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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4-05-03 14:07:05  来源:尼尔物流  作者:mi  浏览次数:52
核心提示:尼尔物流-美国纺织设限类别表移动互联网在各行业的深入渗透给人们的生活及工作带来了深远影响。近几年,作为移动互联网的深层次

尼尔物流-美国纺织设限类别表

移动互联网在各行业的深入渗透给人们的生活及工作带来了深远影响。近几年,作为移动互联网的深层次应用的物联网产业,其发展势头尤为迅猛。其强大的颠覆能力,为解决诸多行业痛点提供了新的思路。在物流领域应用物联网技术,可以对国际物流数据进行实时搜集并分析,精准预测客户需求,优化运力资源,提高仓储及配送效率,降低成本,使企业具备强大的市场竞争力。

物联网集成了GPS、NFC(近场通信)、红外感应器等信息传感技术和设备,实现了物物互联,能够对物体进行实时精准识别、定位、监测、追踪及控制,是推进企业乃至产业转型升级的重要驱动力。推进物联网在国际物流领域的发展及应用,对解决我国国际物流业空载率高、时效性差、体验不佳、效益低下等痛点具有十分积极的影响。物联网技术在国际物流领域的应用,使智能化仓储及实时配送具备了落地基础。它使国际物流实现数字化、信息化、智能化,有效降低企业库存风险。尤其是通过对客户、市场、竞争对手等多元数据进行深入分析,可以对未来一段时间内的消费需求进行精准预测,充分满足动态变化的消费需求。需要注意的是,由于物联网技术尚处于初级发展阶段,在实际应用中还存在一些问题,例如,在仓储管理方面,信息系统智能化水平相对较低,需要进行大量人工作业,但因为国际物流中心工作强度较高,很容易出现各种问题;在配送方面,配送是一个动态变化的过程,会受到天气、交通状况、车辆运行状态等诸多因素的影响,想要实现实时配送,必须对配送过程进行全面监测,但目前的物联网技术尚未发展到这种水平。仓储管理过程是一种借助各种软件系统及硬件设备,对标准化的仓储单元进行计划、协同及控制的过程,工作烦琐、复杂,给管理人员带来了较大压力。

所以,应用物联网技术实现自动化、智能化的仓储管理,降低管理人员工作负担,提高管理水平与质量显得尤为关键。具体来看,基于物联网的智能化仓储管理系统需要运用自动控制技术、移动计算技术、智能信息管理技术等。为了确保企业数据安全性及传播效率,通常会使用内部局域网,通过设置相应的规则开放部分数据访问权限,以便能够和外部网络进行信息交互。在设计网络架构与系统流程过程中,对人库盘点缺乏精准性及信息处理效率低下的问题要给予高度重视,这对仓储管理效果将会产生直接影响。利用RFID标签对物品进行精准识别,并通过安装在车间中的大量无线传感器进行实时监测及控制,从而实现智能化的仓储管理。出人库、移库、拣选、盘点及分发是仓储管理系统涉及的主要工作流程。

系统通过RFID技术对货物上的电子标签进行识别,然后和数据库中的数据进行高效匹配,从而对货物进行识别及追踪。仓储车间内部,除了安装摄像头以便让管理人员掌握画面信息外,还会安装温度传感器、湿度传感器、烟雾传感器等诸多传感设备,有效提高仓储管理安全性、精准性。

尼尔物流-相关资讯(一)

中国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10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进出口货物的申报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国家进出口管理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中的“申报”是指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依照《海关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地点,采用电子数据报关单和纸质报关单形式,向海关报告实际进出口货物的情况,并接受海关审核的行为。第三条 除另有规定外,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其委托的报关企业向海关办理各类进出口货物的申报手续,均适用本规定。第四条 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可以自行向海关申报,也可以委托报关企业向海关申报。向海关办理申报手续的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应当预先在海关依法办理登记注册。第五条 申报采用电子数据报关单申报形式和纸质报关单申报形式。电子数据报关单和纸质报关单均具有法律效力。电子数据报关单申报形式是指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 受委托的报关企业通过计算机系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的要求向海关传送报关单电子数据并备齐随附单证的申报方式。纸质报关单申报形式是指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按照海关的规定填制纸质报关单,备齐随附单证,向海关当面递交的申报方式。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应当以电子数据报关单形式向海关申报,与随附单证一并递交的纸质报关单的内容应当与电子数据报关单一致;特殊情况下经海关同意,允许先采用纸质报关单形式申报,电子数据事后补报,补报的电子数据应当与纸质报关单内容一致。在向未使用海关信息化管理系统作业的海关申报时可以采用纸质报关单申报形式。第六条 为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办理申报手续的人员,应当是取得报关员资格并在海关注册的报关员。未取得报关员资格且未在海关注册的人员不得办理进出口货物申报手续。报关员应当按照国家和海关的法律法规规定和要求开展报关活动。除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外,报关员及其所属企业应对报关员的申报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章 申报要求

第七条 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应当依法如实向海关申报,对申报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规范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八条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应当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十四日内向海关申报。进口转关运输货物的收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应当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十四日内,向进境地海关办理转关运输手续,有关货物应当自运抵指运地之日起十四日内向指运地海关申报。出口货物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应当在货物运抵海关监管区后、装货的二十四小时以前向海关申报。超过规定时限未向海关申报的,海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征收进口货物滞报金办法》征收滞报金。第九条 本规定中的申报日期是指申报数据被海关接受的日期。不论以电子数据报关单方式申报或以纸质报关单方式申报,海关以接受申报数据的日期为接受申报的日期。以电子数据报关单方式申报的,申报日期为海关计算机系统接受申报数据时记录的日期,该日期将反馈给原数据发送单位,或公布于海关业务现场,或通过公共信息系统发布。以纸质报关单方式申报的,申报日期为海关接受纸质报关单并对报关单进行登记处理的日期。第十条 电子数据报关单经过海关计算机检查被退回的,视为海关不接受申报,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应当按照要求修改后重新申报,申报日期为海关接受重新申报的日期。海关已接受申报的报关单电子数据,经人工审核后,需要对部分内容修改的,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应当按照海关规定进行修改并重新发送,申报日期仍为海关原接受申报的日期。第十一条 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以自己的名义,向海关申报的,报关单应当由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签名盖章,并随附有关单证。报关企业接受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委托,以自己的名义或以委托人的名义向海关申报的,应当向海关提交由委托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并按照委托书的授权范围办理有关海关手续。第十二条 报关企业接受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委托办理报关手续的,应当与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签订有明确委托事项的委托协议,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应当向报关企业提供委托报关事项的真实情况。报关企业接受进出口收发货人的委托,办理报关手续时,应当对委托人所提供情况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合理审查,审查内容包括:(一)证明进出口货物的实际情况的资料,包括进出口货物的品名、规格、用途、产地、贸易方式等;(二)有关进出口货物的合同、发票、运输单据、装箱单等商业单据;(三)进出口所需的许可证件及随附单证;(四)海关要求的加工贸易手册(纸质或电子数据的)及其他进出口单证。报关企业未对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提供情况的真实性、完整性履行合理审查义务或违反海关规定申报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十三条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向海关申报前,因确定货物的品名、规格、型号、归类等原因,可以向海关提出查看货物或者提取货样的书面申请。海关审核同意的,派员到场实际监管。查看货物或提取货样时,海关开具取样记录和取样清单;提取货样的货物涉及动植物及产品以及其他须依法提供检疫证明的,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规定,在取得主管部门签发的书面批准证明后提取。提取货样后,到场监管的海关关员与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在取样记录和取样清单上签字确认。第十四条 海关接受进出口货物的申报后,申报内容不得修改,报关单证不得撤销;确有如下正当理由的,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向海关递交书面申请,经海关审核批准后,可以进行修改或撤销:(一)由于计算机、网络系统等方面的原因导致电子数据申报错误的;(二)海关在办理出口货物的放行手续后,由于装运、配载等原因造成原申报货物部分或全部退关需要修改或撤销报关单证及其内容的;(三)报关人员由于操作或书写失误造成申报差错,但未对国家贸易管制政策的实施、税费征收及海关统计指标等造成危害的;(四)海关审价、归类审核或专业认定后需对原申报数据进行修改的;(五)根据贸易惯例先行采用暂时价格成交、实际结算时按商检品质认定或国际市场实际价格付款方式需要修改原申报数据的;海关已经决定布控、查验进出口货物的,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不得修改报关单内容或撤销报关单证。第十五条 海关审核电子数据报关单时,需要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解释、说明情况或补充材料的,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应当在接到海关通知后及时进行说明或提供完备材料。第十六条 海关审结电子数据报关单后,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应当自接到海关“现场交单”或“放行交单”通知之日起10日内,持打印出的纸质报关单,备齐规定的随附单证并签名盖章,到货物所在地海关递交书面单证并办理相关海关手续。确因节假日或转关运输等其他特殊原因需要逾期向海关递交书面单证并办理相关海关手续的,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应当事先向海关提出书面申请说明原因,经海关核准后在核准的期限内办理。其中,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自行报关的,由收发货人在申请书上签章;委托报关企业报关的,由报关企业和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双方共同在申请书上签章。未在规定期限或核准的期限内递交纸质报关单的,海关删除电子数据报关单,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应当重新申报。由此产生的滞报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征收进口货物滞报金办法》的规定办理。现场交单审核时,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应向海关递交与电子数据报关单内容一致的纸质报关单及随附单证。特殊情况下,个别内容不符的,经海关审核确认无违法情形的,由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重新提供与报关单电子数据相符的随附单证或提交有关说明的申请,电子数据报关单可不予删除。其中,实际交验的进出口许可证件与申报内容不一致的,经海关认定无违反国家进出口贸易管制政策和海关有关规定的,可以重新向海关提交。第十七条 企业可以通过计算机网络向海关进行联网实时申报。具体办法由海关总署另行制定。

第三章 特殊申报

第十八条 经海关批准,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可以在取得提(运)单或载货清单(舱单)数据后,向海关提前申报。在进出口货物的品名、规格、数量等已确定无误的情况下,经批准的企业可以在进口货物启运后、抵港前或出口货物运入海关监管场所前3日内,提前向海关办理报关手续,并按照海关的要求交验有关随附单证、进出口货物批准文件及其他需提供的证明文件。验核提前申报的进出口货物许可证件有效期以海关接受申报之日为准。提前申报的进出口货物税率、汇率的适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以下简称《关税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第十九条 特殊情况下,经海关批准,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可以自装载货物的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个月内向指定海关办理集中申报手续。集中申报企业应当向海关提供有效担保,并在每次货物进、出口时,按照要求向海关报告货物的进出口日期、运输工具名称、提(运)单号、税号、品名、规格型号、价格、原产地、数量、重量、收(发)货单位等海关监管所必需的信息,海关可准许先予查验和提取货物。集中申报企业提取货物后,应当自装载货物的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个月内向海关办理集中申报及征税、放行等海关手续。超过规定期限未向海关申报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征收进口货物滞报金办法》征收滞报金。集中申报采用向海关进行电子数据报关单申报的方式。集中申报的进出口货物税率、汇率的适用,按照《关税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第二十条 经电缆、管道、输送带或者其他特殊运输方式输送进出口的货物,经海关同意,可以定期向指定海关申报。第二十一条 需要向海关申报知识产权状况的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应当按照海关要求向海关如实申报有关知识产权状况,并提供能够证明申报内容真实的证明文件和相关单证。海关按规定实施保护措施。第二十二条 海关对进出口货物申报价格、税则归类进行审查时,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应当按海关要求提交相关单证和材料。第二十三条 需要进行补充申报的,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应当如实填写补充申报单,并向海关递交。第二十四条 转运、通运、过境货物及快件的申报规定,由海关总署另行制定。

第四章 申报单证

第二十五条 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到海关现场办理接单审核、征收税费及验放手续时,应当递交与电子数据报关单内容相一致的纸质报关单、国家实行进出口管理的许可证件以及海关要求的随附单证等。第二十六条 向海关递交纸质报关单可以使用事先印制的规定格式报关单或直接在A4型空白纸张上打印。进口货物纸质报关单一式五联:海关作业联、海关留存联、企业留存联、海关核销联、证明联(进口付汇用)。出口货物纸质报关单一式六联:海关作业联、海关留存联、企业留存联、海关核销联、证明联(出口收汇用)、证明联(出口退税用)。第二十七条 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应当随附的单证包括:(一)合同;(二)发票;(三)装箱清单;(四)载货清单(舱单);(五)提(运)单;(六)代理报关授权委托协议;(七)进出口许可证件;(八)海关要求的加工贸易手册(纸质或电子数据的)及其他进出口有关单证。海关应当留存进出口许可证件的正本,其余单证可以留存副本或复印件。第二十八条 货物实际进出口前,海关已对该货物做出预归类决定的,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在货物实际进出口申报时应当向海关提交《预归类决定书》。

第五章 报关单证明联、核销联的签发和补签

第二十九条 根据国家外汇、税务、海关对加工贸易等管理的要求,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办结海关手续后,可以向海关申请签发下列报关单证明联:(一)用于办理出口退税的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二)用于办理付汇的进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三)用于办理收汇的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四)用于办理加工贸易核销的海关核销联。海关签发报关单证明联应当在打印出的报关单证明联的右下角规定处加盖已在有关部门备案的“验讫章”。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在申领报关单证明联、海关核销联时,应当提供海关要求的有效证明。第三十条 海关已签发的报关单证明联、核销联因遗失、损毁等特殊情况需要补签的,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应当自原证明联签发之日起1年内向海关提出书面申请,并随附有关证明材料,海关审核同意后,可予以补签。海关在证明联、核销联上注明“补签”字样,并按规定收取工本费。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保税区、出口加工区进出口的货物及进出保税区、出口加工区货物,加工贸易后续管理环节的内销、余料结转、深加工结转等,除另有规定外,按照本规定的规定在主管海关办理申报手续。第三十二条 采用转关运输方式的进出口货物,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转关货物的监管办法》办理申报手续。第三十三条 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报关员违反本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处罚。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2003年11月1日起施行。

备注:中国海关总署已经加强了相关条例的实施,并将其适用于所有进口至中国的货件。请注意,由托运人所提供的装箱单中,除了需附有商业发票之外,还应当列出货件中所含包裹的总数量和一份对每个包裹中所含内容的简短描述。以下情况需提供装箱单:

所有进口至中国的高价值货件(人民币5000元以上)正式报关货件 ---- 即需要进口许可证/许可证/配额/特殊清关文件的货件;以及预期会对收货人有特殊要求的货件(如维修件、回邮件和免税货物等)。重量超过100公斤的货件

尼尔物流-相关资讯(二)

输 美 纺 织 品 设 限 类 别 表(从2006年1月1日起实施)


2字头 (200-2XX) 表示主要重量为棉或化学纤维3字头 (300-3XX) 表示主要重量为棉4字头 (400-4XX) 表示主要重量为羊毛及其他动物细毛6字头 (600-6XX) 表示主要重量为化学纤维7字头 (733-7XX) 表示丝的重量达到或超过70%8字头 (800-8XX) 表示主要重量为丝或非棉的其他植物纤维类 别 号商 品 名 称单 位200/301棉纱、缝纫线及精梳棉纱公斤222针织布公斤229特殊用途布公斤332/432/632袜子(及婴儿袜) 母类别T打双332/432/632袜子(及婴儿袜) 子类别B打双338/339棉制针织衬衫打340/640男式梭织衬衫打345/645/646套衫打347/348棉制裤子打349/649胸衣打352/652棉及化纤制内衣打359S/659S泳衣公斤363起绒毛巾条666纺织制百叶窗及窗幔公斤443毛制西装套装套447毛制裤子打619化纤织物平米620其他合纤织物平米622玻璃纤维织物平米638/639化纤制针织衬衫打647/648化纤制裤子打847植物纤维制裤子打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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