估价定义》。在乌拉圭回合的多边贸易谈判中,货物贸易谈判组最惠国协议与安排小组召集各参加方的海关专家做了多次非正式的磋商,并就对关于实施总协定第七条《海关估价守则》的协议草拟了一份海关当局有理由怀疑进口商申报价格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事项的文本。

  互惠原则(Reciprocity)

  互惠是利益或特权的相互或相应让与。它是作为两国之间确立起商务关系的一个基础。在 国际贸易 中,互惠是指两国互相给予对方以贸易上的优惠待遇。

  互惠原则是关贸总协定最为重要的原则之一。它有着两方面的意义:一方面它不仅明确了各缔约国在关税谈判中相互之间应采取的基本立场,而且也包含着各缔约国之间应建立一种怎样的贸易关系;另一方面从关贸总协定以往的八轮谈判来看,互惠原则是谈判的基础,其作用也正是在互惠互利的基础上实现的。

  关贸总协定互惠原则规定见第二十八条附加关税谈判第一款修改减补表的谈判、第三十三条新成员国的加入等。

  互惠原则使每个国家在降低其关税时在经济上安全了,因为相互削减消除了单方面削减所必然带来的国际收支逆差的风险。互惠原则也使削减关税在政治上成为可行,因为相互削减关税被认为是一种妥协交易而不是向别国投降,因而通常不会产生政治风险。

  汇兑平价(ParValue of Exchange)

  在各国采用金本位制度的时代,汇兑平价是指各国货币的金平价的比例,亦即以一国本位货币第一单位所含的纯金量,与他国本位货币第一单位所含纯金量的比率。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所创设的国际货币基金,为谋求各国汇率的稳定,要求各会员国必须设定其本国货币的汇兑平价,此项平价,须以本国货币与黄金或1974年7月1日每一美元所含的纯金量(每盎司纯金等于35美元,亦即美元每单位为纯金0.888671克)的交换比率来表示,故又称为国际货币基金平价。

  (Exchange Tax)

  又译为外汇税。指国家实行外汇管制的方式之一。按进口贸易的种类不同,对进口所需外汇征收不同的外汇税,以限制外汇的使用。

  《关税及贸易总协定》认为“......因实施多种汇率而征收汇兑税或规费是不当的”。

  货币(Money)

  货币是充当一般等价物的特殊商品,是商品交换发展和价值形态发展的必然产物。在发达的商品经济中货币执行着五种职能:价值尺度、流通手段、支付手段、贮藏手段和世界货币。历史上不同地区曾有过不同的商品交换充当过货币,后来货币商品就逐渐过渡为金银等贵金属。随着商品生产的发展和交换的扩大,商品货币(金银)的供应越来越不能满足对货币日益增长的需求,又逐渐出现了代用货币、信用货币,以弥补流通手段的不足。进入20世纪,金银慢慢地退出货币舞台,不兑现纸币和银行支票成为各国主要的流通手段和支付手续。但是支配货币运动的始终是马克思所揭示的货币流通规律。

西方经济学的货币概念五花八门,最初是以货币的职能下定义,后来又形成了作为一种经济变量或政策变量的货币定义。货币定义主要有以下几种:1.人们普遍接受的用于支付商品劳务和清偿债务的物品。2.充当交换媒介,价值、贮藏、价格标准和延期支付标准的物品。3.超额供给或需求会引起对其它资产超额需求或供给资产。4.购买力的暂栖处。5.无需支付利息,作为公众净财富的流动资产。6.与国民收入相关最大的流动性资产等等。实际上,后面4条应属货币的职能定义。这些定义都没有科学地抓住货币的本质,但对于货币经济分析也有一定的可用之处。

  约束税率(Bound Rate)

  经过谈判达成协议而固定下来的关税税率为约束税率。按关贸总协定规定,缔约各国应该在互惠互利的基础上通过有选择的产品对产品的方式,或者为有关缔约国所接受的多边的程序进行谈判,谈判结果固定下来的各国税则商品的税率为约束税率,汇总起来形成减让表,作为总协定的一个附属部分付诸实施。按总协定规定,关税减让谈判有4种减让形式来约束关税的税率:1.降低关税并约束在降低了的关税水平;2.约束现行关税税率;3.约束在现行关税水平以上的某个关税水平;4.约束免税待遇。

  自主关税(Autonomous Tariff)

  又称“国定关税”。由一国政府独立自主地制定的关税,包括关税率及有关关税的各种法规、条例。实行自主关税的国家。可同时对缔有贸易协定、在自愿对等基础上相互减让关税的国家实行协定关税。

  最惠国税率(The Most-favoured-nation Rate of Duty)

  某国的来自于其最惠国的进口产品享受的关税税率。根据最惠国待遇原则,最惠国税率一般不得高于现在或将来来自于第三国同类产品所享受的关税税率。所谓最惠国待遇原则,是指缔结经济贸易条约协定的一项法律原则,又称无歧视待遇原则,指缔约一方在贸易、航海、关税、公民的法律地位等方面给予缔约国第一方的优惠待遇,最惠国待遇原则的具体规定有四种形式:1)片面的(单方面受惠);2)相互的(双方受惠);3)有条件的(如第三国为享有优惠已经或将要和作出相应的补偿,缔约的有关方需作出同样的补偿才能享有这样特定的优惠);4)无条件的(缔约一方将新的优惠提供给第三国时,应自动地,无条件地提供给缔约的另一方)。

  早期,大多采取片面的形式,属于不平等条约。欧洲国家最先采取无条件的形式,美国最先采取有条件的形式。《关税及贸易总协定》在第一条第一款式规定:“缔约国对来自或运往其它国家的产品所给予的利益,优待,特权或豁免,应无条件地给予来自或运往所有其他缔约国的相同产品。”即《关税及贸易总协定》缔约国之间使用无条件最惠国待遇原则,相互提供无条件最惠国税率。   优惠差额(Margin of Preference)

  系指相同产品的最惠国税率和优惠税率的绝对差别,而不是指这些税率的比例关系,例如:(1)最惠国税率是从价税36%,优惠税率是从价税24%,则优惠差额是从价税12%,而不是最惠国税率的三分之一;(2)如最惠国税率是从价税30%,优惠税率为最惠国税率的三分之二,则优惠差额为12%,(3)如果最惠国税率是每公斤2法郎,优惠税率是每公斤1.5法郎,则优惠差额是每公斤0.5法郎。

  优惠差额(Preferential Rate)

  又称优惠关税(Preferential duty)。指对于来自受惠国家或地区的进口商品所适用的关税率,较一般关税率为低,通常是由于均属于同一国家集团的成员或者由于政治因素的考虑,而给予的优惠待遇。例如同协优惠、共同体优惠及普遍化优惠关税制度(GSP)等均是。在关贸总协定中,优惠税率是指各缔约国间因特定原因(如普惠制)给予对方的低于最惠国税率的优惠待遇。

  有效保护率(Effective Rate of Protection)

  指整个关税制度(和有效保护措施)对某类产品在其生产过程中给予净重增值的影响。也就是由于整个关税制度而引起的国内增值的提高部分与自由贸易条件下增值部分相比的百分比。有效保护不但注意关税对成品价格影响,也注意投入品(原材料或中间产品)由于征收关税而增加的价格,因此有效保护率计算的是某项加工工业中受全部关税制度影响而产生的增值比,是对一种产品的国内、外增值差额与其国外增值的百分比。可用公式表示如下:有效保护率=(国内加工增值-国外加工增值)/国外加工增值*100%。在乌拉圭回合的关税减让谈判中,大部分仍集中在发达国家之间进行。这些国家需要大量进口原材料和中间产品,出口最终产品。因此,在关税谈判中,什么商品可以减税,减税幅度多大,如何不影响对本国加工制造业的保护而又达到相互减让关税的目的,在关税减让谈判中应注意的是有效保护率的提高,这就涉及到谈判的策略问题。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
 

 
推荐图文
最新热点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