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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通物流网点查询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4-05-03 13:55:12  来源:中通物流网点查询  作者:lao  浏览次数:50
核心提示:中通物流网点查询-物流托收出口业务金融危机对广州国际/快递物流的影响所谓危机,有危始有机。全球性的金融危机令海内外众多企业

中通物流网点查询-物流托收出口业务

金融危机对广州国际/快递物流的影响

所谓危机,有危始有机。全球性的金融危机令海内外众多企业闻“危”丧胆,但也有闻“机”起舞者,广州物流/国际出口快件就在其列。深圳作为改革开放排头兵和连通世界的重要窗口,外向型经济特征极为明显,在“危”“机”并存的境况下,在第一时间毫不犹豫的作出“走出去”的抉择,向国际抢市场。

作为“世界工厂”的珠三角地区的龙头城市,深圳的进出口始终保持了稳步增长的态势,外向型企业众多,运作上国际化、市场化程度很高,深圳的物流企业中的大多数从业人员都和国际物流企业打过交道,这为广州物流/国际出口快件走向世界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虽然广州物流/国际出口快件已经走向世界,但是想要在激烈的国际竞争中站稳脚跟,还有不少的路要走,所以可以好好利用这次金融危机。业内人士认为,供应链整合是广州物流/国际出口快件走向世界、实现全球化的重要途径,广州物流/国际出口快件要整合资源,争做中国的“全球化平台”。

中通物流网点查询-相关资讯(一)

关于公布减免税货物后续管理的 报关单 填制要求的公告

  为规范进口减免税货物在后续管理环节中的进出口申报行为,保证企业顺利办理已进口减免税货物的有关通关手续,根据 海关 通关作业规范化需要和 海关 减免税后续管理业务计算机管理系统(H2000减免税后续管理系统)在 报关单 填制方面的要求,现对减免税货物后续管理的 报关单 填制要求公告如下:

  一、减免税货物退运出口,报关单的“备案号”栏目应填写《减免税进口货物同意退运证明》的编号;“监管方式”栏目应填写4561(退运货物)。

  《减免税进口货物同意退运证明》编号规则为: RT+4位现场 海关 代码+2位年份代码+4位顺序号。“RT”为“减免税进口货物同意退运证明代码”。

  二、减免税货物补税进口,报关单的“备案号”栏目应填写《减免税货物补税通知书》的编号;“监管方式”栏目应填写9700(后续补税)。

  《减免税货物补税通知书》编号规则为: RB+4位现场海关代码+2位年份代码+4位顺序号。“RB”为“减免税货物补税通知书代码”。

  三、减免税货物结转进口(转入),报关单“备案号”栏目应填写《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的编号;“监管方式”栏目按现行规范填写;“关联备案号”栏目应填写本次减免税货物结转所申请的《减免税进口货物结转联系函》的编号。

  相应的结转出口(转出),报关单“备案号”栏目应填写《减免税进口货物结转联系函》的编号;“监管方式”栏目应填写0500(减免设备结转);“关联备案号”栏目应填写与该出口(转出)报关单相对应的进口(转入)报关单“备案号”栏目所填写的《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编号;“关联报关单”栏目应填写对应的进口(转入)报关单号。

  《减免税进口货物结转联系函》编号规则为:RZ+4位现场海关代码+2位年份代码+4位顺序号。“RZ”为“减免税进口货物结转联系函代码”。

  四、上述报关单其他栏目的填制要求,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海关总署2004年第34号公告)的规定填制。

  五、本次对减免税货物后续管理报关单填制的规范要求,自海关减免税货物后续管理业务纳入海关H2000减免税后续管理系统管理之日起实施。鉴于按照有关工作的安排,海关H2000减免税后续管理系统将分批陆续在各直属海关投入使用,因此,具体的实施日期由各直属海关提前对外公布。尚未将减免税货物后续管理业务纳入H2000减免税后续管理系统管理的海关,其关区范围所涉及的有关报关单填制仍按现行规定办理。

  特此公告。

中通物流网点查询-相关资讯(二)

使用出口托收为支付方式,出口商首先要考虑的当然是进口商的资信作风。因为出口托收对出口商来说是先发货后收款,他承担的风险很大。为防止发货后收不回货款,就必须再考虑怎样达到一手交货(包括货物所有权)一手收钱的目的。而在国际贸易中能起到货物所有权权状作用的单据只有可流通/可转让的航运提单,因为航运提单才具备物权凭证的重要功能。进口商付了货款才能从代收银行赎回全部单据,其中就包括了提单,然后他才能凭提单从船公司在目的港的代理人手里提取货物,完成他购货的过程。   如此说来,出口商在所签订的销售合同里必须订明装运方式为单式海运,运输单据为提单。而且提单应是作成出口商抬头或空白抬头,经出口商背书成为可转让的提单,此提单绝不能作成进口商为抬头,使货权在货一上船就让渡给了进口商。   为什么托收出口不能用陆运空运或邮寄(包括快递)为运输方式呢?这是因为陆运、空运或邮寄(包括快递)方式下的运输单据只起货物收据和承运契约的作用,各该运输的承运人在货到目的港(或地)后,不凭运输单据就通知收货人和放货给收货人,起不了物权凭证的作用,也就不能符合出口商对进口商一手付钱一手提货的要求。   目前欧美还流行一种不可转让的海运单,因为它是不凭提货的运输单据,起不到或不具备物权凭证的功能和作用,所以在托收出口中不能采用。出口商要保障货物所有权,还需在成交合同中订明货价条件为CIF,由出口商自己投保和掌握保险单(向保险公司的索赔权状)。这样在货物运输途中出险,他仍可利用索赔权向保险公司获得货款的赔偿。如果他报价成交用了FOB或CFR价格由进口商投保,那未他掌握的货物权益将是不完整的。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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