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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4-05-03 12:30:53  来源:中山物流公司  作者:yang  浏览次数:53
核心提示:中山物流公司-南航开通广州至美国,荷兰两条国际货运新航线(一) 经营国际货运代理业务,必须取得外经贸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

中山物流公司-南航开通广州至美国,荷兰两条国际货运新航线

(一) 经营国际货运代理业务,必须取得外经贸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批准证书》(以下简称批准证书)。   申请经营国际货运代理业务的单位应当报送下列文件:   1.申请书,包括投资者名称、申请资格说明、申请的业务项目;   2.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基本情况、资格说明、现有条件、市场分析、业务预测、组建方案、经济预算及发展预算等;   3.投资者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影印件);   4.董事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   5.企业章程(或草案);   6.主要业务人员情况(包括学历、所学专业、业务简历、资格证书);   7.资信证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各投资者的验资报告);   8.投资者出资协议;   9.法定代表人简历;   10.国际货运代理提单(运单)样式;   11.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函(影印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   12.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申请表1(附表1)(附表从略-编者);   13.交易条款。   以上文件除3、11项外,均须提交正本、并加盖公章。   (二) 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对申请项目进行审核,该审核包括:   1.项目设立的必要性;   2.申请文件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3.申请人资格;   4.申请人信誉;   5.业务人员资格。   (三) 地方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对申请项目进行审核后,应将初审意见(包括建议批准的经营范围、经营地域、投资者出资比例等)及全部申请文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业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的时间要求,报外经贸部审批。   (四)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外经贸部驳回申请,并说明理由:   1.文件不齐;   2.申报程序不符合要求;   3.外经贸部已经通知暂停受理经营国际货运代理业务的申请。   (五)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外经贸部经过调查核实后,给予不批准批复。   1.申请人不具备从事国际货运代理业务的资格;   2.申请人自申报之日前5年内非法从事代理经营活动,受到国家行政管理部门的处罚;   3.申请人故意隐瞒、谎报申报情况;   4.其他不符合《规定》第五条有关原则的情况。   (六) 申请人收到外经贸部同意的批复的,应当于批复之日起60天内持修改后的企业章程(正本),凭地方对外贸易主管部门介绍信到外经贸部领取批准证书。   (七) 企业成立并经营国际货运代理业务1年后,可申请扩大经营范围或经营地域。地方对外贸易主管部门经过审查后,按《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的程序向外经贸部报批。   企业成立并经营国际货运代理业务1年后,在形成一定经营规模的条件下,可申请设立子公司或分支机构,并由该企业持其所在地地方对外贸易主管部门的意见(国务院部门在京直属企业持外经贸部的征求意见函),向拟设立子公司或分支机构的地方对外贸易主管部门(不合计划单列市)进行申报,后者按照本细则第十四条的规定向外经贸部报批。子公司或分支机构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其母公司或总公司。   国际货运代理企业设立非营业性的办事机构,必须报该办事机构所在地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并接受管理。   (八) 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提出的申请,除报送本细则第十二条中有关文件外,还应当报送下列文件:   1.原国际货运代理业务批复(影印件);   2.批准证书(影印件);   3.营业执照(影印件);   4.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申请表2(附表2,设立子公司的为附表1)(附表从略--编者);   5.经营情况报告(含网络建设情况);   6.子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分支机构负责人简历;   7.上一年度年审登记表。   (九) 企业申请设立分支机构,申请人收到同意的批复后,应当于批复之日起90天内持总公司根据本细则第十条规定增资后具有法律效力的验资报告及修改后的企业章程(正本),凭分支机构所在地地方对外贸易主管部门介绍信到外经贸部领取批准证书。   (十) 申请人逾期不办理领证手续或者自领取批准证书之日起超过180天无正当理由未开始营业的,除申请延期获准外,其国际货运代理业务经营资格自动丧失。   (十一) 外经贸部可以根据国际货运代理业行业发展、布局等情况,决定在一定期限内停止受理经营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申请或者采取限制性措施。   外经贸部依照前款规定作出的决定,应当予以公告。   (十二) 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发生以下变更,必须报外经贸部审批,并换领批准证书:   1.企业名称;   2.企业类型;   3.股权关系;   4.注册资本减少;   5.经营范围;   6.经营地域。   发生以下变更,在报外经贸部备案后,直接换领批准证书:   1.通讯地址或营业场所;   2.法定代表人;   3.注册资本增加;   4.隶属部门。   (十三)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应当持批准证书向工商、海关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任何未取得批准证书的单位,不得在工商营业执照上使用"国际货运代理业务"或与其意思相同或相近的字样。   年审和换证   (一) 外经贸部对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实行年审、换证制度。   (二)外经贸部负责国务院部门在京直属企业的年审及全国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的换证工作。地方对外贸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含国务院部门直属企业及异地企业设立的子公司、分支机构)的年审工作。   (三)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于每年3月底前向其所在地地方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国务院部门在京直属企业直接向外经贸部)报送年审登记表(附表3)(附表从略--编者)、验资报告及营业执照(影印件),申请办理年审。年审工作的重点是审查企业的经营及遵守执行《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情况。企业年审合格后,由行业主管部门在其批准证书上加盖年审合格章。   (四)批准证书的有效期为3年。   企业必须在批准证书有效期届满的60天前,向地方对外贸易主管部门申请换证。企业申请换领批准证书应当报送下列文件:   1.申请换证登记表(附表4)(附表从略-编者);   2.批准证书(正本);   3.营业执照(影印件)。   (五)企业连续3年年审合格,地方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应当于批准证书有效期届满的30天前报送外经贸部,申请换领批准证书。   (六)行业主管部门在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申请换证时应当对其经营资格及经营情况进行审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换发批准证书:   1.不符合本细则第二十七条规定;   2.不按时办理换证手续;   3.私自进行股权转让;   4.擅自变更企业名称、营业场所、注册资本等主要事项而不按有关规定办理报备手续。   (七)企业因自身原因逾期未申请换领批准证书,其从事国际货运代理业务的资格自批准证书有效期届满时自动丧失。外经贸部将对上述情况予以公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上述企业予以注销或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手续。丧失国际货运代理业务经营资格的企业如欲继续从事该项业务,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程序重新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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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局特快专递邮快件价值万元丢失 邮寄方无奈撤诉

特快专递价值万元的物品,不料在寄送途中丢失,邮局却只愿意赔偿邮资的3倍。2011年8月,平安药店因一起邮寄服务将江西某速递公司告上了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庭。  2011年3月15日,平安药店接到黑龙江老客户杨某订购某药品的订单,便通过江西某速递公司将一价值1万元的药品特快专递至黑龙江,所寄物品重量为1.848千克,邮资50元。多日后,平安药店得知收件人杨某并未收到邮件,于是填写邮政查询单进行查询。由于杨某预付的7920元药款已到平安药店药店账户,平安药店故将同种货物再次补寄给杨某,并收取药品尾款。  2011年4月20日,速递公司证实该邮件确已丢失。双方多次协商无果,平安药店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速递公司赔偿邮寄的价值1万元的遗失物品,并退还邮寄费50元。  被告速递公司辩称,原告交寄的邮件未按规定进行保价,而特快专递邮件详情单使用须知中第7条已经作出“未保价邮件如发生丢失、损毁或短少,按实际损失价值赔偿,按照邮政法、邮政法实施细则及相关规定办理,但最高不超过所付资费的三倍”的规定。  东湖法院审理此案后认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的规定,邮政企业应当对信件、单件重量不超过五千克的印刷品、单件重量不超过十千克的包裹的寄递以及邮政汇兑提供邮政普遍服务,国家对邮政企业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特殊服务给予补贴,邮政普遍服务范围内的邮件和汇款的损失赔偿,适用该法第五章关于损失赔偿的规定;而快递是指在承诺的时限内快速完成的寄递活动,快件则是指快递企业递送的信件、包裹、印刷品等,快件的损失赔偿不适用邮政普遍服务范围内邮件的损失赔偿,应适用相关民事法律规定。  原、被告对快件损失赔偿的约定主要来源于国内特快专递详情单,而该详情单中的条款是被告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因此应认定为格式条款。该条款中关于损失赔偿的规定,免除了被告自身的责任,加重了对方责任,排除了对方的主要权利,依照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属于无效条款。  综上,本案原告只对其主张的价值1万元的邮寄物品负有举证责任,即原告须提供证据证明其交付给被告快递的邮寄物品价值1万元,即可得到法庭的支持,判决被告退还快递邮寄费,并照价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但本案原告所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丢失物品的成本价值,经再三斟酌,原告无奈撤回了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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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航开通广州至欧美两条国际货运新航线,南航航空公司开通广州-青岛——美国洛杉矶及 广州至重庆至荷兰阿姆斯特丹国际货运航线

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China Southern Airlines Company Limited,简称“南航”)于3月1日、2日分别开通广州——青岛——洛杉矶和广州——重庆——阿姆斯特丹国际货运航线,两条新航线均采用波音777-200型货机执飞,一周运营两班。其中广州——青岛——洛杉矶货运航线逢周一、四起飞,广州——重庆——阿姆斯特丹货运航线逢周二、五起飞。至此,南航从广州出发的全货机航班达到一周7班。

首条广州直达美国货机航线

  2012年3月1日晨09:21,南航波音777-200F货机执行CZ433航班,满载着80吨货物从广州白云国际机场顺利起航,在青岛短暂经停后,飞往美国洛杉矶,标志着南航广州第二条货机航线正式投入运营。

  广州——青岛——洛杉矶——广州航线是目前广州第一条直达美国的货机航线,飞行时间只需16小时50分钟,比起通过首尔、台北等地的中转运输路径,至少缩短15个小时。该航线开通后,南航广州到美国的货运运力每月已超过1000吨,比原来增长了170%。

  南航在广州开通直达洛杉矶货机航线,串联了澳洲以及东南亚货运网络,各地货物可以通过广州飞机运往洛杉矶,再通过空空、空陆航班转往南美和美国其他城市。南航与美国航空,墨西哥客航,智利航空,马赛航空等公司签订SPA协议,货运网络扩大到南美多个城市。同时,南航与美国当地两家地面卡车公司签订合作协议,通过卡车公司的联运网络,可以将货物运送到美国近80个城市。

  为了预热新航线,向各地代理推介货机产品和服务品质,南航已于2月份在香港、青岛举办了两场新航线推介会,记者从南航货运部获悉,3月份南航还将在洛杉矶举办第三场推介会,向来自国际货运市场的客户朋友推介南航货运服务。

推动西南电子产业发展

  3月2日,南航还将开通广州——重庆——阿姆斯特丹国际货运航线,这是南航在原有广州——阿姆斯特丹货运航线增加串飞重庆后,执飞的新航线。广州——阿姆货机航班将增至每周5班(周一、二、四、五、六),逢周二、五的航班经停重庆。新航线预计于晚上23:30从广州起飞,经停重庆2小时装载货物后,第二天03:30从重庆起飞,14:30飞抵阿姆斯特丹(以上均为北京时间)。

  据南航货运部介绍,加上此前开通的重庆——上海——阿姆斯特丹货运航班,重庆的定期国际货运班航班将增至每周4班。这不仅将完善南航货机在国内市场的航线网络布局,也将进一步加快重庆航空枢纽建设,有力推动重庆市电子高科技产业的建设和发展。

  南航将依托网络运输经营新开通的广州——重庆——阿姆斯特丹货运航线,整合重庆-上海-阿姆斯特丹货运航线的运力,为重庆及西南地区的货物“出国”提供更多选择,联通了内地与欧洲,乃至美国等地之间的运输通道。

打造南航货运广州枢纽

  据悉,今年南航货运明确要将上海建设为南航货机运行的重要枢纽,将广州建设为南航货运的复合型枢纽。开通新的货运航线,加大在广州基地的货机运力投放,将进一步完善广州货机网络,加快广州枢纽的建设步伐。凭借密集的连接国内外各地的客机航线网络、辐射泛珠三角地区的卡车网络,南航在广州将有效对接货机和客机的航线网络,为客户提供优质便捷的转运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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